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13日,鹤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规范鹤壁市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推动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起草《壁市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规程(试行)》征求意见稿。
鹤壁市为规范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依据城乡规划法及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制定本工作规程。适用范围涵盖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和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城镇详细规划是落实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和核发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分为单元和街坊两个层次,街坊详规原则上不小于一个完整街坊。
规程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府负责审批,区政府及市直部门提出编制申请并反馈意见,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技术统筹、成果备案、规划调整及实施监督,市辖区自然资源局负责前期摸排、资料收集、必要性论证、征求意见和听证协调,技术单位须具备相应资质并对成果质量负责,实行注册规划师签字负责制。编制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编制计划方面,每年10月底前制定下年度街坊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纳入年初预算,城市更新区、重点建设区及土地储备出让地区优先编制。规划编制须经方案编制、专家评审、部门征求意见、公示听证等程序,公示原则上不少于30日,涉及重大利害关系应召开听证会,经市规委会审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全文如下:
鹤壁市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规程(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
为适应新形势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建设新任务、新要求,规范我市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工作,推动实现城市高质量发展和高效能治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国土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的若干意见》(中发〔2019〕18号)以及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相关政策文件及技术规定,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鹤壁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建设用地、单独选址项目用地的详细规划,均应遵循本工作规程要求。
第三条 法定地位
城镇详细规划是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实施用途管制、核发规划许可及实施城镇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依据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一经批准,不得随意调整。
第四条 规划层级
城镇详细规划分为单元和街坊两个层次,街坊详规编制范围原则上不得小于一个完整街坊。
城镇开发边界外独立城镇用地以及单选项目用地直接按照街坊详规深度编制。城市更新片区等确需局部建设的区域,在保证完整街坊用地布局合理、配套设施完善的基础上,可将街坊内一个或多个地块作为委托编制范围,街坊内其他地块不再控制规划指标,但应引导用地布局、设施配套内容等。
第五条 职责分工
1. 市人民政府:规划审批。
2.区人民政府(管委)及其他市直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行业发展和管理需要,提出规划编制申请;对规划方案提出意见建议。
3. 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鹤壁市中心城区城镇详细规划组织编制、技术统筹、成果备案、规划调整和实施监督等全过程管理。
4.市辖区自然资源局:摸排前期基本情况、收集资料、开展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组织听证以及与属地政府(管委)、部门及相关利益人协调,并向上级部门沟通汇报;配合做好规划编制报批相关工作。
5.技术单位:应具备相应规划编制资质,全流程配合规划编制与报批,对成果质量负责,实行注册规划师签字负责制。
第六条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应当将城镇详细规划编制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二章 编制计划与前期管理
第七条 年度计划
鹤壁市中心城区以总规传导台账作为单元详细规划管控依据,指导街坊详细规划编制或者修改工作,必要时可组织编制重点地区单元详细规划。街坊详细规划分年度、分批次开展,城市更新区、近期重点建设区以及拟进行土地储备或土地出让的地区,优先开展规划编制工作。
每年10月底前,按照市政府统筹安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制定下年度街坊详细规划编制计划,报市政府同意后,将项目经费纳入年初预算。市政府临时安排的紧急事项,可先行开展项目采购,市财政部门应及时追加项目预算,或者将项目经费纳入下一年度年初预算,确保工作能够按时推进。未纳入年度计划的街坊详细规划编制经费由区政府(管委)、相关政府部门或者土地使用权人等申请主体承担。
第八条 启动程序
1. 列入年度编制计划的街坊详细规划,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编制,辖区政府(管委)及自然资源局、相关市直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2. 申请主体提出编制需求的街坊详细规划,由区政府(管委)或者市直部门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送启动编制工作请示函,说明基本情况和具体诉求,经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研究同意后,方可启动编制工作。其中,对详细规划进行修改的,应先行开展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工作,辖区政府(管委)或者市直部门将论证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和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情况以及初步方案函送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开展专题研究,研究通过后,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向市政府报送关于修改详细规划的专题报告,将规划修改必要性论证情况及相关意见等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市政府研究,市政府同意后,正式启动编制工作。
第三章 编制报批工作流程
第九条 方案编制
通过开展基础资料收集、现状调研等,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必要的专题研究,形成文本、图件和说明书等规划草案,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组织内部科室初审,指导技术单位对规划方案修改完善。
第十条 专家评审与征求意见
规划方案修改完善后,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同步征求市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生态环境局、应急局、消防支队等相关部门书面意见,根据意见反馈情况对规划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完整的专家评审意见+部门意见及采纳说明。
第十一条 公示听证与公众参与
规划草案公示原则上不少于30日,应通过现场公示、区政府(管委)和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官方网站等多种渠道进行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符合城镇详细规划动态维护优化调整情形的,经专家评审通过后,规划公示期限可按照省自然资源厅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缩短至10日。涉及重大利害关系的,应当召开听证会。完整归集公众意见,逐条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理由,作为报批必备附件。
第十二条 市规委会审议和成果报批
城镇详细规划经市规委会审议通过后,形成报批成果,由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符合第十条规划公示期限缩减情形的,成果报市政府研究通过后,不再履行市规委会审议程序,直接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成果要求
第十三条 成果构成
城镇详细规划成果由文本、图件、附件和数据库组成,应当按照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编制导则进行编制,满足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数据汇交要求。
第十四条 内容要求
文本以条款格式表述,包括文本条文、必要的表格,表述应准确规范、简明扼要,明确规划强制性内容;图件包括规划图纸和规划图则;附件包括规划说明书及相关资料汇编(公众参与记录、部门意见、会议纪要、专家评审意见以及修改落实情况等);
数据库按照《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数据库规范(试行)》《河南省城镇详细规划成果数据入库要求(试行)》建设。
第五章 成果公告与备案
第十五条 公告备案要求
规划批复后10日内,规划编制申请主体向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提交正式纸质成果2套以及数据汇交成果1套(光盘形式);规划批复后20日内,通过市自然资源规划部门官方网站对成果主要内容进行公布,30日内通过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完成数据汇交备案工作。
第六章 规划调整
第十六条 动态维护
动态维护包括技术修正和优化调整。
一、技术修正
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等设施配建要求前提下,对街坊详细规划中的技术性内容进行勘误与完善,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后,报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定期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原规划成果。适用以下情形:
1. 因规划用地范围与权属边界不一致,权属清晰无争议,按权属边界确定用地范围的;因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上位规划管控要素调整引起的用地边界的修正;存量类规划单元因增加公共空间面积带来的不涉及其他权益矛盾的地块边界调整;
2. 在不改变地块总控制要素指标、配套设施统筹平衡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
3. 因产权地界确认、勘界定桩等原因,对城镇开发边界、城市绿线、城市蓝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进行技术勘误;
4. 交通设施修正。在不影响道路及沿线已出让地块使用,并确保不降低道路等级、不降低可实施性和不改变路网布局的前提下,对道路线型、道路断面、宽度、竖向、交叉口形式及渠化措施、港湾公交站、机动车出入口、道路禁开口路段、停车泊位
等的修正;
5. 经溯源核查,详细规划文本、图纸或图则中出现指标不一致、信息错漏等技术性错误,需对详细规划成果进行勘误的;
6. 因坐标系转换误差,对数据参数不一致进行更正的;
7. 详细规划审批机关认为需优化的其他情形。
二、优化调整
在不突破总规刚性管控要求的前提下,对单元和街坊详细规划内容进行的正向优化调整,编制优化调整方案,履行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更新原规划成果。
(一)单元详规层面,不改变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位置和规模,城市绿线、蓝线、紫线、黄线以及历史文化保护线、洪涝风险控制线等重要控制线用地规模、服务范围或者保护要求,不改变单元主导功能、建设用地总面积和总住宅建筑面积上限、容积率区间、公园绿地等规模控制下限要求,以及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分解至详规单元的其他约束性指标、各类设施配套和管控要求、防灾减灾等规划强制性内容,适用以下情形:
1. 在不增加单元总计容建筑面积、总住宅计容建筑面积,不减少绿地、次干路及以上路网密度以及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前提下,对同一单元内公益性用地位置、边界、形状或者控制指标进行优化调整;
2. 结合地形差异、勘界定桩、产权界定等因素,确保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微调;
3. 在确保用地规模、位置不变的前提下,对结构性绿地和大型公共绿地边界形态微调;不改变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数量、等级与规模的前提下,具体位置和用地边界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在单元内优化调整;
4. 不改变交通场站、泵站、变电站等非线性市政基础设施数量、建设标准和服务半径的前提下,对具体位置和用地边界微调;
5. 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蓝线,结合相关专项规划,不改变湖泊、水库等面积、保护范围以及河流和沟渠走向、宽度及保护范围的前提下,对城市蓝线线位进行微调;
6. 落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紫线,结合相关专项规划,不改变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对城市紫线线位进行微调;
7. 单元详细规划其他弹性管控内容的优化调整。
(二)街坊详规层面,对地块用地性质及其混合或者兼容比例小幅调整,对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地下空间利用等内容进行正向优化,适用以下情形:
1. 在不突破单元住宅总建筑面积上限、满足公共服务设施需求的前提下,商业服务业用地、居住用地之间用地性质及控制指标调整;
2. 在不影响单元主导功能、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并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居住用地调整为产业用地(商业服务业、工业、仓储、科研),产业用地控制指标调整;
3. 符合省、市存量城镇建设用地用途转换正面清单的用地性质调整,用地混合或者兼容比例小幅调整(混合或兼容建筑面积≤5%);
4. 对地块容积率、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配套设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控制要求等内容进行正向优化;
5. 优化支路网,增加交通、市政以及公共性地面、空中、地下连接体等特定建(构)筑物;
6. 不影响相邻地块采光、通行、消防、安全等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调整建筑后退距离;
7. 增加各类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和保护要求,对重点和特殊地区的城市设计和历史风貌保护等要求进行优化完善;
8. 街坊详细规划其他引导性内容的优化调整。
第十七条 规划修改
规划修改是指对规划强制性内容的修改。应先行开展规划修改的必要性论证,对论证报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求规划地段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规划的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规划修改方案。规划编制应履行专家评审、公示、征求意见等程序,报市规委会审议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重新备案并更新规划数据库。
单元详规层面,规划修改是指在不改变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和满足资源环境承载力的基础上,更改单元范围线、主导功能和用地规模总量、修改城市四线等重要控制线的规模和布局、调整城市次干路及以下等级道路线型和红线宽度、调整重大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公用设施布局等内容,改变防灾减灾等城市安全韧性设施布局,缩减重大安全防护距离,以及经组织论证确需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街坊详规层面,除技术修正和优化调整适用情形之外,改变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以及公共服务设施、交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等设施配建要求等情形的,均视为规划修改。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组织编制单位责任
违反规定程序编制城镇详细规划、未批即用或者擅自修改规划强制性内容、规避公示听证程序等,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技术单位责任
违反国家、省、市有关标准编制城镇详细规划、在成果中弄虚作假的,按照情节严重程度依法依规予以追责。注册规划师承担终身技术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解释与执行
本工作规程由市自然资源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本规程相关内容与国家、省新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冲突时,执行上位政策要求。
浚县、淇县可参照执行。
本工作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