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指南》。
河北省制定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指南,旨在明确办理要求、规范流程、提高效率。办理范围涵盖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采矿、民生基础设施项目,按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
审批权限分三级: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不涉及上述情形但征收耕地超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70公顷的,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其余报省政府批准。
报批程序除涉密项目外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开展,涉及土地征收的录入“冀征民安”智慧征地管理应用场景。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接到申请后组织初步审查并提供材料清单,县级以上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形成组卷材料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后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按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批准后下达缴款通知书,市县应在30日内完成缴费,缴费后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报卷材料共26项,涵盖请示、审查报告、征收说明、农用地转用方案、权属面积汇总表、勘测定界坐标成果表、项目批准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林地草原许可、社会保障审核认定表、规划佐证材料、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节地评价报告等,均上传系统并永久存档。
审查内容包括材料齐全性、地类面积权属、规划用途管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项目批准文件有效性、林草许可、征地程序及补偿标准、违法用地处理、耕地占补平衡、供地政策、地质灾害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等。审查时限方面,省自然资源厅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补正期限20个工作日,收到补正材料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其他要求包括改进征地工作并联开展前期工作、批文到期无需重新办理、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承诺处置后可报批、支持分段分期报批且不改变审批权限。
全文如下:
河北省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项目用地全部或部分位于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以及特殊用地、采矿用地和盐田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采矿、民生基础设施项目(具体要求见《河北省单独选址项目目录》(冀自然资字〔2025〕27号)),按照单独选址项目报批用地。
二、审批权限
(一)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不包含属于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的有限人为活动情形,下同),需要报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二)项目用地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征收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或其他土地超过70公顷的,由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后,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
(三)其余项目用地报省政府批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
三、报批程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审批环节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时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将工作全流程录入“冀征民安”智慧征地管理应用场景。
1.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项目单位用地申请后,应当组织对项目用地的合规性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向项目单位提供报批需提交的材料清单,指导项目单位按照材料清单提供相关组卷材料。
2.用地范围已确定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开展征地前期工作。
3.征地前期工作和农用地转用方案完成后,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形成组卷报批材料,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通过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直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用地范围跨县(市、区)的,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合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查。
4.省自然资源厅完成用地审查,按审批权限报省政府审批或报经省政府审查通过后,报国务院审批。
5.经省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用地,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市、县(市、区)政府应在《缴款通知书》下达30日内完成缴费,缴费后省自然资源厅向市、县(市)政府印发建设用地批复。
四、报卷材料
1.市、县(市)人民政府申请土地转用征收的请示(所有情形需提交);
2.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建设用地的审查报告(所有情形需提交);
3.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申请土地征收的说明(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4.农用地转用方案(所有情形需提交);
5.土地权属面积汇总表、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所有情形需提交);
6.“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的需提交);
7.建设用地状况汇总表(涉及按建设用地报批的需提交);
8.勘测定界拐点坐标成果表(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淹没区的需增加提交淹没区坐标)(所有情形需提交);
9.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10.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1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所有情形需提交);
12.使用林地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的需提交);
13.使用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涉及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草原的需提交);
14.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认定表(涉及征收集体农用地的需提交);
15.《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6.《专项规划》(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17.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18.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确认意见(涉及报国务院审批用地,违法用地存在非立案处置、减轻处罚、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等情形的需提交);
19.项目用地纳入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佐证材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标注项目并加盖公章)(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需提交);
20.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方案专家论证意见、永久基本农田补划拐点坐标(txt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需提交);
21.节地评价报告及评审论证意见(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①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②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且依据申报材料无法做出判断的;③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且包含相关内容的,无需提交。);
22.新矿法实施前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或不动产权证书(探矿权/采矿权)复印件(涉及采矿项目申请用地的需提交);
23.省级或国家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意见(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需提交);
24.省级林草主管部门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意见(报国务院批准用地项目涉及占用自然保护区以外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
25.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的论证意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需提交);
26.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提交);
上述材料与征地前期材料,一并上传至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永久存档。
五、审查内容
1.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地类是否正确、面积是否准确,权属是否清晰无争议;
3.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已由省政府出具相关意见;
4.是否已配置新增建设用地指标;
5.是否已取得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且在有效期内,是否已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或审核文件,是否已按规定通过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且不属于应当重新预审的情形;
6.是否占用林草部门管理范围内林地或草原,占用的是否已按规定办理使用林地或草原行政许可决定书;
7.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可以实施征收土地的情形并依法履行征地前期程序,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是否已足额预存到位;
8.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9.是否已按规定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是否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是否已按照补划要求完成补划,占用和补划的永久基本农田数量、质量是否相当;
10.是否符合供地政策,供地方式、供地面积是否正确,用地面积和功能分区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11.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是否已通过专家评审;
12.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的规定;
13.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六、审查时限
省自然资源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设用地受理审查,制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收到补正材料,省自然资源厅应在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报省政府审查审批,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省政府审查通过,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不予审查通过,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七、其他要求
(一)改进征地工作,在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前提下,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一张图”确定的项目用地范围,并联开展征地前期工作。涉及征收集体土地的,需取得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合法性审查意见。
(二)用地报批启动后,涉及占用林地等事项的批文到期的,无需重新办理。(涉及土地征收的,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时间作为用地报批时间节点,不涉及土地征收只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以市、县(市)人民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时间为准)
(三)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即可开展报批。
(四)分段、分期报批用地。分段分期报批不改变项目用地审批权限。一是分段报批。线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需报国务院批准用地的,可以市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需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市、区)为单位分段报批用地。二是分期报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可根据施工等需要,分期申请用地,应取得项目投资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意见;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枢纽工程建设区和水库淹没区用地可根据建设工期分别报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