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8日,河北省水利厅为进一步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起草《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水利工程事关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是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当前个别工程存在施工管理不到位、规程规范适用混乱、关键岗位人员脱岗、中间产品偷工减料、检测数据弄虚作假等问题,部分中小型水库出险更暴露出质量隐患,必须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坚决将质量要求贯穿建设全过程。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终身责任制。项目法人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主体责任,须严格执行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和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勘察设计单位要加强全过程质量控制,夯实外业基础,严格设计变更程序;项目法人要依法招标、加强合同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施工单位要严格按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加强原材料和中间产品检验,不得转包、违法分包;监理单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严格旁站监理,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全文如下:
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利基建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水利(水务)局,雄安新区建设和交通管理局,厅直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
质量是水利工程建设必须坚决牢牢守住的底线。为切实提升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的极端重要性
水利工程事关水安全、粮食安全、生态安全和能源安全,是保障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设施。近年来,全省水利系统认真贯彻质量管理相关规程规定,不断提升质量管理能力水平,扎实推进基建工程建设,取得一定成效,但省级质量检查监督也发现个别工程施工管理不到位,规程规范适用混乱,有新不用、有规不守;个别关键岗位人员长期脱岗漏岗;中间产品偷工减料、以次充好;检测数据弄虚作假;不少重点工程普遍性质量问题屡禁不止,严重影响整体质量。今年汛期,我国部分中小型水库出险暴露出的质量隐患必须引起警惕。要充分认识工程质量的极端重要性,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至上”理念,坚持问题导向和结果导向,扎紧扎实责任链条,严格依法依规管理,严禁失职失责、严禁程序违规、严禁偷工减料、严禁降低标准、严禁监管缺位,坚决将质量要求贯穿建设全过程,坚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二、压紧压实质量管理责任
水利工程质量实行项目法人负责、监理单位控制、施工单位保证和政府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和终身责任制,在合理使用年限内,项目法人负责人和参建各方主要管理人员对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项目法人承担首要责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水利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要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参建单位严格执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书面承诺制、永久性标牌制和质量信息档案制度,建立质量责任追溯机制,确保工程质量责任落实到人、可查可追。
(一)压实勘察设计单位责任。设计单位要加强勘察设计全过程质量控制,建立健全设计质量保证体系,按照规程规范和强制性条文开展前期工作,夯实外业工作基础,确保勘察成果真实可靠、设计文件符合设计深度要求。要做好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及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优化设计,解决有关设计问题,避免出现未开工即进行设计变更或实施过程中多次变更现象。对确需变更的,要从严控制,严格履行设计变更程序,坚决防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和“先施工、后变更”。
(二)压实项目法人全面责任。水利工程质量由项目法人负全面责任。各地、各单位要督促指导项目法人依法依规公开招标选择参建单位,加强合同管理,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机构和质量检查体系,及时组织工程质量验收。要建立有针对性的质量管理制度,制定项目执行技术标准清单,对参建单位质量行为和实体工程质量进行检查。
(三)压实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和施工合同组织施工,严格执行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加强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进场检验,落实重要隐蔽单元工程和关键部位单元工程验收要求,确保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符合设计要求,确保施工质量全过程受控。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技术标准施工,加强质量检验检测工作,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不得转包、违法分包。
(四)压实监理单位控制责任。督促监理单位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措施,加强工程质量检查、工程质量事故调查处理和工程验收等工作;严格按照规范和合同要求,进行旁站监理,巡视检查施工现场、实体质量、施工单位技术标准执行情况等,切实履行监理职责,加强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施工质量的控制,对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进行核验、验收或检查,按照合同规定开展跟踪和平行检测。未经监理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工序,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
三、规范质量监督与验收管理
(五)规范开展质量监督。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机制,明确监督工作范围,确定监督主体,高标准开展质量监督工作,围绕质量首要责任、工程实体,突出关键部位、隐蔽工程,强化工程质量监督抽查,从严从细监督参建单位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
(六)高标准实施质量检测。各地、各单位要督促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全过程检测,严禁委托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代检、替检;有条件的项目,鼓励委托第三方对实体工程质量进行检测。监理单位要认真开展平行检测、见证取样和见证检验工作,并对施工自检检测单位资质和自检计划进行审核把关。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编制符合有关规范要求的自检计划,并报监理单位审核。施工自检检测单位不得与项目法人抽检、监理单位平行检测委托同一检测单位或存在隶属及其他利害关系。质量检测单位要依法依规开展检测业务,独立、客观、公正出具检测报告,严禁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七)严格验收质量管理。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执行单元工程、分部工程、单位工程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后续项目(工序)施工,工程质量达到规定要求的,方可通过验收。验收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要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后续验收或投入使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水利基建项目建设管理,不得无故拖延工期、超工期建设,并严格按照《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T223-2025)等规范,做好竣工验收有关工作。
四、强化监督管理与责任追究
(八)规范市场经营主体行为。各地、各单位要统筹招标投标系统整治及水利领域突出问题系统整治,加强承发包监管,打击围标串标,加强对主要人员到岗情况的检查,查处转包违法分包、出借借用资质行为,及时报送行政处罚信息,强化信用监管,推进资质资格动态核查,及时清理不符合条件企业和人员。
(九)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地、各单位要按照项目管辖权限,通过督查、稽察、暗访等方式,加大对在建水利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项目、关键环节和薄弱部位,加大监管频次和力度。每年春节复工复产后、主汛期后,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工程进展及当年建设任务等要求,对重点水利基建项目进行质量检查,制定检查方案,明确检查重点、细化检查方式,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但不得“以改代罚”,对严重问题要依法依规进行行政处罚。
(十)严格责任追究。对因责任落实不到位,发生质量事故或者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认真调查,并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对参建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同时将处罚结果纳入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实施信用惩戒;对监管部门、项目法人,依法依规依纪追责问责。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质量管理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各县(市、区),并督促指导项目法人及参建单位落实到位,省水利厅将于近期开展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河北省水利厅
2026年10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