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论证办理指南》。

该指南明确了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论证的适用情形,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纳入国家级规划的基础设施项目、省级高速公路项目、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中的用地项目、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该指南规定了论证程序:用地范围确定后,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补划方案;县级开展内业审查、实地踏勘并归档备查;市级对占用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可行性进行初审并出具意见;省级组织审查、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形成专家审查意见;方案随用地卷宗报审,用地批准后补划地块更新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该指南要求补划方案包含报告文本、附表、附图、附件、电子坐标及专家论证意见和名单,编制内容涵盖项目概况、占用情况、占用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可行性,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在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补划,并对补划地块的地类、坡度、边界等提出具体要求,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该指南强调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优化选址,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规模,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全文如下:

河北省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论证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重大建设项目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论证工作,规范论证流程,提高论证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确定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可以提出用地申请,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相关工作: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按程序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用地项目;

6.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论证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范围确定后,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编制工作。

(二)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内业审查,初步确定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地块,组织专人对补划地块进行实地踏勘,留存补划地块照片或影像资料,逐地块填写《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内业审查和实地踏勘情况表》并归档备查,在此基础上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确保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可靠,图、数、库、实地一致。

(三)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初步审查,经实地踏勘核实后,出具初审意见。

(四)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必要性、合理性及补划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审查,组织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形成专家审查意见。

(五)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随用地卷宗报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在项目用地批准后,补划地块更新至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三、占用补划方案包含内容

(一)报告成果

1.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报告文本

2.附表

(1)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情况表;

(2)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情况表;

(3)项目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内业审查和实地踏勘情况表。

3.附图

(1)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

(2)项目补划永久基本农田分布示意图。

4.附件

(1)项目补划地块现场照片;

(2)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

(4)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二)占用、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电子坐标

(三)专家论证意见和名单

四、占用补划方案编制要求

(一)编制内容

永久基本农田占用补划方案应当包括项目概况、永久基本农田的占用情况、占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补划的可行性等内容。

(二)补划要求

按照“数量不减、质量不降、布局优化、生态改善”原则在本县域永久基本农田储备区内进行补划,补划地块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占水田的补划地块原则上应为水田,水田资源不足的,可以在水浇地上补划,占用水浇地的应补划水浇地;

2.以最新年度变更调查数据为基础,经实地踏勘现状为耕地的地块;

3.补划地块不涉及不稳定耕地;

4.补划地块应为坡度小于15度的耕地;

5.补划地块与城镇开发边界、生态保护红线不交叉不重叠;

6.补划地块不涉及已批准或正在报批的建设用地;

7.补划地块不涉及已备案的设施农用地;

8.其他相关要求。

(三)编制主体

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

五、其他要求

各地要严格控制建设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项目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优化选址,尽量不占或少占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最大限度减少占用规模。严格落实补划要求,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必须是可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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