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7日,宜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赓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宜宾,起草《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征求意见稿)。

本条例明确城市更新是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环境、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涵盖既有建筑改造利用、老旧小区整治、完整社区建设、老旧街区和厂区及城中村改造、完善城市功能、基础设施改造、生态修复、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遵循系统治理、规划引领、绿色低碳、统筹发展和安全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建共享。市政府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县级政府及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管,乡镇街道配合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纠纷化解等工作,相关部门按职责推进。

规划计划方面,定期开展城市体检,编制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和年度实施计划,建立项目库并动态调整。项目实施方面,明确实施主体确定方式,要求编制实施方案并经联合审查,依法办理许可手续,加强质量安全监管和竣工验收,规范不动产登记与项目运营,开展效果评估。保障与监督方面,对规划技术标准、容积率、土地供应、土地价款、存量房屋利用、消防、房屋安全、资金、行政审批、登记等作出规定,强化监督管理和投诉举报处理。

全文如下:

宜宾市城市更新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优化城市结构、完善城市功能、赓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品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宜居宜业美丽宜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宜宾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更新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市更新,是指持续改善城市空间、形态、功能、环境、品质的建设和治理活动,主要包括:

(一)加强既有建筑改造利用;

(二)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整治改造;

(三)开展完整社区建设;

(四)推进老旧街区、老旧厂区、城中村等更新改造;

(五)完善城市功能;

(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造;

(七)修复城市生态系统;

(八)保护传承城市历史文化;

(九)国家、四川省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活动。

第三条【工作原则】  本市城市更新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全面践行人民城市理念和城市更新可持续发展理念,遵循系统治理、规划引领、绿色低碳、统筹发展和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共建共享。

第四条【综合职责】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职责明确、部门协同、多方参与、数据共享的管理工作机制,研究解决城市更新相关重大事项。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推进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并实施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做好意愿征询、政策宣传、秩序维护、纠纷化解等城市更新相关工作,指导居(村)民委员会及时了解和反映居(村)民需求,组织居(村)民参与城市更新活动。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标准和规范,综合协调城市更新实施工作,跟踪指导城市更新项目。

市、县级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研究制定城市更新相关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管理和不动产登记等政策以及职责范围内城市更新项目协调推进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文广旅游、消防、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水利、税务、商务、公安、国资、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经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更新有关工作。

第六条【社会参与】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推进城市更新活动中充分征求意见,畅通表达渠道,依法保障社会公众在城市更新活动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公共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城市更新的宣传与监督,营造城市更新良好氛围。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七条【城市体检】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等定期开展城市体检工作,确定城市更新重点,形成城市体检评估结果。

第八条【专项规划编制】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规划等部门,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城市体检评估结果,衔接有关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同步报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片区策划】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指定城市更新片区统筹主体,依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和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编制片区策划方案。

片区策划方案应当坚持投入产出平衡,综合考虑多方诉求、片区资金筹集渠道、区域发展目标、公共利益、区域现状、社会稳定风险等方面因素,重点涵盖片区体检评估、更新目标与业态策划、项目设计与实施路径、规划调整建议以及分期实施计划与保障措施等内容。

片区策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项目库】  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库及其管理办法。

项目库实行常态申报和动态调整。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中确定的项目纳入项目库;对未纳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片区策划方案且具备实施条件的其他零星项目,物业权利人有更新意愿的,可以向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评估后纳入项目库。

第十一条【年度实施计划】  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当优先考虑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薄弱、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以及更新意愿强烈的区域和项目,明确年度更新实施范围和目标、更新片区年度重点任务、实施进度、资金安排等内容。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二条【实施主体】  城市更新项目由实施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实施主体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一)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

(二)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协商确定;

(三)非政府投资的城市更新项目涉及单一物业权利人的,由物业权利人自行确定;涉及多个物业权利人的,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方案编制主体和程序】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基础条件、更新方式、设计方案、资金测算、功能定位、运营模式等内容。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对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法对设计方案出具批复。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后的办理要求】  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经审查审批通过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当依法办理项目的立项、可研、用地、规划、建设等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项目施工】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监管,监督落实质量安全责任。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质量安全管理,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完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

第十六条【竣工验收】  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

对于需要无偿移交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做好移交接收工作。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  城市更新项目应当权属清晰、界址明确、面积准确,城市更新形成的不动产应当根据不同情形依法进行不动产登记。

第十八条【项目运营】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益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的后期运营指导和服务。

经营类城市更新项目建设完成后的运营由产权人负责,也可以依法通过合资、合作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运营机构进行运营,保障项目运营可持续。

第十九条【效果评估】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的评估,将评估结果作为完善管理制度、编制修改规划、拟订计划等的重要参考。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二十条【规划技术标准】  城市更新中既有建筑改造无法达到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可以在保障公共安全并征得相关权利人同意后,对建筑间距、建筑退距、建筑面宽、建筑密度、日照标准、绿地率和机动车停车位等规划指标按照不低于现状条件的标准进行审批和实施,并鼓励探索适应性优化完善。

第二十一条【容积率保障】  建筑面积容积率遵循以下规定:

(一)在对周边不产生负面影响的前提下,为了保障居民基本生活需求、补齐城市功能短板而实施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以及老旧住宅成套化改造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公共配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为了满足安全、环保、无障碍环境建设等要求,增设必要的楼梯、电梯、公共走廊、无障碍设施、风道、外墙保温等附属设施以及景观休息设施、地上停车库等城市更新项目,新增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三)依法确定保留的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的建筑面积,可以不计入容积率;

(四)为了满足安全、居住等需求,在落实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前提下,支持拆除新建项目容积率适足增加,依法按程序调整。

第二十二条【规划调整】  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确需对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进行调整的,应当同步开展规划调整论证工作,依法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土地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涉及混合土地供应的,混合用地供应方式按主用途确定,主用途依据建筑面积占比确定,也可以依据主导功能确定。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一致的,按土地原用途管理;土地主用途与原用途不一致的,依法办理土地用途变更。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制定不同情形下土地混合利用的正负面清单和比例管控要求。

第二十四条【建筑保留和重改扩建的土地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内既有建筑需要保留的,应当按程序纳入土地供应方案,并依法办理规划、建设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建筑和历史建筑的,应当依法加强保护。

城市更新以拆除重建和改建、扩建方式实施的,可以按照相应土地用途和利用情况,依法重新设定土地使用性质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土地价款保障】  城市更新项目在符合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的前提下,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等规划条件的,应当依法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者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涉及补缴土地价款的,应当考虑土地取得成本、公共要素贡献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价款。

第二十六条【存量房屋保障】  经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在不变更不动产权证载明的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的前提下,允许存量非住宅空置房屋的物业权利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建筑物内部实施节能改造、增配设施、改变功能,用于从事公共文化服务、文化创意、教育养老、体育健身、旅游休闲等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

利用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发展国家支持产业、行业的,可以享受一定年期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5年。过渡期届满时,符合产业发展方向和履约监管要求的,依法依约定按照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不符合的,按照约定退出过渡期支持政策,维持原有土地用途。过渡期满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可以采取租赁或协议出让方式。

第二十七条【消防保障】  在编制片区策划方案、项目实施方案时,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城市更新的区域或者建筑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消防救援场地等不符合现行标准和规范的,应当将所涉及的消防问题解决方案纳入片区策划方案。

既有建筑改造受到空间、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的,消防设计不得低于原建造时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不低于更新前的消防安全水平。

第二十八条【房屋安全保障】  本市强化房屋使用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落实房屋使用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加强房屋安全日常巡查和安全体检,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二十九条【资金保障】  市、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城市更新的财政保障。

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更新项目的投资、建设、运营等活动。

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城市更新融资需求依法创设多样化金融产品,开展多元化服务创新。

鼓励物业权利人依法利用住房公积金和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自筹资金用于城市更新。

第三十条【行政审批】  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更新实施需要,依法优化完善项目实施审批流程,建立科学合理的并联审批机制,提高项目审批效率。

第三十一条【登记保障】  城市更新涉及不动产登记的,可以按照产权调整协议约定等,预编不动产单元,为原所有权、抵押权等权利主体办理预告登记,保障不动产权利在城市更新实施中的延续性。

老旧住房自主更新的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按户首次登记等方式提供不动产登记服务。涉及通过转让、置换等方式归集产权的,可以灵活采用不同登记类型提供服务。

对土地带建筑一并收储供应的,可以根据有偿使用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明确的建筑物权属、界址、面积、用途等信息,在确保安全底线基础上,探索简化申请材料提供登记服务。

第三十二条【监督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三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宜宾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应当严格审查项目实施方案,加强对城市更新项目实施过程和后期运营的监督管理,强化城市更新中的国有资金、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使用情况监督,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对城市更新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投诉、举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三十三条【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实施办法】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五条【实施日期】  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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