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云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云政办规〔2026〕1号。
云南省出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构建覆盖省、市、县、乡、村五级的消防安全监管体系。办法明确,全域消防安全监管是指各级政府和负有行业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城乡居民住宅等实施消防安全监督管理的活动。
监管工作遵循党政同责、消防牵头、部门协同、县乡一体、群防群治五项原则。县级以上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消防工作,消防救援部门履行综合监管职能,各行业部门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乡镇(街道)依法落实属地消防工作责任。
力量建设方面,办法要求加强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力量,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乡镇(街道)统一建设应急消防工作站点,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机制,完善网格化管理。
监管实施中,自然资源部门将消防空间需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严格消防审批,各行业部门开展针对性排查治理。消防救援部门将乡镇划分为片区实施差异化监管,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同时加强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机制。
全文如下:
云南省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基层应急管理和消防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构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是指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固定经营场所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城乡居民住宅等,实施消防安全监督和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强化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把党的领导贯穿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全过程各方面,充分发挥消防安全委员会统筹协调作用,健全完善覆盖基层的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责任体系、工作体系。
(二)强化消防牵头。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履行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职责,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牵头指导督促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落实。
(三)强化部门协同。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全面落实源头管理、直接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健全行业领域消防安全管理协作机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四)强化县乡一体。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建立贯通县、乡两级的联动监管体系,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畅通至基层末梢网络。
(五)强化群防群治。加强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管理力量统筹使用,采取多种形式充实基层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力量,广泛发动基层消防工作组织、广大群众和社会力量参与消防工作。
第四条根据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否代管乡镇(街道)及与所在地政府的权责划分,按照本办法明确履行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职责的主体,负责管理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对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 监管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依法开展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委员会运行机制,统筹协调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对新产业新业态,按照领域归口、业务相近原则和具体特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时分析研判,明确主管部门及消防工作职责。
第六条 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属地消防监督管理责任、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牵头组织各地区、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按职责做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协调指导乡镇(街道)加强消防工作。
第七条 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在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人才培养、资源调配等方面强化消防安全要求,加强行业约束和惩戒;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第八条 乡镇(街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组织落实乡镇(街道)基本履职、配合履职事项清单以及网格化服务管理事项清单中消防工作事项,建立以党建为引领的群防群治工作机制,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村(居)民小组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第三章 力量建设
第九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加强防消一体执法监管力量建设,消防救援站同步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
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监管工作;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从事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发挥辅助消防执法监管作用。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应对具有消防监督专业资格的政府专职消防员开展统一培训。
第十条 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明确职责分工;依法督促本行业、本系统有关单位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确定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落实消防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因地制宜推行应消合一、队站一体的基层应急消防工作机制,乡镇(街道)统一建设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具体负责落实乡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中应急管理、消防工作有关事项;在消防安全方面具体承担履职事项中辖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消防检查、防火巡查、火灾隐患查改、消防宣传等职责。
第十二条 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多格合一、一网统管”,组织各级网格员落实发现上报火灾隐患、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十三条 自然资源部门将相关规划确定的消防救援领域空间需求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用地保障并监督实施;在开展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充分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意见,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四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依据职责对资格资质、行政许可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事项严格审批。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强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特别是高风险项目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教育、宗教事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法定条件依法严格审批或按有关规定征求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意见,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办和运营;已经依法取得批准但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有关批准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市场监管等部门按职责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管理和规划、建设、经营等环节审批工作。
铁路、邮政管理、烟草、民航、电网、通信等中央驻滇单位依据各自职责范围,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把关。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宗教事务、民政、司法行政、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文物)、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国资监管、市场监管、能源、邮政管理、体育、粮食和储备、金融监管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根据本行业、本系统特点,依据职责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排查治理,实行突出风险隐患清单化管理,加强动态管控。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照现行标准加强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建筑外墙保温、外墙装饰材料的进场材料质量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经营性自建房监管。
公安派出所按照协同开展消防工作有关要求,依据职责协同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规范处理消防隐患,加强执法协作配合,积极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结合单位编制情况和辖区地域、人口、产业等实际,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统筹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实施片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协助片区内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 市、县两级消防救援部门和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并根据辖区内单位和场所的性质、建筑类型、火灾危险性、人员密集程度、隐患存量等因素,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落实差异化监管措施。
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依法依规开展消防检查、防火巡查,依照赋权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由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负责具体实施。日常检查、巡查计划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负责指导。
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街道)指导下,统筹组织村(社区)“两委”成员、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人员、网格员、社区专职工作人员等力量,重点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居民小区等依法依规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巡查。日常检查、巡查由消防救援站、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负责指导。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依法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协助属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对重点群体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加强消防安全帮扶。
第十九条 各县(市、区)推行“街乡吹哨、部门报到”做法,将消防安全纳入吹哨范围,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乡镇(街道)检查、巡查发现的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及时吹哨县级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整治。
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加强信息互通共享、风险隐患线索相互移送,对本行业、本系统单位存在的火灾隐患,在职责范围内及时督促整改;对发现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按规定移送公安、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等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加强居民小区消防安全管理,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职责督促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落实巡查、发现、劝阻和报告职责,加强管理区域内共用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
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居民小区,由乡镇(街道)依照消防、物业管理有关法律规定,指导、推动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主体。
第二十一条 鼓励引入社会力量参与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具备购买主体资格条件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资质、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安全排查、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加强对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监管。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活动的监管。
第二十三条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机制,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中国(云南)、云南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云南融信服务平台,作为企业信贷、金融扶持、财政奖补、保险费率浮动等参考依据。对存在严重消防安全失信行为的单位,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消防安全信用管理规定实施联合惩戒;对信用良好的单位,依法依规采取激励措施。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点、消防供水、消防装备等纳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按规定为基层消防力量配备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所需的常规器材设备。对表现突出的网格员等,按规定予以适当补助或奖励。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水利等部门结合乡村全面振兴等政策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消防安全需求。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
第二十五条 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通信、电力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将市政消火栓、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纳入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确保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并依法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牵头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等多种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应急管理部门落实《云南省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对核查属实的生产经营性火灾隐患举报投诉,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二十七条 县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建立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监管效能评价机制。评价标准由省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具体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牵头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质效、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点监管效能评价、辖区火灾事故情况等作为安全生产、消防工作考核等重要内容,推动将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对在消防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有关工作。对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部门按规定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延伸调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按规定程序将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建立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容错纠错机制,为追责、减责或免责提供依据。
对及时主动补救,有效减少火灾事故损失、降低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从轻、减轻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严格依法履行有关职责,符合有关规定条件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各州(市)人民政府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消防救援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