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铁路项目“四电”工程用地报批办理指南》。
河北省出台铁路项目“四电”工程用地报批办理指南,明确通信、信号、电力、电气化工程可依主体工程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审批权限与主体工程保持一致:主体工程经国务院批准的,“四电”工程可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并报国务院批准;主体工程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征收的,“四电”工程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工程由省政府批准的,征收耕地不得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得超过70公顷。报批程序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开展,涉及土地征收的录入“冀征民安”智慧征地管理应用场景。
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初步审查并指导组卷,县级以上政府开展征地前期工作,组卷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后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跨县项目由设区市合卷上报,省厅审查后按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批准后30日内完成缴费并下达用地批复。报卷材料涵盖请示、审查报告、农用地转用方案、权属地类汇总表、勘测定界成果、项目批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林地草原许可、社保审核认定表、规划佐证材料、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节地评价报告等,涉及征收、占用林地草原、生态保护红线等情形需提交相应专项材料,所有材料上传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永久存档。审查内容包括材料齐全性、地类权属、规划用途管制、指标配置、初步设计内容、林草许可、征地程序与补偿、违法用地处理、审批权限一致性、耕地占补平衡、供地政策、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等。审查时限方面,省厅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市县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省厅8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审查。要求优化选址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原则上一次性报批。
全文如下:
河北省铁路项目“四电”工程用地报批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铁路项目“四电”工程用地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铁路项目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明确的“四电”工程(通信工程、信号工程、电力工程和电气化工程),可以按照铁路主体工程用地的审批层级和权限单独办理用地报批。
二、审批权限
铁路“四电”工程用地审批层级应与主体工程用地审批层级一致。主体工程用地已经批准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不包含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下同)的,铁路“四电”工程用地不得占用。
(一)主体工程用地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四电”工程允许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用地应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主体工程用地已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由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四电”工程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三)主体工程用地已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四电”工程用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得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得超过70公顷,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报批程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审批环节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时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将工作全流程录入“冀征民安”智慧征地管理应用场景。
1.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项目用地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向项目单位提供报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材料清单提供相关组卷材料。
2.用地范围已确定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3.征地前期工作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完成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组卷报批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用地范围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4.省自然资源厅完成用地审查,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报经省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5.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区)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完成缴费,缴费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市、县(市)政府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四、报卷材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项目“四电”工程用地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所有情形需提交);
2.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四电”工程用地的审查报告(所有情形需提交);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项目“四电”工程用地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4.农用地转用方案(所有情形需提交);
5.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所有情形需提交);
6.“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的需提交);
7.建设用地状况汇总表(涉及按建设用地报批的需提交);
8.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所有情形需提交);
9.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所有情形需提交);
12.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需提交);
13.使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草原的需提交);
1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需提交);
1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6.《专项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7.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18.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确认意见(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违法用地存在非立案处置、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等情形的需提交);
19.项目用地纳入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佐证材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标注项目并加盖公章)(涉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情况的需提交);
20.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交);
21.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①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②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③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需开展节地评价及专家论证。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且包含相关内容的,无需提交);
22.省级或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需提交);
23.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
24.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需提交);
25.市、县(市)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五、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3.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4.是否已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5.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件是否包含“四电”建设内容;
6.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或草原,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或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7.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8.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9.“四电”工程用地审批权限是否与原铁路项目用地审批权限一致;
10.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照补划要求完成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是否相当;
11.是否符合供地政策,供地方式、供地面积是否正确,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已通过专家评审;
13.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规定;
1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审查时限
省自然资源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受理审查,制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收到补正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查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七、其他要求
铁路“四电”工程用地要优化选址,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铁路“四电”工程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性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