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指南》。
河北省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指南明确了先行用地申请的范围与条件。需报国务院或省政府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的其他工程,符合国家重大项目、国家公路网改扩建项目、省级能源交通水利项目等情形的,可申请先行用地。审批权限方面,国务院审批项目由自然资源部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办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报部备案;省政府审批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准。
先行用地范围原则上不超过用地预审批准的规模和边界。控制工期单体工程无比例要求,其他工程不得超过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规模。报批程序全部在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开展,项目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预审文件、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等材料,市县自然资源部门指导确定范围,乡镇政府配合指界统计,需取得村组群众和国有单位同意书面意见并预存补偿款,市县组卷报省厅审批。
报卷材料包括请示文件、预审文件、立项依据、规划文件、政府承诺、同意用地意见、补偿款证明、矢量数据等。审查内容包括资料齐全性、项目符合性、范围合规性、补偿落实情况、规模比例、规划管控、林草及矿产压覆等要求。
审查时限上,省厅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查,补正期限20个工作日,补正后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其他要求明确:已开工项目不得申请,建设须严格按批准范围,淹没区可与主体工程合并计算比例,批准后1年内须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逾期将采取暂停受理等限制措施。
全文如下:
河北省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先行用地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需报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申请先行用地:
1.国家重大项目,包括列入国家级规划的项目、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类等项目;
2.列入《国家公路网规划》工程的改扩建项目;
3.省级能源、交通、水利建设项目,包括列入省级规划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类能源、交通、水利项目。
二、审批权限
(一)需报国务院审批用地的项目,应由自然资源部审批先行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自然资源部已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办理;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的,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二)需报省政府审批用地的单独选址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批准项目先行用地。
三、先行用地范围及规模比例
(一)先行用地范围
项目建设内容中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和因工期紧或者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建设的其他工程;申请先行用地规模和边界范围原则上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批准的规模和边界范围。
(二)规模比例要求
控制工期的单体工程(例如大桥、隧道、立交等)均可办理先行用地,没有比例要求;因工期紧或受季节影响急需动工的其他工程,办理先行用地规模不得超过用地预审控制规模的30%。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因地质条件复杂等施工难度大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先行用地规模。
四、报批程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审批环节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时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
(一)项目单位向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先行用地申请。
(二)项目单位负责提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涉及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的,提供林草部门出具的同意占用书面意见。
(三)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指导配合项目单位确定先行用地范围。
(四)项目单位向有关乡镇人民政府提供先行用地范围坐标,配合做好先行用地现场指界以及涉及土地使用权人个数,地上附着物、青苗情况等的统计工作。
(五)项目单位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和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与先行用地涉及村组和群众沟通协商,村组和群众对先行用地补偿安置标准无异议,取得村委会同意先行用地书面意见。涉及国有单位的,取得国有单位对先行用地补偿标准无异议,同意先行用地书面意见。
(六)项目单位负责将先行用地补偿款足额预存到位,提供银行回执单等预存到位证明或进账凭证。
(七)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请市、县(市)政府出具相关承诺。
(八)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先行用地组卷工作,报省自然资源厅审批。
(九)对符合审批要求的,省自然资源厅向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下达先行用地批复,自然资源部委托项目先行用地批复标注“受自然资源部委托”字样。
五、报卷材料
1.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请示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
3.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的依据文件或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所有情形需提交);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准文件、审核文件或有关部门确认工程建设的文件(批准类项目需提交);
4.省级(含省级)以上规划(省级(不含省级)以下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需提交);
5.市、县(市)人民政府对申请先行用地有关情况的说明及承诺(所有情形需提交);
6.申请先行用地涉及的国有单位、村组及农民同意先行用地的书面意见及先行用地补偿款预存证明或进账凭证(涉及国有单位土地、村集体土地需提交);
7.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或省林业和草原局)同意占用自然保护地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的需提交);省政府出具的国家重大项目占用生态保护红线不可避让论证意见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认定意见(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同意使用林地、草原的相关佐证材料(涉及林地或草原的需提交);
8.建设项目申请先行用地位置矢量数据(所有情形需提交)。
六、审查内容
1.申请资料是否齐全、规范并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是否符合申请先行用地的要求;
3.申请先行用地范围是否全部在用地预审范围内;
4.先行用地补偿安置费用是否已落实到位,涉及的村组和群众对先行用地补偿安置标准是否无异议,是否出具同意先行用地书面意见;涉及国有单位的,国有单位是否已出具同意先行用地书面意见;
5.市、县(市)人民政府是否出具相关承诺,承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6.申请先行用地规模比例是否符合要求;
7.先行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规则;
8.先行用地涉及林地、草原、自然保护地的,林草部门是否已出具同意占用书面意见;
9.先行用地压覆战略性矿产资源的,是否符合《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6〕2号)规定。
七、审查时限
省自然资源厅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先行用地受理审查,制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收到补正材料后,省自然资源厅应在9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审查要求的,出具先行用地批复文件,不符合审查要求的出具《不予批准通知书》。
八、其他要求
(一)项目已开工建设的,不允许申请先行用地。
(二)申请先行用地的建设内容应符合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及初步设计批复要求。
(三)先行用地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先行用地批准的范围进行建设,不得超出先行用地范围,超出先行用地范围的用地按照违法用地处置。
(四)水利水电项目淹没区可申请先行用地,淹没区用地与水利水电主体工程用地整体作为先行用地比例控制的基数。
(五)先行用地批准后,属地人民政府要在1年内,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未按时提出的,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暂停受理项目所在地市先行用地申请、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申请等限制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