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0日,长沙市民政局、长沙市财政局印发《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长民发〔2026〕31号。

该办法明确了节地生态安葬的适用方式与奖励范围,主要包括骨灰入葬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节地生态安葬墓地、壁葬及骨灰楼格位存放20年以上、花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建墓基墓碑墓穴的安葬方式、骨灰撒散,以及海(江、河、湖)葬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的形式。适用对象为具有长沙市户籍的逝者,其经办人可自愿申请奖励。奖励标准按安葬方式分档设定:入葬公益性公墓或节地生态安葬墓地、壁葬及格位存放奖励1000元;花葬、树葬、草坪葬奖励2000元;骨灰撒散及海(江、河、湖)葬奖励5000元。奖励实行单项核定、就高发放,不叠加、不重复享受,二次安葬或迁葬不适用。

在办理程序上,经办人需在骨灰安葬后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并提交审批表、身份及户籍证明、火化证明等通用材料,以及按安葬方式对应的补充材料。乡镇(街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区县(市)民政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通过后将奖励资金发放至经办人银行卡。奖励经费由各区县(市)本级财政负担。

该办法还规定,各区县(市)应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定期检查政策落实和档案管理情况,对虚报冒领行为责令退还并依法追责,同时要求公墓单位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档案,骨灰撒散须拍摄视频和照片备查。各区县(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但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该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全文如下:

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广节地生态安葬,根据《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824号)、民政部等9部门《关于推行节地生态安葬的指导意见》(民发〔2016〕21号)、《湖南省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节地生态安葬的意见》(湘民发〔2025〕34号)、《长沙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奖励范围

本办法所指的节地生态安葬,主要包括以下方式:

(一)骨灰入葬逝者户籍地所在乡镇(街道)农村公益性公墓,或入葬逝者户籍地所在区县(市)级、村(社区)级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生态纪念园)。

(二)在公墓内选择壁葬,或将骨灰以格位存放的形式在骨灰楼(廊、堂、塔等)立体安放设施中安放20年以上(含20年)的安葬方式。

(三)在公墓内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等,将骨灰装入可降解容器或直接埋入土中,并在安葬区域种花、植树、种草等生态绿化、美化,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等少占土地的安葬方式。

(四)在公墓规定区域内选择骨灰撒散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安葬方式。

(五)在规定区域进行骨灰海(江、河、湖)葬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安葬方式。选择海(江、河、湖)葬方式的,应当符合当地民政部门相关政策规定。

本办法所指公墓、骨灰楼(廊、堂、塔等)、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生态纪念园),是指位于长沙市辖区内,经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安葬设施。

二、奖励对象及标准

(一)奖励对象。具有长沙市户籍的逝者,其经办人自愿选择本办法规定的节地生态安葬方式安葬(放)骨灰的,可申请节地生态安葬奖励。

经办人应当为逝者的配偶、子女以及其他法定有权处置或经授权处置逝者骨灰的人员。

(二)奖励项目和标准。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按以下标准执行:

1.骨灰入葬本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或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生态纪念园)的奖励1000元。

2.选择壁葬和在骨灰楼(廊、堂、塔等)安放20年以上(含20年)的奖励1000元。

3.选择花葬、树葬、草坪葬等不建墓基、墓碑和墓穴的奖励2000元。

4.选择骨灰撒散、骨灰海(江、河、湖)葬等不保留骨灰、不留标识、不单独留名的奖励5000元。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实行单项核定、就高发放。逝者安葬方式同时符合两项奖励标准的,经办人可选择其中最高标准的一项申请,不叠加、不重复享受。对骨灰进行二次安葬或迁葬的,不能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

三、办理程序

(一)申请

1.逝者骨灰安葬(放)后,选择入葬公墓、骨灰楼(廊、堂、塔等)、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生态纪念园)的由经办人向公墓单位领取填写《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并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申请;选择申请海(江、河、湖)葬的由经办人向逝者生前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领取填写《审批表》并提出申请。

2.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材料清单:

第一类:通用基本材料(各类安葬方式均需提供)

(1)《审批表》;

(2)经办人身份证和有效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4)殡仪馆出具的逝者火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二类:分类补充材料(根据实际安葬方式对应提交)

(1)安葬在公墓、骨灰楼(廊、堂、塔等)、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墓地(生态纪念园)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①公墓安葬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者公墓单位确认葬式葬法并加盖公章;

②公墓单位出具的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2)参加长沙市殡葬事务中心或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集体海(江、河、湖)葬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①民政部门或承办单位出具的活动参与确认函(或纪念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骨灰海(江、河、湖)葬服务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3)逝者家属自行联系外市具备相应资质单位进行海(江、河、湖)葬的,需补充提交以下材料:

①逝者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②骨灰海(江、河、湖)葬服务正规票据原件及复印件;

③服务单位具有从事骨灰海(江、河、湖)葬服务资质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或民政部门授权文件等),复印件需加盖该单位公章;

④当地民政部门依职权出具的证明材料;

⑤证明安葬事实的材料:证明骨灰撒散的影像资料;由服务单位出具的包含撒散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等信息的详细服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者能够证明骨灰海(江、河、湖)葬事实的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上述相关材料原件经核对与复印件一致后当场退回经办人,复印件由受理单位归档留存。

(二)审核

乡镇(街道)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经办人是否符合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身份要求以及其他相关情况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资料一并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三)审批

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符合条件的,在《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将申报材料退回乡镇(街道),由其书面通知经办人,告知原因。

(四)发放

审批通过后,区县(市)民政部门及时将奖励资金发放到经办人的银行卡。

四、经费保障

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所需经费由各区县(市)本级财政自行负担。

五、其他事项

(一)本办法适用于2026年11月1日(含11月1日当天)后死亡的人员。本办法所称“本辖区内”,指长沙市所辖各区县(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各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保障节地生态安葬奖励资金,确保节地生态安葬政策落实。

(三)各区县(市)民政、财政部门应建立联合督查机制,定期监督检查各公墓单位和各乡镇(街道)落实节地生态安葬奖励政策和档案管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的,应当责令经办人退还相应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严格按照要求审核材料,特别是对自行联系海(江、河、湖)葬的,需重点核验海(江、河、湖)葬单位的资质及发票的真实性。

(五)对自愿采取骨灰撒散安葬的,各公墓单位要主动履行社会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为逝者提供安葬仪式,维护逝者尊严。各公墓单位要建立健全节地生态安葬档案,一人一档、序时编码,其中对于采取骨灰撒散安葬的,必须拍摄视频和照片备查。其他文档、扫描件等资料一并妥善保存。

(六)各区县(市)可在不违背本办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市民政局备案。各区县(市)制定的奖励标准不得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七)本办法由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长民发〔2022〕29号)同时废止。

附件:

长沙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申请审批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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