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规范住宅小区共有资金管理,厘清各方监管职责,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乐山市住宅小区共有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乐住建规〔2026〕2号。

本办法明确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套取。管理遵循业主依法决策、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监督、政府指导、银行协同原则。共有资金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经营产生的净收益、利息及其他共有资金,不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来源包括公共场地经营租赁、停车收益、广告收入、通信设施使用费、利息、业主分摊费用、设施残值处置及征收补偿等。业主大会设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设立后由业主委员会管理,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委会临时管理。利用共有部分经营须经业主共同决定,合同应明确经营内容、期限、成本、收益划转等,合理成本仅限必要直接支出,原则上不超过经营总收入30%。

共有资金须存入专用账户并接入智慧物业平台,实现在线监管与季度对账。使用实行年度预算和业主共同决定,区分常规、小额授权、应急和大额支出,大额支出须三方联审。资金可用于维修养护、设施建设、业主大会经费、审计评估、品质提升及收益分红等,不得列支建设单位、专营单位应承担费用及物业服务企业成本。管理主体须每半年公示收支明细,业主可查询资料并提出异议。特定情形应进行审计,管理主体变更须完整移交资金和资料。住建部门、街道、社区及社会公众共同监督,违规行为将被责令整改、通报批评并纳入信用评价。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全文如下:

乐山市住宅小区共有资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制定依据】为规范住宅小区共有资金管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共有资金的归属、经营、核算、使用、公示、监督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非住宅物业服务项目的共有资金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管理原则】共有资金管理遵循业主依法决策、专户存储、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公开透明、业主监督、政府指导、银行协同的原则。共有资金归全体业主共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截留、套取。

第四条【业主共同决定】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及其表决比例、表决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执行。

业主共同决定可采用电子投票、书面表决、现场会议表决等合法方式进行,鼓励运用信息化手段提高表决效率。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搭建智慧物业服务平台共有资金管理模块,制定配套标准与评价体系,指导区县住建部门开展监管工作。

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街道(乡镇)开展日常监管,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按规定接入智慧平台、实现数据实时同步并按规定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督促开设专用账户,开展指导监督、争议调解,依规受理业主委员会备案申请,材料齐全后按时出具业主委员会备案通知书并抄送相关部门,督促落实专户管理、公示、审计、移交等制度,对违规行为责令限期整改,涉嫌违法的依法移送执法或者公安部门处置。

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参与日常监督,协助开展监管工作。

市、区县住建部门、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建立四级监管协同机制,监管结果互通共享,纳入物业服务企业信用及业委会、物管会履职评价。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与乐山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数据共享,按照本办法规定及协议约定,履行共有资金大额资金转账监管、账户交易明细同步、账目核对、账户查封冻结告知等义务。


第二章 共有资金界定与来源

第六条【共有资金定义】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是指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净收益、利息及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共有的资金总称。

本办法所称共有资金不包含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另行专户管理,不纳入本办法共有资金账户核算。

第七条【共有资金来源】共有资金来源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业主共有的房屋、场地、公共配套设施开展经营、租赁、有偿广告宣传等收入,以及快递柜、充电桩、自助售卖机等场地租赁收入;

(二)利用业主共有的道路、公共场地停放车辆产生的临停费、包月管理费等停车收益;

(三)利用业主共有的文体设施所得的经营收益;

(四)向通信运营商等单位收取的共有场地设施使用费、服务费等;

(五)共有资金产生的存款利息、孳息;

(六)业主共同决定分摊缴交的费用;

(七)业主共有设施设备残值处置收入;

(八)共有部分被依法征收、征用的补偿费;

(九)业主大会筹备组剩余经费,应当全额转入共有资金账户;

(十)其他依法归业主共有的收益。

第八条【管理主体】共有资金管理主体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管理主体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共有资金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并予以公示。

(一)业主大会设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共有资金管理主体;

(二)业主大会设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作为管理主体;

(三)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定物业管理委员会或社区居民委员会担任临时管理主体。

无业主委员会、管理混乱或业主诉求强烈的小区,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竞争性方式依法组织选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托管并代理财务记账,相关费用从共有资金中列支,接受业主监督。

第九条【管理制度】管理主体可参照市级推荐文本制定共有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经业主共同决定后实施。

管理主体应当建立小区共有资源、共有资产、共有资金“三资清单”,定期核对、动态更新、长期存档。


第三章 共有部分经营管理

第十条【经营决策要求】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表决结果应于形成后3日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日。

第十一条【经营主体委托】业主可共同决定,授权业主委员会直接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开展经营。

第十二条【经营合同管理】委托经营应签订规范合同,明确经营内容、期限、合理成本、收款账户、收益划转时限等。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鼓励采用保底收益+超额分成模式,确保共有资金应收尽收、公开可核。

(一)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经营的,合同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聘期;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的,最长不超过2年。物业服务企业聘期届满或合同解除的,经营合同自动终止,未履行完毕部分由新一届管理主体与经营主体协商处理,或重新履行业主共同决定程序后签订新合同。

(二)授权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经营的,期限不得超过本届任期;任期届满由新一届承接;未完成换届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临时监管直至新一届主体产生。

第十三条【经营行为禁止性规定】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建筑物和共用设施设备的规划核准用途;

(二)妨碍业主、物业使用人正常使用物业及共有设施;

(三)影响物业结构安全、使用安全及小区消防安全;

(四)违反环境保护、市容环卫、市场监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五)损害业主的合法权益;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合理成本管理

第十四条【合理成本界定】合理成本是受托方开展经营活动产生的必要、直接、高度相关支出,仅限人工、物料、维修、税费、场地维护等,不得列支无关费用、不得虚列、重复计提。

第十五条【合理成本测算与约定】经营收入应当先扣除合理成本,净收益全额纳入共有资金专户。

合理成本遵循实际发生、据实列支、总额控制的原则,合同应当明确列支范围,未列入的不得作为合理成本扣除。合理成本占经营总收入比例应当符合有关规定,不宜超过经营总收入的30%,确需超比例的应经业主共同决定。

第十六条【合理成本扣除要求】扣除合理成本应提供合法有效原始凭证,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凭证留存至管理职责终止并完成资料移交之日止。


第五章 共有资金账户管理

第十七条【共有资金账户设立】本市依法设立、具备专户管理能力并与智慧平台实现数据共享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均可作为专户银行,按约定减免管理费用。共有资金专用账户须接入乐山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交易数据实时同步。鼓励各地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向公共收益管理主体提供业主共有资金账户服务。

业主大会设立前,由物业服务企业开设共有资金专户并签订专户服务协议;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委员会以业主大会名义开户并签约,经管理主体委托的,可继续由物业服务企业开户。

第十八条【专户协议与名称】专户服务协议应对账户开立、变更、撤销、支付结算、台账管理、信息共享作出约定。

物业服务企业专户名称:物业服务企业名称+物业管理区域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业主委员会专户名称:业主大会名称+业主共有资金。

第十九条【专户开设资料】业主委员会开设专户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业主委员会及业主大会成立合法材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开设专户应提供物业合同备案相关材料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专户信息变更与注销】开户信息变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不得擅自注销专户。专户变更的,原账户资金应全额转入新专户,资金全部转出后方可注销原账户。

专户银行应当每季度出具账户对账单,同步至乐山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现按季自动对账、异常预警。


第六章 共有资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条【使用原则】共有资金使用遵循业主共同决定、专款专用、按需使用、效益优先、公开透明、效率兼顾原则,未经业主共同决定不得擅自使用。

第二十二条【使用决策程序】共有资金使用实行业主共同决定制度,区分预算内常规使用、小额授权使用、应急紧急使用、大额特殊使用四类情形,统一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年度预算管理:共有资金实行年度预算管理,管理主体应当于每年12月前编制下一年度使用预算,经业主共同决定通过并公示后执行;预算调整或预算外支出,应当重新履行业主共同决定程序。

(二)常规使用决策:除本条规定的小额授权、应急使用外,共有资金使用应当经业主共同决定。

(三)小额授权使用:业主大会可结合小区现实管理需要,经业主共同商议表决后,参照下述额度框架设定审批权限:授权业主委员会审批小区日常零星维修、耗材更换、便民服务等小额公共开支,单次支出上限不宜超过5000元,年度累计支出不高于上一年度末余额的5%、且参考最高限额20000元;不得用于人员薪酬、津贴、物业服务费补贴及其他非公共支出。小额支出应当在支出后7日内,在小区显著位置及乐山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同步公示支出明细,接受业主监督。

业主委员会、百分之二十以上业主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均可提出使用提案,提案应当载明使用用途、预算金额、实施计划、监督方式及是否需要审计等内容。

(四)应急紧急使用:发生电梯故障、消防隐患、房屋结构损坏、供排水设施爆裂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必须立即处置的紧急情况,可由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会同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先行处置,全程留存影像、合同、票据等完整资料。处置后3日内公示支出明细、紧急情形及处置情况,30日内补办业主表决程序。

(五)大额支出管理:单笔支出不低于5万元或不低于共有资金上一年度末余额10%的,为大额支出。大额支出须先行经由业主共同决定;资金拨付前十日,对外公示支出实施方案、经费预算以及表决结果,并由资金管理主体、业主监督代表、社区居民委员会三方联审确认;业主、社区对此存有异议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相关规定处置。

第二十三条【可列支范围】经业主共同决定,共有资金可用于下列支出:

(一)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补充比例由业主大会决定,补充的资金应当全额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二)保修期届满后,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故障排除、安全隐患整治,以及共用设施设备保险、房屋安全体检等基本保障支出;

(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工作经费、委员津贴、专职人员薪酬及社保费用;

(四)委托第三方开展评估鉴定、财务审计、招标代理、法律顾问、会计服务等专业服务的费用;

(五)小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施、充电设施、智能安防设施、文体设施、垃圾分类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费用,以及建筑物养护、居住环境改造、绿化提升等民生类支出;

(六)小区业主公益活动,社区建设等公共性支出;

(七)经业主共同决定,用于按建筑面积或业主户数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收益分红、抵扣物业服务费或停车服务费等业主普惠性支出,具体分配方式由业主共同决定;

(八)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10%提取小区品质提升专项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定期公示使用情况,专项用于小区环境美化、功能优化、设施增设、品质升级等提升类项目;

(九)经业主大会共同决定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二十四条【禁止列支范围】下列费用不得从共有资金中列支:

(一)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

(二)依法应当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相关单位承担的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三)因当事人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修复费用;

(四)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费用;

(五)物业服务企业的经营成本、管理费用、员工薪酬等本应由物业服务企业自行承担的费用;

(六)业主个人或部分业主的私人支出;

(七)罚款、滞纳金等违法违规支出;

(八)实行包干制的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共有资金弥补物业服务费不足、补贴经营亏损的费用;

(九)业主大会决定不得列支的其他费用。


第七章 公示与查询管理

第二十五条【公示要求】管理主体建立常态化公示制度,在小区显著位置与智慧物业平台同步公示,内容真实、完整、清晰,便于查阅监督。显著位置指小区主入口、单元楼首层等业主易见区域,公示资料留存影像档案。

管理主体应当在小区显著位置设置共有资金查询二维码,由管理主体负责动态更新,确保业主实时查询收支明细。

第二十六条【公示频次与期限】共有资金的收入、成本、支出明细、账户余额、经营合同协议、使用相关凭证等情况,每半年至少公示一次,公示期不少于三十日。每年3月底、8月底前分别公示上一年度下半年、本年度上半年共有资金收支情况;公示下半年收支情况时,应当一并公示包含上年结余的年度收支总账。不能按期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示。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每年对辖区内共有资金使用和收支情况的检查结果、整改要求,在物业服务区域显著位置及小区线上平台同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第二十七条【公示内容】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完整、具体,包括但不限于:

(一)共有资金收入明细:收入项目、来源、金额、发生时间、收款专户、划转情况等;

(二)合理成本扣除明细:成本项目、列支依据、金额、扣除时间、受托方名称等;

(三)共有资金支出明细:支出项目、用途、金额、支付对象、审批情况、资金流向等;

(四)共有资金账户余额、利息收入等情况;

(五)经营合同主要条款及附件、成本测算依据;

(六)业主大会关于共有资金经营、使用的决议及表决情况;

(七)其他应当公示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八条【业主查询】业主有权凭房屋产权证明和身份证明,查询与共有资金相关的收支明细、会计账簿、合同协议、原始凭证等全部资料。管理主体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响应,最长不超过7个工作日提供查询资料。

查询时,可复印相关资料,管理主体不得收取费用;业主委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查询共有资金资料的,管理主体应当予以配合,不得额外设置条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异议处理】业主对共有资金管理事项提出异议、投诉及审计申请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业主对共有资金公示内容、收支核算、合理成本扣除、资金使用等事项有异议的,有权向管理主体提出书面异议,载明异议事项、理由及相关证据。管理主体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并说明依据。

(二)业主对管理主体书面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社区居民委员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并书面反馈业主;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总期限不超过30日。

(三)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对审计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可组织业主审计小组或委托具备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监督。审计费用由异议业主先行垫付;异议成立的,审计费用从共有资金中列支;异议不成立的,审计费用由异议业主承担。


第八章 审计管理

第三十条【审计启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共有资金进行全面审计:

(一)物业服务区域内专有部分面积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或者人数占比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签字联名提出书面审计申请,并附相关线索的;

(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决定进行审计的;

(三)物业服务企业更换、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

(四)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选举的;

(五)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要求进行审计的;

(六)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约定的其他应当审计的情形;

(七)共有资金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

第三十一条【审计主体与费用】审计由业主审计小组或者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费用从共有资金列支,选定程序公开透明。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并附佐证资料。

管理主体、经营主体应当配合审计工作,拒绝、阻挠审计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惩戒。

第三十二条【审计结果运用】审计报告公示期不少于30日。发现问题的,30日内整改并公示;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受托方违规的,全额退还资金并赔偿损失;银行未履行义务的,约谈整改、移出名录。


第九章 移交管理

第三十三条【移交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共有资金管理主体应当向新管理主体完整移交共有资金及相关资料:

(一)业主大会设立、业主委员会成立的;

(二)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换届、解散或无法履职的;

(三)物业服务合同终止、解除的;

(四)共有资金管理主体发生变更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移交的情形。

第三十四条【移交时限】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业委会备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移交;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或解除的,相关主体应当在十五日内完成移交;业主委员会换届、解散的,应当在七日内完成移交。

第三十五条【移交内容与程序】移交应当编制移交清单,列明共有资金账户、余额账目、会计凭证、银行对账单、经营合同、财务档案、印章台账、电子数据、平台权限及审计、监管协议等全部相关资料;由移交双方逐项核对确认,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见证签字,移交清单一式三份,各方分别留存备查。

第三十六条【移交责任】移交方应当确保所移交资金、账目、资料真实完整,不得拖延、拒绝、隐匿、损毁相关材料。对拒不移交、逾期拒不配合的,由属地住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仍不整改的,纳入信用评价管理,依法依规处置。


第十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监督】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共有资金工作的指导、监督、检查与考核,推动智慧平台数据共享,督促落实专户管理、公示、审计、移交等制度,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移送执法或公安机关。

第三十八条【属地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属地监管第一责任,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覆盖检查,建立检查与整改台账;指导共有资金账户开立、使用、公示、审计、移交及争议调解;对违规行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纳入信用评价。

第三十九条【社区与基层党组织监督】社区居民委员会、基层党组织参与共有资金日常监督,协助开展检查、审计、移交等工作,引导规范管理,提醒纠正不规范行为。

第四十条【社会监督】鼓励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监督。住建部门、街道(乡镇)设立举报渠道并公布联系方式,依法处理举报信息,为举报人保密。

第四十一条【管理主体责任】管理主体未按本办法履行专户存储、独立核算、公示、查询、审计、移交等义务的,由街道(乡镇)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予以通报批评,纳入信用评价;情节严重的,依法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术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线上平台:指小区业主群、官方公众号、乐山市智慧物业服务管理平台等业主常用渠道。

(二)大额资金:指单笔支出金额不低于5万元,或不低于共有资金上一年度末余额的10%的资金。

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生效与衔接】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本办法施行前已产生的共有资金、已签订经营合同、已开立账户,应当在本办法施行后3个月内完成规范整改、专户存入、合同调整及账户变更。

第四十五条【适用规则】本办法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一致的,从其规定;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解释权】本办法由乐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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