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8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冀政办字〔2026〕40号。
该通知围绕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作出部署,重点从强化集体资产监管、完善交易市场建设、加强交易监督管理三个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在强化监管方面,要求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年度清查机制,规范资产登记管理,推动省级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功能升级,实现资产管理模块与财务核算系统互联互通,对资产变动、资金支出、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和预警。
在完善交易市场建设方面,明确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资源性资产、集体股权、林权、建设工程、采购项目等各类集体资产的进场交易范围,并设定具体交易限额标准,严禁拆分项目规避进场交易。要求严格执行“四议两公开”决策程序,规范交易流程,推动小额项目简化交易小程序开发,加快建成覆盖五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健全“七统一”管理制度,探索引入人工智能大模型构建智慧交易平台,鼓励引入第三方服务,优化交易市场服务,同时推进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要求规范交易资金管理,设立专用监管账户,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将进场交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发现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
全文如下: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的通知
冀政办字〔2026〕4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雄安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资产流转交易行为,扎实推进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应进必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集体资产监管
(一)完善资产登记管理。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年度清查机制,乡镇(街道)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立由理事长任组长,监事会成员、会计及成员代表为组员的资产清查小组。以上一年度资产清查结果为基础,全面梳理集体资产底数,建立分类清晰、动态更新的集体资产台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后,报乡镇(街道)审核备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组成验收小组,对全县资产清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检查验收。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按照一定比例对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清查情况进行抽查,重点检查侵占挪用、瞒报漏报资产问题,发现问题督促限期整改。
(二)强化数字平台监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完善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功能,推动集体资产管理模块与财务核算系统模块深度互联互通,指导各地将新增、调拨、处置、报废等资产变动情况及时录入管理系统,对资产存量、交易情况等进行监测分析,对大额资金支出、资产负债、合同履约等情况进行预警。2026年底前,省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完成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功能升级。
二、完善交易市场建设
(一)明确进场交易范围。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公开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集体资源性资产、集体资产股权、集体林权、农村建设工程、采购项目、农业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生产性设施设备、小型水利设施(不含所有权)、知识产权、生物资产等各类集体资产。其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单笔交易金额2万元(含)以上、农村集体资源性资产单笔交易金额2万元(含)或者单笔交易面积50亩(含)以上、农村建设项目单笔交易金额5万元(含)以上,一律进场交易。农村建设类项目标的额30万元(含)以上、采购类项目标的额20万元(含)以上采用招标方式,限额以下采用竞价等方式。市、县农业农村会同供销等部门可结合实际,在不超过省级限额基础上具体明确本地入场标准,严禁拆分项目标的,规避进场交易。
(二)严格规范交易流程。严格履行“四议两公开”内部决策程序,符合进场条件的,经乡镇(街道)审核后进场交易。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严格按照“提出申请、发布信息、意向报名、组织交易、签订合同、价款结算、交易鉴证”流程组织交易,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时将交易合同提交乡镇(街道)备案。乡镇农经管理部门要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作为记账依据,不得将应进未进的资产入账核算。对于限额以下的小额项目,2026年底前,省级供销部门牵头开发小额项目简化交易小程序,实行“手机端申报—村级初审—乡镇审核实施”简易流程,提升交易效率。
(三)健全交易市场体系。省级供销部门加快建成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网,建立健全交易平台、信息发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交易鉴证、档案管理、资金监管等“七统一”管理制度。农村产权交易中心依托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开展交易,按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建设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构服务规范》标准,完善业务办理区功能、配齐硬件设施,建立规范化、标准化的交易场所。2026年底前,全省乡镇(街道)、村(社区)交易网点覆盖率达80%以上,农村产权交易场所标准化改造全部完成。
(四)构建智慧交易平台。省级供销部门进一步拓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服务功能,探索引入人工智能大模型,实景展示各类优质农村资产项目,实现信息发布、网上报名、组织交易、线上竞价、资金结算、线上缴费、合同网签等一网通办。建立健全跨部门数据共享应用机制,省级供销部门加快推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平台与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数据对接,实现资产、合同、交易信息实时同步共享,将交易平台发现的问题及时纳入省农村集体资产监管平台督办台账。
(五)优化交易市场服务。鼓励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引入项目策划、资产评估、金融服务、法律咨询等第三方服务,构建“交易+策划+金融+法务”一站式综合服务体系,挖掘农村集体资产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等潜在价值,提升资产溢价水平,增加集体收入。农村产权交易中心督促受让方及时缴纳交易保证金,推动交易双方在合同条款中增加履约保证金条款,将交易主体中的失信一方纳入“黑名单”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各级农业农村、供销部门指导农村产权交易中心建立流转交易纠纷调解机制,配套设立流转交易纠纷调解窗口,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化解流转纠纷。
(六)推进京津冀区域市场一体化建设。省级农业农村、供销部门加强与北京、天津市农业农村部门、农村产权交易机构的协同合作,推动三地在交易规则、合同范本、信息标准等方面建立统一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操作规范,打造区域性农村生产要素市场化配置示范区,实现生产要素合理流动、高效利用。环京津地区供销部门完善项目联合发布机制,定期举办京津冀优质农村集体资产项目盘活联合推介会,探索建立“一地挂牌、多地展示”模式,提高农村集体资产利用效率。
三、加强交易监督管理
(一)强化风险防范。省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严格规范各地交易中心金融服务行为,按要求在银行设立交易价款专用账户、交易服务费结算账户等监管账户,实行专户存储、专账核算、专款使用,确保交易资金规范操作。各级农村产权交易中心要建立健全权责明确的内部管理和风险管控制度,制定规范的交易资金管理、信息披露、数据档案管理等规则,完善交易信息平台日常维护、运行监测、数据备份等安全机制,定期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经营数据和财务报表等信息,确保交易市场运行稳定安全。
(二)严格监督检查。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沟通,将农村集体资产进场交易纳入监督检查范围,重点查看是否“应进必进”,对发现的问题线索,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纪违法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供销部门要指导农村产权交易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对无实质性交易或年交易金额较低且无增长趋势的交易机构督促整改。强化群众监督,严禁吃拿卡要等行为,做好进场交易村务公开,保障村民知情权。
市、县政府要完善工作推进机制,统筹协调纪检监察、农业农村、供销、财政、自然资源、水利、林业和草原等部门形成合力,研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基层农经管理部门和交易中心管理,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规范化水平,推动各项任务落地见效。加大宣传引导力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典型案例,增强基层干部和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市场意识和参与意识。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