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呼和浩特市园林建设服务中心为适应呼和浩特市城市发展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科学划定并严格保护城市绿线,起草《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明确城市绿线为各类绿地范围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内须按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且不得改作他用。办法适用于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绿线的划定与监督管理,坚持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原则,推动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

办法明确了各级主管部门职责分工,规定了应界定绿线的区域范围,包括现有及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河流湖泊周边绿地、山坡林地、湿地等生态区域,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绿线由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园林绿化、水行政、林业草原等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划定,报政府批准并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绿线内用地不得改作他用,禁止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等破坏活动,不符合规划的建筑物应限期迁出。绿地实行登记造册和数据库动态管理,每两年普查一次。各类建设施工影响绿地须确定保护措施。公园绿地地下空间不得商业性开发。违反规定将依法处罚,工作人员失职渎职依法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本办法施行后原办法废止。

全文如下:

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市绿线管理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以科学划定、严格控制、有效保护为原则,推动城市绿地从单一功能向复合功能转变,不断拓展绿地面积,提升绿地质量。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现状绿线和规划绿线。现状绿线作为现状绿地保护范围控制线,绿线范围内不得进行非绿化设施建设;规划绿线作为控制线,绿线范围内必须按照规划进行绿化建设,不得改作他用。

第四条 本市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线管理工作。

市辖区、旗县人民政府绿化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绿线的监督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生态环境、水行政、林业和草原、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及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养护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线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下列区域应当界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二)规划的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及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起重要作用的绿地;

(三)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河流、湖泊的周边绿地、山坡、林地以及不宜建设的荒地、湿地等生态区域;

(四)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风景名胜区、原生林植被、园林文物及古树名木规定的保护范围;

(五)其他对城市生态和景观产生重大影响的区域。

第七条 城市绿线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水行政、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结合现有绿地、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予以划定。明确各类城市绿地的界线、布局和具体坐标,并将城市绿线文本和图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八条 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当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投诉、举报的权利。

第九条 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城市绿线的变更和调整应当遵循绿地总量平衡原则,因绿线修改减少现状或规划绿地的,应当补充落实新的品质相当、面积相等的绿地。

第十条 城市绿线范围的现有绿地和规划绿地,由市人民政府城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登记造册,编制城市绿线控制图则,建立数据库,实行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对中心城区城镇开发边界内的绿地每两年进行一次普查,并公布绿化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的信息。

城市绿线涉及城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的林地范围,由市林业和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林业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绿地的管护工作。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内的用地,不得改作他用,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

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定,批准在城市绿线范围内进行建设。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在城市绿线范围内,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当限期迁出。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拦河截溪、取土采石、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以及其他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

近期不进行绿化建设的规划绿地范围内的建设活动,应当进行生态环境影响分析,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规定,予以严格控制。

第十三条 居住区绿化、单位庭院绿化、各类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及城市道路绿化建设规划和更新改造应当达到《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道路绿化设计标准》等相关规定及要求。

建设单位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应当如实公示该建设项目的绿地率、绿地面积以及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筑总平面方案载明的绿线范围,不得将绿线范围外的其他绿地或者临时性绿地作为其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城市绿线的控制和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 敷设通讯电缆、光缆、输电、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管道,设置围栏、广告牌等城市各类建设施工项目影响城市绿地及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会同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确定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保护措施施工。

第十六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规划绿地,由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落实和监督管理;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城市现状绿地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养护管理,并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监督管理。

城市绿线内所有的植被、园林设施等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植、砍伐和损坏。确需移植、砍伐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绿化条例》《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相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进行商业性开发。因公共利益确需开发利用公园绿地地下空间的,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但不得影响植物正常生长和公园的公共服务功能,市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其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市人民政府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擅自改变城市绿线内土地用途、占用或者破坏城市绿地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呼和浩特市城市绿化条例》《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关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已经划定的城市绿线范围内违反规定审批城市各类建设项目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有关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绿线以外城市绿地的绿线划定、监督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城市园林绿化、自然资源、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履行法定职责,秉公执法。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他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参照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XX月 XX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为:      号。原《呼和浩特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ZG-2015-05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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