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办理指南》。

本指南规范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办理,适用于经依法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因不可抗力或初步设计变更需调整用地范围,以及原有范围不变但新增少量用地的情形。审批权限按原批准层级和调入地块是否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区分: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调整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报国务院批准,不占用则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征收耕地超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调整的,调入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按面积分别报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调整的,调入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面积受限,报省政府批准。报批程序除涉密项目外全程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开展,涉及土地征收的录入“冀征民安”应用场景,经市县初审、征地前期工作、组卷报批、省级审查、按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缴费后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报卷材料包括申请请示、审查报告、征地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原用地批准文件、项目批准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同意变更文件、权属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坐标、用地预审意见、社保审核认定表、规划材料、合法性审查意见、违法用地处理文书、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意见、林地草原行政许可等,材料上传系统并永久存档。审查内容包括材料齐全性、地类权属、规划用途管制、指标配置、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审批层级、林草许可、征地程序及补偿社保、违法用地处理、耕地占补平衡和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供地政策、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等。审查时限为省自然资源厅5个工作日内受理,市县20个工作日内补正,省厅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他要求包括规范申报、严格调入地块报批、加强调出地块管理,一个项目原则上允许调整一次,不得化整为零。

全文如下:

河北省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调整用地办理要求,明确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经依法批准用地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单独选址项目,因地质灾害、文物保护等不可抗力因素或初步设计变更需调整用地范围,以及由于初步设计变更,原有用地范围未发生变化但需新增少量用地的。

二、审批权限

(一)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的。调入地块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不包含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下同)的,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调入地块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一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二)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的。调入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其中,征收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一并报省政府批准土地征收;征收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三)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后,确需调整用地的。调入地块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征收耕地不得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得超过70公顷,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报批程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审批环节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时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将工作全流程录入“冀征民安”智慧征地管理应用场景。

1.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项目用地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向项目单位提供报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材料清单提供相关组卷材料。

2.用地范围已确定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3.征地前期工作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完成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组卷报批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用地范围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4.省自然资源厅完成用地审查,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报经省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5.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区)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完成缴费,缴费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市、县(市)政府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四、报卷材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调整用地的请示(应包含调出地块不再供原建设项目使用并加强监管的承诺相关内容)(所有情形需提交);

2.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项目调整用地的审查报告(所有情形需提交);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调入地块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4.农用地转用方案(所有情形需提交);

5.原用地批准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6.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7.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8.批准项目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同意变更文件或初步设计变更批复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9.建设项目调入地块、调出地块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所有情形需提交);

10.建设项目调入地块、调出地块“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的需提交);

11.建设项目调入地块、调出地块建设用地状况汇总表(涉及按建设用地报批的需提交);

12.建设项目调入地块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建设项目调出地块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所有情形,不涉及调出地块的不再提交调出地块坐标);

13.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所有情形需提交);

14.建设项目调入地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需提交);

1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6.《专项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7.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8.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19.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确认意见(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违法用地存在非立案处置、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等情形的需提交);

20.建设项目调入地块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交);

21.建设项目用地纳入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佐证材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标注项目并加盖公章)(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需提交);

22.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需提交);

23.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需提交);

24.使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草原的需提交);

25.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的需提交);

26.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批准文件或意见(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

上述材料与其他前期工作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五、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3.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4.是否已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5.是否已取得批准项目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的同意意见;

6.调整用地审批层级是否符合要求;

7.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或草原,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或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8.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9.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10.是否已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照补划要求完成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是否相当;

11.是否符合供地政策、供地方式、供地面积是否正确,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12.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已通过专家评审;

13.调入地块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的规定;

14.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审查时限

省自然资源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受理审查,制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收到补正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查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七、其他要求

(一)规范调整用地申报。建设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履行项目线路、位置变更审批程序,取得批准项目的行业或投资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用地申请。调整用地要按照新申报项目管理,开展业务核验,重新配发电子监管号。要在申报、审批、备案环节与全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标识调入、调出地块。一个项目原则上允许调整一次,不得化整为零申请调整用地。

(二)严格调入地块报批。调入地块要严格落实节约集约用地要求,按规定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涉及占用耕地的,要按规定补充耕地;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要按规定完成补划;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要提供省政府出具的允许准入生态保护红线论证或认定意见;涉及征收土地的,要依法履行征地程序,及时足额落实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涉及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要符合压覆情形。

(三)加强调出地块管理。市县要在用地请示和审查报告中明确调出地块地类、权属、监管措施等后续管理要求。调出地块土地现状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要组织恢复土地原状,交由原用地主体(被征地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位)使用,按原地类管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调出地块对应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补划永久基本农田指标不再释放使用。原按耕地报批的调出地块中现状仍为耕地的,调整用地批准后,可按规定释放对应的补充耕地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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