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4日,梧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工作,确保农田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印发《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制度》梧农局发〔2026〕17号。

梧州市出台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制度,适用于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及农田灾毁项目,新型经营主体自主实施项目可参照执行。制度明确项目法人对质量负总责,参建单位按合同承担相应责任,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严把选址、立项、招标、建材、施工等关口,查处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行为。

项目储备方面,实行项目库动态管理,储备项目需综合考虑规划、水源、连片面积、农民意愿等因素,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以“一平两通三提升”为基本原则,优先纳入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选址须符合相关通则和规划要求,不得在禁止区域选址。立项阶段,设计单位须实地测绘勘察,严禁凭空设计,设计文本以提升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公示。招标投标须依法依规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施工合同应明确质量目标和违约责任。建设阶段,实行工程监理制,监理单位须全过程监理,对施工质量负总责。原材料须检验合格方可使用,施工单位严禁擅自降低标准,设计变更须按细则执行。地力提升工程须制定方案并接受监督,不得简单发放肥料。

全文如下:

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实施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以及《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监管的通知》(农办建〔2023〕12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农建发〔2025〕3号)等有关规定精神,为加强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的质量监管,提升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推动农田建设质量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梧州市行政区域内使用中央或自治区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耕地建设与利用资金、国债资金等各级财政资金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包括新增建设项目、改造提升项目)以及农田灾毁项目等质量管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涉农企业等自主组织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可参照本制度相关要求执行。

第三条 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项目公示制。项目法人对其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总责,对项目的初步设计、招标采购、施工建设、复核验收、县级初步验收等承担组织和日常监督职责。承担项目初步设计、施工、监理、评估评审、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应依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对各自承担的技术服务、工程施工、产品等质量负责。

第四条 落实工程质量管理属地责任,严把选址、立项、招标投标、建材、施工等各环节关口,严肃查处偷工减料、工程造假等质量问题以及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农田建设相关单位资质条件要求,限制有违法违规失信行为记录的单位和个人参与。

第五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由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后建设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管理等一系列工作,制定质量管理机制,公布举报投诉途径,强化质量日常监管。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对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质量负主体责任,落实项目实施全过程的质量监管工作,制定日常监管制度,按照当地的实际情况细化相关政策措施,规范相关参建单位质量管理等行为,加强项目建设技术培训,开展常态化的监督巡查,提高施工现场监督管理水平,杜绝重大质量问题的发生。

第六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先建管护机制、后建工程项目的要求,探索建立投资、建设、运营、管护有效衔接机制,分级压实高标准农田属地运营管护责任,明确管护内容和标准,鼓励高标准农田经营主体通过自主投工筹资、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运营管护。


第二章 项目储备质量管理

第七条 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制度。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库建设、维护和管理。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汇总管理本行政区域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并审核上报自治区农业农村厅。

第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储备项目应综合考虑规划布局、水源保障、基础设施现状、连片面积、建设周期、资金投入、农民意愿、实施效益等因素,聚焦粮食产能提升,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原则,优先把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大中型灌区有效灌溉区域内具备条件的永久基本农田或与其相连的耕地面积优先纳入项目储备区。

第九条 项目选址须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等文件执行,并符合“三区三线”划定、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国土调查变更数据、新增建设或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的要求,不得在禁止区域内选址,选取的建设地块须全面现场核实种植情况。

第十条 纳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的项目应满足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一)符合市级或县级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规划要求;

(二)项目选址、区域范围、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资金需求科学合理,符合当地农业发展需要;

(三)项目区土地权属清晰、地类属性符合要求,当地群众支持改善项目区农业生产条件,种粮积极性高;

(四)地块相对集中连片,水源相对有保障,具有较完备的农田灌排骨干工程条件,建设后能有效改善生产条件,提高粮食产能,能实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

(五)具备建设任务下达后即可组织实施的条件。

第十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储备库实行动态管理。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提前谋划本区域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对符合入库要求的项目及时入库,对已立项实施或因情况变化不符合要求的项目及时出库,每年动态更新项目库项目储备信息数据。


第三章 项目立项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项目初步设计单位须严格按照《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30600-2022)、《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导则》(DB45/T 2953—2024)、《农田建设项目概预算定额及其编制规程》(DB45/T 2954—2024)内容及各建设行业的规范文件要求做好初步设计文件的编写。

第十三条 项目初步设计单位在完成实地测绘和必要的勘察并获取项目区耕地数量与质量状况、地类属性、农田设施运行现状的基础上,充分考虑项目区水土资源条件和生产实际需要,编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严禁不到现场凭空设计。

第十四条 设计文本内容以提升项目区粮食产能为首要目标,坚持把建设重点放在田内,以“一平”(田块平整)、“两通”(通水、通路)、“三提升”(提升地力、产量、效益)为基本标准,明确建设内容和质量要求、投资和效益目标等,不得脱离实际提高田间道路等修建标准,现状图测绘文件比例尺应能够准确反映项目区现状并满足项目建设内容的工程设计和施工精度要求。

第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乡镇、受益村民及有关专家等人员严格按照自治区明确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勘测设计成果送审前置条件要求,对项目初步设计等工作成果进行审核把关,修改完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后可申请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开展评审批复。

第十六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组织农业、水利、自然资源、交通、概算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设计成果进行评审。项目评审采用实地勘察和召开会议相结合的方式,对项目初步设计成果进行评审核查。专家选取应采用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选取须实行回避制度。

第十七条 通过市级评审可行的项目,市级农业农村局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视上级任务下达情况应及时批复该项目或列入项目储备库管理。对公示有异议的,经专家论证符合立项条件的应及时批复或列入储备库管理。


第四章 项目招标投标和合同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严格落实招标投标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为实施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竣工检测等参建单位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服务等采购,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招投标或政府采购。

第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应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负责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由市级农业农村部门批复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各种招标、采购活动,并对招标采购的质量负责。市农业农村部门履行行业监督部门的职责,对进入市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的项目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合同管理制。依法依规确定的各参建方(包括财政评审、结算和决算审计等)都应按照法律法规约定签订相关合同再开展业务工作。合同文件应当有相应的质量条款。特别是施工合同,应将质量目标分解到每个阶段和相关工序,并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五章 项目建设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在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开工前,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和项目区所在乡镇、受益村的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等进行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设计单位做好施工过程的技术指导和设计变更等后续服务工作。

第二十二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严格落实工程监理制。项目监理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和监理规范采取旁站、巡视、平行检验等多种形式开展全过程监理,加强施工材料质量、隐蔽工程施工、单项工程验收等关键环节监理,对施工现场存在的质量、进度、安全等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查。监理单位应及时收集、整理、归档监理资料,按约定期限如实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和相关控制措施。监理单位不得与工程施工单位以及原材料、中间产品和设备供应商等单位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不得与工程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项目监理对项目工程施工质量负总责。

第二十三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含地力提升工程所采购的肥料等)应具有产品质量出厂合格证明或技术标准规定的进场试验报告。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对原材料和中间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并对构配件、设备和肥料等进行抽检,未经检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地方、行业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进行施工,严禁擅自降低标准、缩减规模。施工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制定项目施工方案、安全预案,组织施工人员开展工程施工前的技术培训,明确设计文件要求和施工技术规范等,确保设计意图在施工中得以落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项目设计文件。落实工程质量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质量和安全隐患的发生。

第二十五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对施工人员、监理人员开展资质审查和备案,采取随机抽检等方式加强对施工、监理履职、工程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杜绝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串通、监理走形式走过场等情形。 

第二十六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已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实施计划不得擅自调整变更,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地质条件、群众需求等客观原因确需调整的,须严格按照《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实施细则(暂行)》(梧农局发〔2026〕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中实施地力提升工程的指导和监督。在实施项目前,实施单位制定实施方案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同意;实施过程中,项目业主单位须邀请受益村民见证、监理单位派员旁站,农业农村部门派员指导,不应采取直接向农户发放肥料的简单方式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内容。实施地力提升工程内容的地块应按照监测点分布要求,优先把适合的地块列入监测点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参建单位应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资料管理。项目开工前,施工单位按照程序报请监理单位审核开工条件及准备情况,并编写项目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审核签字同意开工,方可开展工程施工;项目施工过程中,施工、监理单位应按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程序,全程填报、收集、整理各自的日记、月报、质量事故记录、工程量计量原始记录、单项工程竣工图纸、工程质量评定及变更申请、签证等资料。


第六章 质量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对在建项目开展常态化监督检查,确保建设质量达标、建设进度符合计划要求、生产安全无事故等;监理单位应加强日常巡检及旁站,发现质量问题,须督促施工单位立行立改。

第三十条 鼓励镇、村管护主体、受益村民群众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质量监督、工程验收等工作,发现问题直接向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反馈。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督促监理单位进行核实并通知施工单位整改。

第三十一条 市级农业农村部门采取不定期现场核查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工程质量“飞检”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指导,发现问题马上反馈整改意见,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联合监理单位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


第七章 项目验收管理

第三十二条 单一工程完工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受益镇村等人员开展工程量复核验收,并做好受益建设面积种植情况的登记核定。

第三十三条 项目全部工程内容建设完成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及时委托有资质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设施进行检测,所有的检测必须按照各行业的规范进行,必要时可提前介入开展工程设施检测。对检测发现的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督促相关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需经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进行签证。

第三十四条 项目四方认定全部完工后,项目业主单位应依据单一工程复核验收情况编写工程复核验收报告,并组织相关管护主体对项目建设内容进行试用,试用期为3—6个月,试用通过后由各管护主体签字确认,如发现问题,由项目业主单位督促相关参建单位落实整改,整改完成后,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单位及管护主体要签字确认。

第三十五条 及时开展县级初步验收工作。项目建设工程内容经过工程数量复核、竣工质量检测合格并通过管护主体试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按规定及时开展项目初步验收。县级初步验收应聘请5名不同行业的专家联合相关部门、单位人员组成验收组共同开展,验收人员须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要求对100%的工程设施进行现场核验,可采用科技手段对所有的建设地块进行现场调查,复核种植情况,杜绝“非农化”“非粮化”及“撂荒”地块出现在建成面积内,发现问题地块要及时调整或整治,并做好验收阶段上图入库数据的整理,确保建设面积不减少。同时应对项目材料进行审核,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督促相关单位马上落实整改。项目初步验收工作全部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出具初步验收意见,编制初步验收报告,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初步验收结果负责,并负责组织将初步验收发现问题整改到位。

第三十六条 组织做好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在开展项目初步验收的同时,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有资质专业单位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评价工作依据《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规范》(GB/T 33130—2024)、《耕地质量等级》(GB/T33469-2016)等技术标准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工作手册》《高标准农田建设评价技术指南》的要求开展,编写评价报告应明确建成的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等级,测算项目区粮食产能,制作建成面积的地块分类等级空间数据。

第三十七条 做好项目工程结算审计、财务决算审计等协调、组织工作。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及时上报单一工程结算材料,并根据项目工程量复核、设施检测及试用等情况实事求是出具相关意见,按照程序报相关部门、单位开展项目单一工程结算,对有争议的结算做好协调沟通工作。在项目单一工程结算审计结果公布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尽快制作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及整理项目相关资料,按当地审计要求报指定部门或有资质的第三方开展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计。

第三十八条 严格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试行)》(农建发〔2025〕6号)要求整理收集项目材料,申请开展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附项目初步验收意见、初步验收报告、竣工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等。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在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组织开展项目竣工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外业现场核验和内业资料审查两方面进行。外业核验,应对建设的所有工程内容开展现场核验核查,对建设的地块面积可采用科技手段或现场查看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调查登记;内业资料审查,应通过会议形式,对项目的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建设评价材料及财务账等进行审查,反馈整改意见。竣工验收发现的问题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组织相关参建单位限期完成整改,市级农业农村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核,对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核发竣工验收合格证书。市级农业农村部门对竣工验收结果负责,整改不合格或者没有明确管护主体的项目一律不能通过竣工验收。

第三十九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与施工单位签定工程质量保修书,明确质量保修期、保修范围和内容、保修责任和经济责任等内容。 


第八章 建后质量管护

第四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统一规范的公示牌,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同时,各级农业农村部门、镇、村管护主体应按照《梧州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实施办法(试行)》(梧农局发〔2026〕8号)严格落实监督责任和管护责任,确保建成的工程设施发挥最大效益。

第四十一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或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强项目档案材料管理,安排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项目档案保存期须和工程设计年限一致。

第四十二条 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耕地质量等级》(GB/T 33469)、《耕地质量监测技术规程》(NY/T1119)、《县域年度耕地质量等级变更调查评价技术规程》(NY/T4322)等要求,指导管护主体加强高标准农田地块的后续培肥工作,确保地块的地力稳步提升。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由梧州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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