2026年10月2日,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贵州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黔府办发〔2026〕18号。
该办法适用于贵州省水旱、气象、地质灾害、地震和森林火灾等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查明灾害过程、成因、性质、影响、损失与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调查评估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分别对应重大、较大和一般自然灾害;上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重大、可能瞒报谎报、公众质疑、工程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涉嫌失职渎职等情形,可报请同级政府批准后提级调查评估,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对特定情形实施挂牌督办。
调查评估组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组建,实行组长负责制,可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灾情组、处置情况组和管理责任组,通过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数据分析、走访座谈、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方法开展工作。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灾害处置、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认定、主要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一般应自调查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不超过60日,报告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印发并向社会公布。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按报告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在报告印发后一年内督促落实。该办法还就调查评估的专业力量、技术服务、资金保障、信息共享和信息化建设等作出规定,明确省级层面调查评估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层面由本级财政保障,并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调查评估时不另行制定配套文件。
全文如下:
贵州省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提升全省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水旱、气象、地质灾害、地震和森林火灾等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查明灾害过程、成因、性质、影响、损失、责任等,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省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根据会商研判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根据会商研判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视情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同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一般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风雹、雪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根据会商研判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九条 较大或者一般自然灾害具有下列情形的,上级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开展提级调查评估:
(一)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可能构成迟报、漏报、谎报、瞒报或者虚假通报、公布信息的;
(三)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的;
(四)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安全问题的;
(五)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
(六)其他需要提级调查评估的。
第十条 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其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一)舆论或者公众高度关注、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二)责令提级调查评估的;
(三)调查评估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
(四)调查评估中存在程序不规范、定性不准确、责任追究不到位等严重问题的;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原则,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和技术服务机构人员参与调查评估工作。
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一般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灾情组、处置情况组、管理责任组。灾情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
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制定、统筹协调、信息报告、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汇总上报和问题线索移交等综合工作。
技术组。负责查明自然灾害发生过程、成因和特点,分析评估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薄弱环节,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灾害成因调查评估报告。
灾情组。负责查明人员伤亡和灾情损失情况,分析灾害影响,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灾情损失调查评估报告。
处置情况组。负责对自然灾害的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送、转移安置、抢险救援等进行调查评估,提出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形成灾害应急处置调查评估报告。
管理责任组。负责查明灾害涉及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和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灾害发生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人民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等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形成灾害责任认定调查报告。
第十四条 调查评估的工作方法包括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检验检测、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一般按照下列程序开展:
(一)资料收集。汇总灾情、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收集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资料。
(二)现场调查。了解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重点情况。
(三)分析评估。开展定量、定性分析,研究灾害发生机理和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工作情况,分析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测量分析、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专业技术支撑。
第十六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支持、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贵州省自然灾害防治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给有关人民政府和部门。
第十八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工作制度和纪律,保守工作秘密。
参与调查评估工作的人员存在回避情形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类型、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死亡失踪人口、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及经济损失等情况。
(二)灾害经过。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发展、演变全过程,明确关键节点、灾情变化及发展态势。
(三)灾害防治。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和责任落实等情况。
(四)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动员等情况。
(五)灾害处置。主要包括安排部署、监测预警、应急响应、信息报告、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物资、装备、通信、交通、医疗)、救灾救助等情况。
(六)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系统分析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对灾害的影响作用,确定引发灾害的原因等。
(七)主要问题。根据灾害成因,深入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八)责任认定。客观、审慎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综合界定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九)主要教训。客观分析不可抗力和过错过失对灾害的影响,总结灾害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教训。
(十)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及教训,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期限,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在调查评估报告上签名。
下列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一)因救援无法进行现场勘查的时间;
(二)挂牌督办的审核时间;
(三)技术鉴定所需的时间。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由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上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的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灾害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印发,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吸取灾害教训,推动提高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向社会公布,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调查评估组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待调查评估报告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将相关档案移交同级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五条 加强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培育技术服务机构,健全资质审核、服务标准、成果验收等监管机制,搭建协作平台,综合运用技术手段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支撑。
第二十六条 建立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省级层面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省级财政保障。市、县级人民政府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本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七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共享,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二十八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信息化建设和综合数据归集,实现调查评估信息资料数字化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其他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灾害的级别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不制定配套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