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6日,郑州市农业农村局规范引导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指导各区(市)有序稳妥开展盘活利用工作,增加农民收益和村集体经济收入,起草《郑州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规范指引》(征求意见稿)。
郑州市出台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规范指引,旨在规范引导盘活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和房屋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
闲置农房认定须同时满足五个条件: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且产权清晰无争议;合法建造且连续闲置一年以上、近期未列入征迁计划;主体结构安全、经修缮可继续使用;不包含违法占地或违建房屋;农户满足“户有所居”且有其他合法稳定居所。
基础性工作包括:开展摸底调查,建立“一房一档”和动态台账;加强规划管控,闲置农房利用须与规划衔接;推进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结合传统村落保护、人居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
盘活利用涉及农房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第三方经营主体、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等主体,各方依法依规履行相应职责。盘活方式包括自营、出租、入股、合作四种,租赁期限不超过二十年,须符合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行业准入等标准。鼓励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商直播、健康养老等业态,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探索建立托管运营服务机制。
工作要求方面,须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严禁城镇居民购买农房宅基地,依法维护农民和集体权益,规范盘活利用行为,严禁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同时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和政策支持。
全文如下:
郑州市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工作规范指引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引导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指导各区(市)有序稳妥开展盘活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和房屋利用效率,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和村集体经济收入,助力乡村全面振兴,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宅基地和村民自建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2025〕12号)要求,以规范管理为重心,结合郑州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本指引闲置农房认定标准:认定为闲置农房须同时满足:一是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属争议;二是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无人居住时间连续闲置1年以上,且近期未列入征迁计划;三是房屋主体结构安全,经初步排查无重大安全隐患,经修缮后继续使用的闲置房屋;四是不包含违法占地或违建闲置房屋;五是拟盘活闲置农房农户满足“户有所居”要求,具有其他合法稳定居所。
一、抓好基础性工作
(一)开展摸底调查。扎实开展农经统计调查,组织开展闲置农房利用现状调查,全面摸清闲置农房规模、布局和利用情况。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明确闲置农房判断标准,组织开展闲置农房情况摸底调查,及时掌握闲置农房涉及农户的盘活利用意愿、闲置农房盘活方式、同一村集体组织成员之间流转、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等信息,建立“一房一档”和动态台账,依托农村产权交易市场,向社会发布农户有意愿盘活的闲置农房信息。(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开展具体工作)
(二)加强规划管控。注重规划先行,按需推进村庄规划编制,乡镇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中的“通则式村庄规划管理规定”能满足乡村建设需求的行政村,原则上不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要与规划要求相衔接,提升闲置农房利用效率。(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三)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加快完成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依法盘活用好闲置农房。规范有序推进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对权属合法、登记要件齐全的宅基地及房屋均未登记的,尽快办理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宅基地已登记、房屋未登记的,根据群众需求及时办理房地一体登记,换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已经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自然状况和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登记。(县级自然资源部门开展)
(四)完善基础设施等配套建设。按照中央有关要求,统筹资源要素,动员各方力量,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需要,有针对性地实施农村道路畅通、乡村清洁能源建设、数字乡村建设发展等工程,提升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创造良好条件。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要与保护传统村落、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提升乡村风貌、深入推进和美乡村建设相结合。充分利用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政策,保障村庄各类设施和乡村产业用地需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配合有关部门开展)
二、盘活利用涉及主体
(一)农房所有权人。农房所有权人可以结合自身情况,依法依规将闲置农房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村民闲置住房出租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订立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并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办理宅基地申请、使用事项,按照宅基地所有权归属,代表本成员集体行使宅基地所有权。鼓励具备条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充分保障农民宅基地和住房合法权益下,在尊重村民意愿的前提下,积极稳妥开展闲置农房盘活利用相关工作。
(三)第三方经营主体。支持镇村引入有实力、有意愿、有责任感的第三方经营主体(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社会投资主体)可以依法依规利用闲置农房,发展符合乡村特点的休闲农业、乡村旅游、餐饮民宿、文化体验、创意办公、电商直播等新产业新业态。引入高品质运营主体,第三方经营主体需能力强、经验足、运营稳,不断提高农房盘活利用的品质、规模和效益。第三方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依法受到保护,闲置农房租赁合同期限二十年,合同到期后,优先保障投资者权益,提振社会投资信心,为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保障。
(四)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制定闲置农房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依法依规流转程序和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所有权和房屋的规范流程(一户多宅的情形按政策无偿收回),并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属地管理责任,组织编制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开展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核批准,以及闲置土地和房屋盘活利用行为监管。
(五)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闲置农房信息采集、发布,农民盘活意愿统计调查等基础工作,推动完善规范流程、健全机制、强化支持,鼓励和引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依法盘活利用好闲置土地和房屋,开展日常监管,规范盘活利用行为。与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管以及公安、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过程中涉及的规划、用地、风貌管理、质量安全、房屋租赁、行业准入、消防等相关工作。
三、盘活利用方式
各地要结合农民意愿和经营能力状况,乡镇资源禀赋及村集体经济组织实力等,通过自营、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闲置农房,以各种方式再利用的农房均应当符合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行业准入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闲置农房需要翻建(改建、扩建)后再利用的,要依据宅基地和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办理审批手续。
(一)自营。农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依规利用自家闲置农房开设农家乐、乡村民宿或提供其他生活生产服务等。根据经营用途不同,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生产经营许可、消防许可、特种行业许可等相关经营许可,配合监管部门,接受日常监管,确保经营使用安全合法。
(二)出租。农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依规将整栋或部分闲置农房出租给村集体、个人或社会投资主体,用于他人居住或者开展经营,可以自行出租,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统一出租。农户直接出租给他人用于居住的,双方协商一致后签订租赁合同,明确租赁期限,并按要求向公安部门做好租赁农房信息登记备案。农户直接出租给其他主体用于经营性活动,明确使用经营范围,依法依规办理经营手续。
(三)入股。农房所有权人可以依法依规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将闲置农房折价入股到社投资主体或共同成立的经营主体,也可以委托村集体统一入股。按照约定份额获得经营收益分成等收益。明确退出方式,确保农户获得入股分红。
(四)合作。农房所有人可以依法依规与村集体、社会投资主体等合作,共同盘活利用闲置农房,也可以统一委托给村集体,由村集体牵头与社会投资主体等合作,共同发展民宿、乡村旅游等符合乡村特点的新产业新业态,并按照合同约定共享经营收益。
坚持政府引导、集体经济组织主导、尊重村民意愿,积极发挥村民组作用,“蓝图自己绘、组织自己建、制度自己议”的自治自愿方式,统筹处理集体、农户、投资主体的权益关系。
农户将闲置农房委托村集体统一改造利用的,农户与村集体签订的合同,村集体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必须明确收入分配方式,确保农户、村集体、投资主体三方权益。建立动态利益联结机制,根据运营效益合理调整租金和村民分红,确保发展成果惠及乡村。
四、盘活利用业态及完善优化运营服务
各地充分挖掘闲置农房资源价值,综合考虑区位交通条件、自然人文资源禀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产业发展基础,因地制宜,鼓励发展乡村休闲旅游(民宿、农家乐)、文化体验与非遗传承、创意办公、电商直播、健康养老、农产品初加工及冷链仓储、研学基地等符合村庄规划及生态承载力的业态,推动农文旅深度融合。
坚持“市场逻辑 ”和“运营前置”原则,秉持“规划建设改造围绕运营转”,注重前期招引有实力有意愿的运营主体,确保规划建设与市场需求无缝对接。
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完善闲置农房托管运行服务机制,明确托管服务主体与对象,规范托管服务流程。有条件的乡镇,建立闲置农房托管运营服务中心,统筹管理解决闲置农房信息发布、流转、退出程序,盘活利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纠纷问题,切实保障和发展好各方利益。
五、 盘活利用工作要求
(一) 严守法律政策底线红线。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要严守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耕地红线不突破、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严禁违法违规买卖宅基地和违规搞合作建房。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违法建造和违法购买的住房登记发证。坚决整治虚假宣传和无底线炒作,防止盘活利用过程中相关主体虚假宣传,以“私人订制”“产权保障”等含义不清的词语诱导公众,或刻意夸大农房租赁相关交易证明的效力。
(二)依法维护农民和集体权益。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依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不得违法收回农村村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不得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严禁随意撤并村庄搞大社区、违背农民意愿大拆大建。防止闲置农房盘活利用主体在租金结算上“长收短付”,侵害农民和村集体合法权益。
(三)规范闲置农房盘活利用行为。闲置农房盘活利用对象是农户合法拥有的住房,严禁将各类违法建设的农房纳入盘活利用范围。盘活利用合同要合法规范,不得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长合同期限。严格土地用途管控。严禁各类主体打着盘活利用等名义,下乡利用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批准以多户联建的名义建豪华别墅和私家庄园。严禁以会员招募加盟、康养旅居、共享村落等名义,在宅基地上变相搞商品房开发出售。利用闲置农房开展经营的,要符合用地管理、房屋质量、消防安全、行业准入、传统村落保护、风貌管控等要求。
(四)建立健全盘活利用工作机制。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强化部门协同,畅通信息共享渠道,加强顶层设计,要结合本地实际完善闲置农房盘活利用政策,在用地、金融、人才等方面予以支持。要强化市场服务保障,完善郑州市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闲置农房信息数据采集、展示推介、价格指导、规范流转、中介服务等平台一体化服务功能。各地要立足当地特色和优势,推动差异化发展,形成符合本地实际的盘活利用路径和业态,及时总结梳理好经验好做法、新模式新机制,促进互学互鉴、共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