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重大项目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办理指南》。

指南明确,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重大建设项目的“三改”及安置用地,可随主体工程一并报批,也可单独报批。适用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的重大项目、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项目、国家或省重大项目清单项目、省级高速公路及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等。

审批权限按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主体工程符合占用条件的,“三改”和安置用地可占用;主体工程未占用的,不得占用。用地原则上与主体工程一并报批,主体工程已批准的,可单独组卷报批。根据占用情况,分别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报批程序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开展,涉及土地征收的录入“冀征民安”系统。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并指导组卷,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征地前期工作,市县形成组卷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再按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批准后下达缴款通知书,市县30日内完成缴费,之后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报卷材料共25项,包括请示、审查报告、农用地转用方案、权属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成果、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被征地农民社保审核认定表等,视情形提交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林地草原行政许可等。审查内容包括材料齐全性、地类权属、规划符合性、指标配置、项目批文、林地草原占用、征地程序及补偿、违法用地处理、耕地占补平衡、供地政策、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等。省自然资源厅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补正期限20个工作日,收到补正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单独组卷报批的“三改”和安置用地,原则上应在主体工程可研批复或初设批复中明确,用地规模不得超出原有规模。

全文如下:

河北省重大项目改路改沟改渠和安置用地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重大建设项目改路改沟改渠(以下简称“三改”)和安置用地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以下项目直接相关的“三改”以及安置区建设需要用地,可随重大项目用地一并报批,也可单独报批“三改”和安置用地。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项目;

4.纳入国家或省政府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5.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6.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或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7.纳入省重点项目清单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项目。

二、审批权限

(一)主体工程用地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条件的(不包含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下同),“三改”和安置用地可申请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主体工程用地已经批准未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三改”和安置用地不得占用。“三改”和安置用地原则上应一次性与项目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主体工程用地已经批准的,“三改”和安置用地可单独组卷报批。

(二)“三改”和安置用地与主体工程用地一并报批。主体工程、“三改”和安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一并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一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三)“三改”和安置用地单独组卷报批。主体工程已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三改”和安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主体工程已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三改”和安置用地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一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三改”和安置用地征收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四)主体工程用地已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三改”和安置用地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报批程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审批环节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时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将工作全流程录入“冀征民安”智慧征地管理应用场景。

1.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项目用地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向项目单位提供报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材料清单提供相关组卷材料。

2.用地范围已确定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3.征地前期工作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完成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组卷报批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用地范围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4.省自然资源厅完成用地审查,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报经省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5.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区)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完成缴费,缴费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市、县(市)政府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四、报卷材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项目“三改”和安置用地(或“三改”或安置用地)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所有情形需提交);

2.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项目“三改”和安置用地(或“三改”或安置用地)的审查报告(所有情形需提交);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关于申请**项目“三改”和安置用地(或“三改”或安置用地)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4.农用地转用方案(所有情形需提交);

5.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批准、核准部门出具的同意“三改”和安置用地的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未明确“三改”和安置用地要求的需提交);

6.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所有情形需提交);

7.“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的需提交);

8.建设用地状况汇总表(涉及按建设用地报批的需提交);

9.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所有情形需提交);

10.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11.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1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所有情形需提交);

13.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需提交);

14.《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5.《专项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6.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17.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确认意见(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卷宗,违法用地存在非立案处置、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等情形的需提交);

18.项目用地纳入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佐证材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标注项目并加盖公章)(涉及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情况的需提交);

19.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交);

20.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需提交);

21.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需提交);

22.使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草原的需提交);

23.省级或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需提交);

24.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

25.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业务网,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五、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3.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4.是否已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5.是否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批复文件中是否包含“三改”和安置用地,如未包含,是否已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批准、核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意见中是否包含“三改”和安置用地的基本情况、与项目主体工程的关系内容,“三改”用地超出占压原有路沟渠用地规模的,是否在意见中说明超原用地规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6.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或草原,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或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7.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8.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9.是否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照补划要求完成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是否相当;

10.是否符合供地政策,供地方式、供地面积是否正确,是否超出原有用地规模,有土地使用标准的,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已通过专家评审;

12.新增用地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的规定;

13.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审查时限

省自然资源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受理审查,制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收到补正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查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七、其他要求

(一)建设依据。单独组卷报批的“三改”和安置用地,原则上应在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予以明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中已明确的,提供主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核准批复)或初步设计批复;未明确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或项目批准、核准部门出具的同意意见,说明“三改”和安置用地的基本情况、与项目主体工程的关系、“三改”用地超出占压原有路沟渠用地规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二)组卷报批。单独组卷报批“三改”和安置用地的,提供主体工程用地预审意见、批准或核准文件、符合规划的材料。申报用地主体原则上应与主体工程一致,发生变更的,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三)用地规模。“三改”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超出主体工程压占原有路、沟、渠用地规模(按照主体工程用地报批勘测定界面积计算),因改弯、地质条件等因素超出原有用地规模的,由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把关。安置用地不得超出原有用地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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