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0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发挥详细规划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引领作用和对城市更新的支撑作用,起草《重庆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以及边界外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编制,村规划和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不适用。详细规划分为街区层面和地块层面:街区详细规划是基本管理单元,落实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统筹专项规划,明确主导功能并传导用地规模与设施布局;地块详细规划是实施用途管制和规划许可的法定依据,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等指标。中心城区建立“规划单元—街区—地块”传导体系,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和实施方案应符合详细规划,鼓励同步编制城市设计和开展体检评估。详细规划修改适用于总体规划调整、重大战略实施、体检评估等情形;优化适用于局部调整、提高容积率、指标平衡等情形;修正适用于线型微调、地块拆分合并、信息更正等技术性调整。规划实施中建立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清单,区分正面清单和有条件混合清单,允许实施深化和短期利用。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统筹管理,中心城区街区详细规划由市政府审批,地块详细规划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中心城区外由区县政府审批,修改和动态维护参照执行。
全文如下:
重庆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国土空间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详细规划)管理,发挥详细规划对城市规划建设的引领作用和对城市更新的支撑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关于加强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43号)《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等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镇开发边界内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以及城镇开发边界外具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详细规划的编制。村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的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职责)市人民政府负责中心城区详细规划的审批,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内详细规划的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全市详细规划。
第四条(工作原则)编制详细规划,应当严守国土空间规划底线,落实生态环境、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及城市安全等要求,推动城市空间结构与功能布局优化,盘活存量用地支撑城市更新。详细规划依法批准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确需调整规划的,应当通过修改或动态维护方式,依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动态维护包括优化和修正两种情形。
第五条(规划传导)中心城区建立“规划单元—街区—地块”的规划传导体系和管理机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开展实施监测评估,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详细规划修改或动态维护不得违反各区县(自治县)国土空间总体(分区)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第六条(规划层次)详细规划分为街区层面详细规划(以下简称“街区详细规划”)和地块层面详细规划(以下简称“地块详细规划”)。
(一)街区详细规划。街区是详细规划管理的基本单元。街区详细规划是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地块详细规划的依据,应当落实总体规划管控要求、统筹各专项规划,明确街区主导功能,传导居住、商业服务业、产业三大类用地规模,落实市政交通、公共服务、安全韧性三大类设施布局,并细化明确其他管控要求。
(二)地块详细规划。地块是详细规划实施的具体载体。地块详细规划是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核发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实施开发建设、整治更新、保护修复活动的法定依据,是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完善功能配置、激发发展活力的实施性政策工具。应当细化落实街区详细规划管控要求,明确用地性质、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等指标,加强对整体风貌、建筑形态、公共空间等的规划要求,提升空间品质。
第七条(城市更新)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应当符合详细规划,确实需要调整详细规划的,按本办法办理。街区详细规划做好重大规划要素控制,作为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的规划设计条件。地块详细规划落实具体规划指标,作为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的依据。
第八条(城市设计)城市设计是营造美好城市空间格局、形态艺术和宜人人居环境和空间场所的重要理念与方法,鼓励同步编制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经过审定的城市设计主要内容应当纳入详细规划。
第九条(体检评估)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据法律、法规,定期开展中心城区详细规划体检评估,按需主动优化详细规划持续提升规划的科学性,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体检评估应当以国土调查、地籍调查、不动产登记等为基础,聚焦城市结构优化、城市动能转换、城市品质提升、城市绿色转型、城市文脉赓续、治理增效与安全韧性等,结合城市更新的需要,识别空间治理问题短板,明确功能完善和空间优化的方向,切实增强详细规划的针对性、可实施性。
第十条(数字化)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依托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数字化赋能,通过AI辅助详细规划评估、编制、审批、实施,推动详细规划管理向全程智治升级。
第十一条(工作经费)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本行政区域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以及同步开展的有关专题研究、详细规划成果数字化建设和管理等有关资金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编制和管理。
第二章 详细规划编制
第十二条(组织编制)市规划自然资源局会同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编制详细规划。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第十三条(分层分类)原则上以街区为基本单元编制街区详细规划,可以同步编制相应街区的地块详细规划。支撑城市更新优先编制存量提升型街区详细规划,存量带增量积极编制优化完善型街区详细规划,引领城市拓展按照需要编制增量拓展型街区详细规划。
第十四条(独立用地)依据总体规划,结合城乡融合、区域一体化发展和旅游开发、能源资源开发、“平急两用”设施建设、邻避及安全要求等合理需要,综合研判用地分类和项目类型,可以在城镇开发边界外规划布局有特定选址要求的独立城镇建设用地,按照需要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五条(专项工作)编制详细规划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开展土壤污染调查、环境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等,以及规划用地及周边噪音、废气等各类环境影响,经审定的相关调查及评价成果应纳入详细规划。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编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土石方平衡评估、实景三维论证等报告。
第十六条(提出申请)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街区详细规划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规划编制的理由。依据街区详细规划开展地块详细规划编制的,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
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等,向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提出编制详细规划的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规划编制的理由。
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按照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的要求,以及城市重点拓展方向、城市更新的需要以及详细规划体检评估结论等,主动组织编制详细规划。
第十七条(规划论证)市、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参与详细规划成果论证及审查。中心城区的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规划论证、征求意见、公示,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街区详细规划应当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确有必要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
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开展规划论证、征求意见、公示,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镇人民政府审查,报送区县(自治县)规划委员会审议。确有必要的报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
第十八条(规划审批)中心城区的街区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处理结果等。中心城区的地块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详细规划由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九条(公示公布)详细规划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详细规划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
第三章 详细规划修改
第二十条(适用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开展详细规划修改:
(一)因总体规划修改,城市建设、城市更新实施,涉及街区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国家和市重大战略实施、重大政策调整、重大项目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涉及街区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变化的;
(三)经体检评估,确需修改街区详细规划的;
(四)因城市重点功能片区、重要城市更新片区规划实施的需要,涉及详细规划产生重大变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提出申请)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详细规划修改的理由,进行规划修改合理性论证,并提交详细规划修改草案。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申请对所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详细规划修改的,应当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地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修改申请,申请材料要求按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二条(论证审批)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办理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组织论证详细规划修改的必要性。
论证结论为有必要修改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对详细规划修改方案进行论证、征求意见、公示、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并报送市规划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审议,确有必要的报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将经审议通过后的详细规划修改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附审查意见、公众意见、处理结果等。
论证结论为不必要修改的,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报告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终止该详细规划修改。
市人民政府确定需要修改详细规划的,由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按照本办法办理。
第二十三条(公示公布)详细规划修改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详细规划修改方案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公布。
第四章 详细规划优化
第二十四条(适用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开展详细规划优化:
(一)按照国家和本市的相关政策,依据已批准的专项规划、城市设计和专项论证,局部优化街区详细规划或优化地块详细规划的;
(二)不改变土地用途,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地块提高容积率的。《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等明确应当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的除外;
(三)符合国家和本市的产业政策,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工业、仓储用地增加容积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关条款有约定的除外;
(四)已供应土地为增加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提升服务或产业功能,或者不动产权证书与详细规划不一致,确需优化地块详细规划的;
(五)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居住、商业服务业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确需优化地块详细规划用地性质、高容积率的;
(六)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对城市空间形态不产生重大影响的前提下,确需优化地块详细规划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绿地率的;
(七)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和相关规划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同一个建设项目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经论证后进行总体平衡的;
(八)在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公共服务设施、商业服务业设施、公用设施、交通设施、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面积和相关规划指标不减少的前提下,同一个建设项目多个地块的公共服务设施、公园绿地,经论证后对位置进行优化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提出意见)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意见,意见中应当说明详细规划优化的理由,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并提交详细规划优化草案。涉及公园绿地布局优化的,还应当说明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情况。
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对市级储备土地红线范围内用地进行详细规划优化的,应当征求储备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意见后,由市级土地储备机构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意见,有关材料要求按照前述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论证审批)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公示、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五)款情形的论证审批,还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公示公布)详细规划优化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详细规划优化方案经批准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公布。
第五章 详细规划修正
第二十八条(适用情形)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依法开展地块详细规划修正:
(一)依据已批准的专项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或者结合工程方案深化的需求,对城市道路、步行通道、轨道交通、市政管线等线型、技术参数微调的,因线型调整导致沿线用地边界微调的,微调公用设施的技术参数和用地边界的;
(二)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不影响安全、交通通行、地下管线铺设及满足景观要求的前提下,在空中和地下增加过街建(构)筑物的;
(三)根据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修正建筑高度、建筑密度等技术指标的;
(四)在不增加计容建筑面积、绿地率等控制指标的前提下,用地性质相同地块的拆分、合并的;
(五)因技术条件制约或标准规范更新,需更正详细规划相关信息的;
(六)产权证证载边界与详细规划边界不一致,确需修正详细规划边界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提出申请)市级土地储备机构、中心城区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详细规划修正的理由,进行规划合理性论证,并提交详细规划修正草案。
建设单位、土地使用权人报经所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同意的,可以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论证审批)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论证、征求意见、公示、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审查、批准,并定期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一条(公示公布)详细规划修正方案在审批前,应当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其中工作日不少于7日)。详细规划修正方案经批准后,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应当及时公布。
第六章 规划实施
第三十二条(正面清单)在确保公共安全、保障公共利益、维护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建立适应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的建设用地功能混合使用清单,包括正面清单、有条件混合清单。符合正面清单及相关管控要求的,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按实施深化办理。符合有条件混合清单的,可以开展详细规划修改或者动态维护,涉及专项规划的应当征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三条(实施深化)为优化空间治理和城市空间形态,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可以对详细规划进行实施深化,无需调整详细规划,在规划管理阶段予以落实。具体情形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短期利用)储备土地的短期利用用途与详细规划不一致的,应当编制短期利用方案,作为短期利用期限内详细规划,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审批后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作为核发选址意见、实施土地供应、办理规划许可的依据。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参照执行。
第三十五条(现状利用)不动产权证书的土地用途及各项指标与详细规划不一致的现状用地,近期无规划实施计划、远期需要按照规划实施的,经论证后可以按照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实施短期利用。
第七章 实施监督
第三十六条(加强监督)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开展有关工作,接受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机关和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的,均有权向市规划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区县执行)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的详细规划编制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详细规划修改和动态维护参照本办法执行。鼓励中心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结合本办法和地方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办法,征求市规划自然资源局意见。详细规划编制、修改和动态维护涉及市级储备用地的,应当征求市级土地储备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八条(施行时间)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过程中,新制订的国家及我市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录
名 词 解 释
一、城镇开发边界
是指在一定时期内因城镇发展需要,可以集中进行城镇开发建设,以城镇功能为主的区域边界,涉及城市、建制镇以及各类开发区等。
二、规划单元
在总体规划中,结合空间结构、规划分区、快速路及主干路网、街镇村行政边界等因素划定,参考街道服务人口(一般 10 万人为宜)标准,规划单元面积一般为10—30平方公里,由若干个街区构成。镇区域一般以完整行政区为单元范围。
三、街区
在总体规划中,结合主导功能、自然山水格局、城市道路、完整地块、村社界等综合因素,将规划单元进一步划分形成街区,按照网格化、相对规整的原则,以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为基准,街区面积一般3—5平方公里。老城区因人口密度大可适当划小,新区可适当划大。街区层面详细规划应分解落实规划单元底线管控、功能布局、空间结构、资源利用等方面的要求,按不同类型街区管理需求,增加其他指导性建议与引导要求。
四、地块
在街区范围内,依据规划路网、自然山水界线、土地权籍范围、规划意图等划分地块,地块边界应相对规整,避免出现零星用地。单个规划地块面积不宜过大,原则上居住地块、 商业商务地块(含混合用地)面积不超过4公顷,工业仓储地块面积不超过8公顷。
五、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总体规划规定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刚性约束内容,包括: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城镇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居住用地及其建筑规模,商业商务和产业用地面积,城市“四线”,重大市政交通、公共服务、安全三大类设施以及其他应当控制的强制性内容。
六、街区类型
存量提升型街区是指现状建成度高、已基本完成开发建设的街区,用地实施率原则上高于80%。增量拓展型街区是指现状建成度较低、待开发建设的街区,用地实施率原则上不大于40%。优化完善型街区是指现状建成度适中、具备开发建设潜力的街区,用地实施率原则上为40%—80%。
七、国家、市重大建设项目
指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重庆市市级重大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办法》的建设项目。
八、街区强制性内容
指街区的主导功能,居住用地及其建筑规模,以商业为主导功能街区的商业服务业用地及其建筑规模,以产业为主导功能街区的产业用地规模,主干路及以上等级的道路结构体系,街道级及以上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四线”,以及市政交通、公共服务、安全韧性三大类设施数量。
九、居住、商业服务业、产业三大类用地
居住用地是指城镇住宅用地和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是指商业用地、商务金融用地、娱乐用地和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产业用地是指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和科研用地。
十、市政交通、公共服务、安全韧性三大类设施
市政交通设施是指供水、排水、供电、供燃气、供热、通信、邮政、广播电视、环卫等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城镇道路以及交通场站等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机关团体、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等设施。安全韧性设施是指消防、防洪、应急避难等设施。
十一、局部优化街区详细规划
在街区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虽涉及街区强制性内容的优化,但居住、商业服务业、产业三大类用地及其建筑规模,街道级及以上等级的公共服务设施在规划单元或行政区内总体平衡的情形。
十二、短期利用
短期利用是指为盘活政府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对未纳入近期供应计划的地块,在不影响现行规划实施的前提下,通过公开租赁或出租方式交由承租人进行短期利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