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3日,苍南县发展和改革局起草《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设备设施,适用于县行政区域内相关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资产分为两类:2022年1月1日后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以及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均归国家所有。

管理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规章制度,提升维护管理水平,实施产权管理,保障资产安全完整,推动合理优化配置,实现保值增值,确保战时防护功能完好。管理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使用、经营、处置,以及平时维护保养、维修、安全生产和平战转换等。

县人防部门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确保设施完备、防护功能达标、维护保养到位。产权登记主体分别为县国有全资企业和相关组织机构,产权人负责经营管理、安全生产、设备维护、产权登记统计,并组建专业维护队伍,配合人防工作。产权人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公司日常维护,使用单位须建立使用维护、消防安全、岗位责任、应急预案、安全检查、定期培训及事故追责等制度。

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机关事业单位人防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维护、维修、平战转换列入部门预算;其他结建人防车位由产权人市场化经营,收益由县国有全资企业收取,并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人防车位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可租给小区居民。产权变更时,接受方承担维护和平战转换费用,保持战备功能。县国资办和人防部门加强指导监督,违规行为依法处理。

全文如下:

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人民防空“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加强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以下简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提高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0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人防部门监督管理的人防工程及其内部人防设备设施等资产。本办法适用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共分两类:第一类为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文件,产权归国家所有;第二类为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产权归国家所有。

县行政区域内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规章制度,切实提升人防工程维护管理水平,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实施产权管理,保障安全和完整,推动资产的合理优化配置,充分发挥其经济和社会效益,实现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保值增值,切实保障国有人防工程资产战时防护功能完好。

第四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负责组织产权登记;资产的使用、经营、处置;组织人防工程的平时维护保养、维修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和平战转换工作等。

第五条 苍南县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人防部门”)是全县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的监督管理,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施完备、防护功能符合相关要求、维护保养到位。

县人防部门对全县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全县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维护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三)监督使用单位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开展相关监督检查工作;

(五)国有人防资产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六条 根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人防工程产权制度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21〕71号)文件,2022年1月1日后取得建设用地依法结建的人防工程,县人民政府明确具有经营管理人防资产能力的县国有全资企业作为产权登记主体;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其组织机构作为产权登记主体。国有人防工程具体登记办法按照不动产登记有关规定执行。产权登记主体(以下简称产权人)作为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管理、经营和收益主体,但不得抵押、变卖,不得损害政府相关各方合法利益及其他一切不利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行为,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安全完整。

产权人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国有人防工程区域的经营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

(二)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善更新和维护保养,建立平时使用与维护管理台账;

(三)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登记和统计工作;

(四)牵头组建人防工程专业维护技术队伍,平时负责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维护保养,临战负责人防工程平战转换指导;

(五)配合县人防部门的其他人防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产权人可选择自行管理,也可以选择人防工程所在地物业公司(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维护管理。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建立平时使用和安全管理制度。

(一)建立平时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消防安全制度,岗位责任制度;

(二)制定防火、防汛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

(三)建立安全检查制度;

(四)建立定期培训制度;

(五)建立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八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的产权人和使用单位应加强工程的维护和使用管理,确保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完好,不得擅自改变具有人民防空防护功能的基本要素和属性,自觉接受县人防部门监督管理。战时按照战时管理体制机制要求,无条件服从国家统一调度、安排和使用。

第九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平时实行有偿使用的原则。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出资建设的人防工程车位,租赁按相关规定执行,日常维护、专业维修、平战转换等列入单位部门预算;其他依法结建的国有人防工程资产内车位租赁,由产权人开展人防工程市场化经营运作,相关收益由承接的县国有全资企业收取。产权人应建立人防工程收益维护管理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国有人防工程资产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设备更新、平战转换、应急演练和运营成本开支。必要时可用于县存量人防工程维护保养。收益具体分摊比例另行约定。

第十条 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实行平战结合,其区域内机动车位等允许向社会公开出租,住宅区内人防机动车位允许租赁给人防工程所在小区居民。

第十一条 在产权人变更人防工程的使用权、经营权情况下,人防资产接受方应承担人防工程日常维护和平战转换等费用,保持其战备功能,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县国资办和县人防部门要加强对承接的县国有全资企业国有人防工程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定期对开发利用、维护维修、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浙江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十四条 法律法规对国有人防工程资产使用管理和产权登记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26年**月**日起施行。《苍南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苍南县国有人民防空工程资产平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苍政办〔2022〕67号)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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