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意见办理指南》。
该指南明确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适用情形与论证程序。适用情形方面,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仅允许九类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包括管护巡护与必要设施修筑、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考古与文物保护、人工商品林抚育采伐、适度参观旅游及配套设施、线性基础设施与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生态修复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活动,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围海。
论证程序分两类: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用海用岛审批的,由县级以上政府组织编制论证报告,报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省自然资源厅组织专家论证后呈请出具,作为报批必备材料;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用海用岛但确需选址红线内的,由项目立项部门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论证并出具意见,分用地预审或选址意见书核发后、踏勘选址阶段两种情形办理。
论证方案包含报告文本、附图、附件及编制人员名单和坐标成果。审查内容包括材料齐全性、规划符合性、活动情形符合性、地类面积、权属、用地标准及相关部门意见等。其他要求涉及自然保护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审核,临时用地管理,以及规范审批认定流程,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用海用岛需办理认定意见,不涉及则无需省级论证。
全文如下:
河北省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意见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生态保护红线内有限人为活动管理论证工作,明确论证流程,提高论证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情形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外,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仅允许以下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住房和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交通、水利、污水处理、垃圾储运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包括供电、供气、供水、供热、通信、广电、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公共卫生、简易休憩、安全防护、应急避难、医疗救护、电子监控等设施和标识标志牌、道路(含索道、步道、栈道)、生态停车场。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信和防洪(潮)、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河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包括公路、铁路、堤坝、桥梁、隧道,电缆(光缆),油气、供水、供热管线,航道等基础设施及输变电、通信基站、广电发射台等点状附属设施。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取水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取水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钻、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开展上述活动时禁止新增填海造地和新增围海;涉及利用无居民海岛的,原则上仅允许按照相关规定对海岛自然岸线、表面积、岛体、植被改变轻微的低影响利用方式。
二、论证程序
(一)有限人为活动项目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审批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按程序报请省政府出具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涉及多个县的,可由多个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自然资源厅按照省政府批办要求,组织省生态环境厅等有关部门,开展专家论证,符合要求的,呈请省政府出具认定意见,作为报批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海域使用权、无居民海岛开发利用的必备材料。
(二)生态保护红线内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但确需选址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的(穿越、跨越生态保护红线或利用存量建设用地或按原地类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等),由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生态环境、林业和草原(涉及自然保护地的)等部门,对项目不可避让生态保护红线的充分性、可能造成的生态环境影响和减缓生态环境影响的具体措施进行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允许项目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实施的基础依据。具体分两种情形:一是办理用地预审或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核发后,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二是不需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在项目踏勘选址阶段,由项目立项部门的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并出具论证意见。
三、论证方案包含内容
(一)报告成果
1.报告文本(项目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论证报告)
2.附图
(1)项目区位图;
(2)项目工程布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图;
(3)其他相关图件。
3.附件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或备案文件(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需提交);
(2)用地用海用岛预审或批复(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需提交);
(3)初步设计批复(涉及单独选址项目的需提交);
(4)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
(5)渔业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需提交);
(6)项目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佐证材料(所有项目需提交);
(7)其他必要支撑材料。
4.编制人员名单
(二)坐标成果
1.项目范围电子坐标;
2.项目新增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范围电子坐标。
四、审查内容
1.上报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2.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
3.项目是否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
4.项目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
5.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6.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标准;
7.涉及自然保护地的,是否取得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意见;
8.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五、其他要求
(一)上述有限人为活动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需自然保护地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并按照分级分类管理要求征求相应层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需征求渔业主管部门意见。
(二)临时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参照临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规定办理。
(三)各地要认真落实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有关生态保护红线论证要求,根据项目类型、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等情况准确界定项目用地、用海用岛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类型和面积。规范审批与认定流程,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用海用岛的,需办理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认定意见,不涉及的无需省级论证和出具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