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7日,黑水县人民政府印发《黑水县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黑府规〔2026〕1号。

《黑水县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将农村集体财产划分为资金、资产、资源三类进行规范管理,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或非法处置集体财产。在机构职责方面,县农水科局负责指导监督,县财政局负责财务指导,县审计局负责审计监督,县委社工部负责公开公示,乡镇人民政府承担属地监管职责,并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和综合监管平台实现数据共享。

资金管理实行分账核算和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和多开户头;建立票据管理、非经营性支出、债权债务、收支预决算和定期核查等制度,严禁“白条”入账和违规担保。资产管理要求建立台账、定期清查、评估和规范采购,明确不同金额采购和工程项目的审批程序,资产处置按价值大小分级审批。资源管理要求建立资源台账并录入监管平台,经营方案须经成员大会讨论并签订合同,对外招租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告。档案管理要求专人负责、分类存放、电子与纸质同步归档。监督管理方面,建立收益分配、监事、财务公开、重点监控和审计监督等制度,成员有权询问和反映问题,相关部门应限期整改。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解释,自印发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全文如下:

黑水县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巩固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发展农村集体经济,促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农村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农村集体财产管理适用本办法。国家法律、法规对农村集体财产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将集体财产分为资金、资产、资源三部分进行规制,以便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金指农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以各种形态存在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

农村集体资产指农村集体所有的除货币资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包括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类固定资产、财产物资,以非实物形态存在的债权股权及各类无形资产,具体为固定资产(含在建工程)、库存物资、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等;

农村集体资源指法律规定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山、荒地、荒坡、荒滩、水域、建设用地、宅基地等。

第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对农村集体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依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章程及内部规章制度自主管理,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第五条 农村集体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挪用、私分、损毁、变卖,不得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或以前述相同或类似手段对集体财产作出非法处理。

第六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履行管理集体资产、开发集体资源、发展集体经济、服务集体成员等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展相关业务。

第七条 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农村集体财产综合监管平台、数字乡村公开公示平台,推动实现农村集体财产数据互通共享。


第二章 机构、人员设置及职责

第八条 县农水科局负责农村集体财产管理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等工作。包括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贯彻、各项制度的建立、日常业务的指导、各类经济活动的审计监督。

第九条 县财政局负责指导、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作。包括制定财务管理实施细则、组织会计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指导各乡镇村级财务代理记账、保障财务指导及监督工作的费用、明确相关财政资金报账等事项。

第十条 县审计局负责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审计工作,根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政财务违法违规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一条 县委社工部负责制定和完善农村集体财产公开、公示办法,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管理的公开、公示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并明确相关人员的职责范围,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开展清产核资,对各类经济活动开展定期审计、专项审计,对发现的违规问题应当责令其及时整改。

第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财会人员应当具备财会知识及技能,积极参与县财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主动配合财政部门开展的各项考评工作。财会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岗位调整需按规定办理交接并备案,确保财务工作连续性。

第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核算工作可以实行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机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须与委托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代理服务协议。

第十五条 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开展集体资产、资源交易活动。

第十六条 建立农村集体财产记账服务中心,中心接受县农水科局、县财政局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核算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坚持农村集体财产所有权、使用权、审批权和收益权不变,进行会计分类核算;

定期向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农水科局报送农村集体财产财务报表。其中,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内报送上一季度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收支明细表;会计年度终了后,次年1月15日前报送资产负债表、收益及收益分配表、资产、资源登记明细表等;

按照有关制度和规定,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收支凭证进行复审,对审核通过的收支凭证及时进行记账;

每季度向集体经济组织及县委社会工作部提供农村集体财产公示、公开资料;指导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财产清查、编制农村集体财务收支预、决算方案。

第十八条 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设票据审核员,负责审核村级提交的财务资料,指导报账员上传财务资料至县农村财产记账服务中心。

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委发挥监督的再监督作用,及时查处集体财产管理中出现的违纪问题,对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二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居)民委员会资金实行分账管理,独立核算。除财政部门拨付的经费以及法律法规明确纳入村(居)民委员会管理使用的资金外,其余资金均纳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核算。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货币资金账户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在金融机构开设基本存款账户。严禁账户外借、严禁多开户头、避免柜台交易。坚持收支两条线,严禁坐收坐支,所有资金往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

第二十二条 建立收支票据制度。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票据管理,建立票据管理台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款时,属经营性收入的,应出具相关税务发票或财政部门监制的收款票据存根联;属非经营性收入的,应将收入来源依据归入管理台账中;属一事一议筹资的,应出具《四川省农民筹资专用票据》。支出时,须取得合法原始凭证(包括时间、事项、数量、单价、金额、收款单位公章及收款人等要素)。物品购置、工程建设、水电等支付的,必须取得国家税务部门认可票据,以收据或领条等代替的均认定为“白条”。严禁无据收款、付款,严禁“白条”入账。

第二十三条 建立非经营性支出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展非经营性活动一律不得开支招待费用。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监事会人员因公事出差,差旅报销参照所在乡镇机关干部差旅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报销。

第二十四条 建立债权债务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按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数量、经手人等情况分类登记造册,及时清收债权。严禁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核销债权债务,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报乡镇备案后再核销,任何人不得擅自决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每年对债权债务清理核实一次。

第二十五条 建立收支预决算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初应当编制全年收支预算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并张榜公布;预算调整时,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年终决算参照前述方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建立集体资金定期核查制度。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出纳员应按月与开户金融机构核对账目,定期开展货币资金盘点并做好记录。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资产实行账实管理,实物指定专人管理并明确管护责任,做到账实相符,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固定资产,要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通过后报乡镇备案,按程序核销。对外入股、联营的,相关方案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通过后报乡镇备案。

第二十九条 建立集体资产清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对各项资产指定专人管理,每年要对集体资产进行一次清查,核清实物存量,做到账实相符,清查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录入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清查的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数量、存放地点、保管人、经营或使用情况等。每年应对各类资产承包、出租、入股、联营、出让情况与相关合同进行核对,保证承包费、租金、入股分红、联营收益和出让金全额清收入账。

第三十条 建立集体资产评估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发包、出让集体资产的和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的,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要按权属关系经农村集体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

第三十一条 建立集体资产采购制度。坚持预算管理,严禁超预算采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采购物资超过人民币10000元(不含)以下按照乡镇、村内控相关管理制度执行;10000元(含)至50000元(不含)以内由村申请、乡镇审批同意后可采取自行采购或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采购;50000元(含)以上由村申请、乡镇审批通过后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公开采购。

第三十二条 建立集体工程项目管理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工程建设项目300000元(不含)以下按照《黑水县村级小额工程项目规范化管理意见》执行,300000元(含)以上参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建立集体资产经营管理制度。实行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制定方案,依法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讨论,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价格以及是否招投标等事项,除在规定范围发布招标公告外,同时还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开展相关活动。实行统一经营的资产,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经营方案等相关情况,及时向全体成员或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公开,监事会加强过程监督。以集体资产进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须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讨论通过,签订书面合作协议,其股份收益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每季度公布一次财务收支及集体资产权属变动情况,重大事项及时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建立集体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当期市场单位价值在1000元(不含)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经理事会、监事会讨论同意;超过1000元(含)低于10000元(不含)的资产处置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同意;10000元及以上的资产处置经评估后,按程序报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三十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资源实行登记管理,建立资源台账,录入农村集体财产综合监管平台,逐项记录集体所有的资源。

第三十六条 资源登记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四至、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当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人员)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

第三十七条 建立集体资源经营管理制度。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资源,由农户自主经营;实行其他方式经营的,其经营方案应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讨论决定,并签订书面合同,合同应报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备案;实行统一经营的集体资源,要明确经营管理者的责任和经营目标、决策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资源的对外招租,除在规定范围发布公告外,同时还须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发布公告,开展相关活动。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八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财产档案管理制度,指定专人管理,保证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档案管理人员调整时应当做好档案交接工作,档案管理内容要完整。主要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本情况、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产资源台账、财务预决算、财务公开、会计人员交接清单、会计档案销毁清单以及电子数据备份等档案;农业承包合同及其他经济合同(协议)等文书。

第三十九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应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定期分类整理会计凭证、账册、报表、合同、移交清册、登记簿等资料并装订成册;分村、分组、分类存放保管,做到完整无缺、存放有序、方便查找。实行信息网络管理的,应将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同时归档。规范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等行为。农村集体财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和销毁程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强化农村集体财产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收益分配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收益分配时,应按《集体经济组织章程》编制收益分配方案,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依法通过后进行分配,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

建立监事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监事会负责对农村集体财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有权向理事长、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水科局和本级或上级纪检监察组织反映农村集体财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群众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建立财务公开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按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规定》等要求,定期公开财务收支、资产资源使用处置情况;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经济业务或事项,要及时逐项逐笔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必须设置固定财务公开栏,对集体财务实行“张榜公开”。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当及时公开上一年度资产状况、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收益分配、预决算执行情况。财务公开资料经监事长签字确认后,报乡镇农业农村和文化旅游服务中心备案;

建立重点监控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对各项专项资金、土地补偿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和财政奖补、村级债权债务、转移性资金收支等事项重点监控;

建立审计监督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自觉接受有关机关和组织对集体财产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采取县级直审、重点抽审、乡镇内审等方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债权债务,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资金、物资管理使用情况,生产经营和建设项目的发包管理、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等经济活动,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开展审计监督。

第四十一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对农村集体财产使用管理进行询问,理事长应及时作出答复。成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可向乡镇人民政府、县农水科局和县财政局反映。集体经济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县级行业部门提出的意见及建议,要认真处理,限期整改,及时报送整改结果。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不包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采取家庭承包方式发包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内容与其他同级文件冲突的,属特殊事项的适用特殊事项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生效文件相冲突的,以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位生效文件为准。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自治事项的,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将相关内容参考写入自治规程并遵照执行,相关内容依法依规属相关机构法定职权的除外。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农业农村水利和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后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免责声明: 本站资讯内容均由网友提供,内容版权归原创作者所有,其原创性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仅作参考。转载是为传递及宣传国家与地方政府规划、建设与管理等相关政策和经验;如果您对原创归属及转载有异议,或涉及版权问题,请点击"举报",我们将补齐出处或者删除;转载本站内容请注明出处。
目录

目录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