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5日,太仓市住建局为规范太仓市城市更新项目库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和实施机制,推动太仓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制定《太仓市城市更新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太仓市为规范城市更新项目库运行管理,建立项目储备和实施机制,制定相关管理办法。项目库管理遵循常态申报、动态调整、规范运行原则,坚持规划引领、需求导向、质量为先,是项目策划、实施、管理的重要载体,为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争取政策资金提供依据,入库项目可享受相关政策支持。市住建局为主管部门,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管理、入库评估等工作,各区镇配合做好申报指导与核查。
申请入库项目须符合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规定的活动类型,符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管控要求,完成前期研究并形成规范策划方案,明确实施主体、更新范围、资金方案、实施时序等核心内容,且契合公共利益和片区发展定位。申请人包括各级政府、国企、物业权利人及受托实施主体,需提交入库申请表、策划方案及用地红线图、权属证明、资质证明等佐证材料。
市住建局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组织发改、财政、资规等部门及专家开展联合评估,从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三方面审查,评估意见分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未通过三类,通过者纳入项目库并统一编号建档,上报苏州市住建局备案。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可直接入库。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每半年全面梳理一次,申请人须及时报送项目进展,重大变更需提前报备。市住建局为入库项目提供政策答疑、议事协商、专业咨询等全流程服务,并在政策配套、资金支持、审批便利、要素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项目库为基础编制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因申请退出、确无实施可能、超期未启动、违规被责令停止等情形应退出项目库,退出后不再享受政策支持,后续具备条件可重新申请。
全文如下:
太仓市城市更新项目库运行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太仓市城市更新项目库运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和实施机制,推动本市城市更新工作有序、高效开展,根据《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苏州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仓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入库申请、入库评估、动态调整、退出管理、服务支持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太仓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以下简称“项目库”)管理遵循常态申报、动态调整、规范运行的原则,坚持规划引领、需求导向、质量为先,统筹推进各类城市更新项目储备和实施。
第四条 项目库是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策划、实施、管理的重要载体,为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争取政策资金支持等提供依据。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
第五条 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以下简称“市住建局”)是本市项目库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库的综合协调、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项目入库评估、动态调整、统筹上报等工作,推进项目库日常管理。各区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配合市住建局做好本辖区内城市更新项目的申报指导、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入库申请条件
第六条 申请纳入本市项目库的城市更新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苏州市城市更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城市更新活动相关内容,具体包括:
1.既有建筑安全隐患消除;
2.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完善;
3.老旧住区宜居改善;
4.低效产业用地提质增效;
5.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6.城市生态空间修复;
7.城市数字化智慧化提升;
8.国家和省、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二)符合太仓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太仓市城市更新专项
规划等相关规划管控要求。
(三)完成项目前期研究工作,已形成规范、完整的项目策划方案,明确项目实施主体、更新范围、更新内容、资金方案、实施时序、预期成效等核心内容。
(四)项目前期调研充分,已完成现状排查等工作,项目实施符合公共利益需求,契合片区发展定位,能够有效解决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
第三章 项目入库申请人与材料
第七条 项目入库申请人包括:
(一)各镇人民政府,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科教新城管委会,娄东街道、陆渡街道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市属国企等;
(二)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太仓高新区、镇属国有企业;
(三)其它物业权利人;
(四)受物业权利人委托的实施主体。
第八条 第七条(一)中申请人实施的项目可以直接向市住建局提出入库申请。
第七条(二)、(三)、(四)中申请人实施的项目可以由申请人向所在区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提出入库申请,区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牵头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通过的,由申请人所在区镇(街道)建设管理部门统一向市住建局提出入库申请。
申请时需提交“一表一方案”等申请材料,申请人对填报信息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并配合做好评估、核查等相关工作。
第九条 申请材料需提交纸质版(一式三份)及电子版,电子版为加盖公章的扫描件,项目入库申请材料包括:
(一)城市更新项目入库申请表:需填写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实施范围、项目类型、项目规模、更新内容、计划实施时间、投资总额、资金方案、实施主体、预期成效、特色亮点等。
(二)城市更新项目策划方案:需填写项目基本信息、情况梳理、策划内容、资金方案、实施成效预期等。
(三)项目相关佐证材料:用地红线图、不动产权属证明、原审查合格竣工图等相关图纸资料或其他相关替代材料;实施主体资质证明(企业需提供营业执照、信用报告等);涉及历史文化资源的,提供文物影响评估报告或文物保护工作意见;其它相关补充材料。
第四章 项目入库评估与确认
第十条 市住建局在收到入库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形式审查,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启动项目入库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项目入库评估坚持合规性、可行性、必要性三大原则,由市住建局组织发改、财政、资规、数据等部门及相关领域专家组成评估小组,开展联合评估,评估内容包括:
(一)合规性:项目是否符合城市更新活动类型,是否契合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管控要求;
(二)可行性:项目实施主体是否明确且具备相应实施能力,更新目标是否清晰,策划方案是否完整可行,资金匡算是否合理且资金来源有明确保障,实施时序是否科学;
(三)必要性:项目是否对应解决城市体检发现的突出问题,是否契合片区发展定位和城市更新总体目标。
第十二条 评估小组应及时完成评估并形成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分为“通过”“修改完善后通过”“未通过”三类:
(一)评估通过的,纳入项目库管理;
(二)修改完善后通过的,申请人根据评估意见修改完善相关申请材料,重新提交后再次评估,二次评估通过的纳入项目库;
(三)评估未通过的,书面告知申请人未通过原因,申请人可在完善相关材料后重新申请。
第十三条 对纳入本市项目库的项目,市住建局进行统一编号、建档管理,并及时将项目信息上报苏州市住建局备案。
第十四条 因维护公共利益、公共安全需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更新项目,直接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五章 项目库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 本市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管理,市住建局每半年对项目库进行一次全面梳理,更新项目进展信息,开展项目实施评估,根据梳理结果调整项目库清单,并将调整情况上报苏州市住建局。
第十六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申请人应当按要求及时向市住建局报送项目进展情况,包括策划方案优化、实施主体变更、资金落实、前期手续办理等情况。项目发生重大变更的,申请人应提前向市住建局报备,经审核同意后调整相关信息。
第六章 入库项目服务与支持
第十七条 市住建局统筹组织相关部门、区镇(街道)及各领域专业人员,为入库项目提供全流程服务支持,包括政策答疑、议事协商、专业咨询、方案优化指导等,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的难点堵点问题。
第十八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包括:
(一)政策配套:推动土地混合利用,工商业用地续期等城市更新配套政策;
(二)资金支持:申报上级政策性资金,对接金融机构提供信贷辅导和融资支持;
(三)审批便利:开展联合审查,优化审批程序,提升审批效率,联合审查已通过的内容,后续行政审批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查;
(四)要素保障:在用地、规划调整、公共服务配套等方面给予相关支持。
第十九条 市住建局以项目库为基础,会同发改、财政、资规、数据等部门编制太仓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项目库中实施类项目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列入年度实施计划,按计划推进项目实施。
第七章 项目退出机制
第二十条 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项目库:
(一)申请人向市住建局提出退出申请,经审核批准的;
(二)经市住建局评估,项目因规划调整、资金无法落实、实施主体变更等原因,确无实施可能的;
(三)项目超过计划实施时间1年以上仍未启动,且未向市住建局报备延期理由或延期申请未获批准的;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划管控要求,被责令停止实施的;
(五)其他应当退出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项目退出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市住建局对拟退出项目进行核查,形成核查意见;
(二)书面告知申请人拟退出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申请,市住建局在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三)无异议或复核后确认退出的,将项目从项目库中移除,同步更新项目库清单,并上报苏州市住建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 退出项目库的项目,不再享受城市更新相关政策支持;若后续具备实施条件,申请人可按本办法重新申请入库。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太仓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