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河北省自然资源厅为进一步提高用地审查报批质效,研究制定《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指南》。

本指南明确,建设项目在批准、核准前或备案前后,应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应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同时办理的应合并申请,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指南规定了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七类情形,包括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用地等;同时明确不需办理选址意见的三类情形,包括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备案类及不涉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审批权限原则上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层级保持一致。县级、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同级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永久基本农田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预审。省级及以上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核发。

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不占或少占耕地,尽量避让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确需占用的,须符合规定情形,包括党中央国务院支持的重大项目、军事国防项目、国家级规划基础设施项目等。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如管护巡护、原住居民生产生活、考古发掘、生态修复等。

报批程序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开展。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申请报告、初审意见、项目建设依据、坐标表、地类面积汇总表、节约集约用地论证专章等。审查内容包括材料齐全性、层级合规性、用地规模、规划符合性、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合理性、违法用地处理等。审查时限方面,受理审查5个工作日,补正20个工作日,审查5个工作日。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三年,未在有效期内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文件的应重新申请。

全文如下:

河北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指南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要求,规范办理流程,提高办理效率,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范围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前或备案前后,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预审。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批准或核准前,应当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需同时办理用地预审、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应当合并申请办理,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不需办理用地预审的情形

1.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

2.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

3.油气类“探采合一”和“探转采”钻井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4.具备直接出让采矿权条件、能够明确具体用地范围的采矿用地;

5.露天煤矿接续用地;

6.水利水电项目涉及的淹没区用地;

7.符合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需办理选址意见的情形

1.采取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项目;

2.备案类项目;

3.不涉及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审批权限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原则上与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层级保持一致,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用地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或永久基本农田的项目由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不需办理选址意见的,省自然资源厅同步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需办理选址意见的,经省自然资源厅用地预审后,由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部门同级的自然资源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一)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县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预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权限

市级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涉及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预审,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开展规划选址并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三)省自然资源厅审批权限

省级及以上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用地,由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工作,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省级以下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用地,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生态保护红线的,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自然资源部已委托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预审;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由省自然资源厅开展用地预审。

三、建设项目用地选址要求

建设项目用地与选址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用地规模应符合国家或地方?土地使用标准,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

(一)确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1.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支持的重大建设项目(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类项目;

3.纳入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颁布)、国务院审批国土空间规划的机场、铁路、公路、水运、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4.纳入省级公路网规划的省级高速公路项目;

5.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6.经国务院批准确需就地建设的遗址保护项目;

7.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1.党中央、国务院发布文件或批准规划中明确具体名称的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2.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批准的军事国防项目;

3.国家级规划(指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正式颁布)明确的交通、水利项目;

4.国家级规划明确的电网项目,国家级规划明确的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能源矿产勘查开采、油气管线、水电、核电项目;

5.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认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

6.纳入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重大项目清单的项目。

(三)生态保护红线内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1.管护巡护、保护执法、科学研究、调查监测、测绘导航、防灾减灾救灾、军事国防、疫情防控等活动及相关的必要设施修筑;

2.原住居民和其他合法权益主体,允许在不扩大现有建设用地、用海用岛、耕地、水产养殖规模和放牧强度(符合草畜平衡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开展种植、放牧、捕捞、养殖(不包括投礁型海洋牧场、围海养殖)等活动,修筑生产生活设施;

3.经依法批准的考古调查发掘、古生物化石调查发掘、标本采集和文物保护活动;

4.按规定对人工商品林进行抚育采伐,或以提升森林质量、优化栖息地、建设生物防火隔离带等为目的的树种更新,依法开展的竹林采伐经营;

5.不破坏生态功能的适度参观旅游、科普宣教及符合相关规划的配套性服务设施和相关的必要公共设施建设及维护;

6.必须且无法避让、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的线性基础设施、通讯和防洪、供水设施建设和船舶航行、航道疏浚清淤等活动;已有的合法水利、交通运输等设施运行维护改造;

7.地质调查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包括:基础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资源远景调查等公益性工作;铀矿勘查开采活动,可办理矿业权登记;已依法设立的油气探矿权继续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勘查区块范围)、保留、注销,当发现可供开采油气资源并探明储量时,可将开采拟占用的地表或海域范围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调出生态保护红线;已依法设立的油气采矿权不扩大用地用海范围,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的矿泉水和地热采矿权,在不超出已经核定的生产规模,不新增生产设施的前提下继续开采,可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不含扩大矿区范围)、注销;已依法设立和新立铬、铜、镍、锂、钴、锆、钾盐、(中)重稀土矿等战略性矿产探矿权开展勘查活动,可办理探矿权登记,因国家战略需要开展开采活动的,可办理采矿权登记。上述勘查开采活动,应落实减缓生态环境影响措施,严格执行绿色勘查,开采及矿山环境生态修复相关要求;

8.依据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保护修复专项规划开展的生态修复;

9.法律法规规定允许的其他人为活动。

四、报批程序

除涉密项目外,所有审批环节全部在河北省自然资源电子政务审批系统上开展,实时与自然资源部用途管制监管系统交互数据。

1.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在接到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材料后,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及时受理;对需要补正的,应及时下发《补正通知书》;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明确告知项目单位原因并退回。

2.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受理材料后,依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应及时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3.按审批权限,需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的项目,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应及时出具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初审意见,逐级报送至有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查,并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五、报卷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所有情形需提交);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报告(所有情形需提交);

3.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意见(市级及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需提交);

4.项目建设依据文件。包括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相关规划文件、备案表或地方规定的其他依据(所有情形需提交);

5.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格式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所有情形需提交);

6.项目线路边界拐点坐标表(txt格式文件、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涉及架空线路或地埋管道的项目需提交);

7.土地地类面积汇总表(所有情形需提交);

8.“三调”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上报汇总表(涉及无合法来源建设用地前推的需提交);

9.项目用地纳入相关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佐证材料: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文本首页、目录页和含有项目内容页(标注项目并加盖公章)(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需提交);

10.项目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及专家踏勘论证意见(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镇开发边界和村庄建设边界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涉及永久基本农田、耕地、生态保护红线的需提交专章及专家论证意见,其中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占用耕地达到用地面积50%以上的需提交专家踏勘论证意见);

11.节地评价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申请用地预审涉及下列情形之一的需提交:①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②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且依据申报材料无法做出判断的;③重大项目中公路项目设置的互通立体交叉工程用地,超过《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有关间距规定的;④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其他情形。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且包含相关内容的,无需提交);

12.选址论证报告及专家论证意见(涉及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使用拟选址用地对城市安全、周边环境等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如该项目已编制节约集约用地论证分析专章且包含相关内容的,无需提交);

13.详细规划批复文件(涉及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用地全部位于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需提交);

14.相应主管部门支持性意见(涉及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穿越或跨越文物保护、重大基础设施、军事设施,以及有“邻避”效应或位于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的需提交);

15.划定矿区的批复文号及范围(或采矿许可证或项目所在地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矿山项目需提交);

16.违法用地行为责任追究相关文书(涉及违法用地的需提交。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17.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审查内容

1.项目申报材料是否齐全;

2.项目用地预审、规划选址层级是否符合规定;

3.项目建设依据是否充分;

4.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意义、项目位置等基本情况是否清楚、完整;

5.项目上报地类、面积是否准确;

6.项目申请用地规模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

7.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是否符合国家重大项目确需占用生态保护红线或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内允许有限人为活动的情形;

8.项目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是否合理;

9.项目用地是否符合《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供地政策,是否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等资源配置的有关规定;

10.项目用地是否涉及违法用地行为,涉及违法用地的是否已依法处理到位。例外:对非项目主体原因造成、自然资发〔2026〕38号文出台前的历史遗留违法用地(林、草),且难以及时处置到位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承诺处置到位后,可以开展用地(林、草)报批)。

七、审查时限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受理审查,制发《受理通知书》或《补正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收到《补正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未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收到补正材料,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对符合审查要求的,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审查要求的,下达不予批准通知书。需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出具初审意见并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八、其他要求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三年。建设项目应在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有效期内,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备案后开展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项目除外)文件,未在有效期内取得审批、核准或备案(备案后开展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项目除外)文件的,应重新申请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

(二)自2022年8月26日《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前期工作积极推进项目建设的通知》(〔2022〕120号)印发后,建设项目应取得但未取得用地预审即办理审批、核准手续的,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受理项目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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