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9日,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印发《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津交发〔2026〕120号。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适用本办法。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是指不够铁路道口看守标准、应由地方负责监护的道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道口由其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监护。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属地管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贯彻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指导各区管理工作、协同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组织检查和宣传教育培训、提出市级监护经费分配意见等。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监护工作,包括监护人员选聘管理、监护房修建维护、日常检查、经费管理、档案建立及参与事故调查处理等。监护人员须坚持标准化作业,穿着规定服装、佩戴统一标志,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坚守岗位、认真瞭望,根据报警和列车运行情况适时关闭栏杆,列车通过后确认安全再开放栏杆疏导通行。监护人员须符合用工基本条件,经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行年度考核。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与视频监控相结合方式抽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每月至少两次夜查,并制定应急预案。监护房内应悬挂岗位职责、作业标准等制度,保持整洁,确保用电安全。道口设备应定期维护维修。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参与监护人员培训及监护房建设改造规划。发生事故时,当班监护人员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报告,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40分钟内赶到现场组织救援,重大事故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部门单位依法处理,对成绩突出者予以奖励。
全文如下:
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安全管理,进一步落实安全责任,保障本市铁路、道路安全畅通,防止铁路道口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道口是指在铁路线路上铺面宽度在2.5米及以上,直接与道路贯通的平面交叉,分为有人看守道口和无人看守道口。铁路干、支线上的有人看守道口由铁路运输企业负责看守。
本办法所称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是指不够铁路道口看守标准,应由地方负责监护的道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上的无人看守道口由其产权单位或受益单位负责监护。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本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综合分析全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存在的问题,制定有关规定和措施,并组织监督实施。
(二)指导各区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三)协同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重大事故。
(四)组织检查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情况,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开展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宣传教育,组织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和监护人员培训。
(五)会同相关区测算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经费和设施维护费,提出市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分配意见,指导相关区道口管理部门做好预算执行并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管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实施属地管理。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组织协调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选聘和管理,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并组织对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的安全教育和业务培训。
(三)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的修建、维护和管理。
(四)负责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工作的检查。
(五)负责区级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监护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六)建立健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管理制度,完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及监护人员档案。
(七)参与协调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拆除、合并、改建等工作。
(八)负责组织对破坏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施、扰乱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秩序行为的调查处理工作,参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六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必须坚持标准化作业。
(一)保持精神饱满,穿着规定服装,衣帽整洁端正,佩戴统一的执勤标志。
(二)交接班应填写交接班记录簿,载明安全情况、信号工具备品、设备状况、注意事项、上级指示和文电通知等。
(三)班中应坚守岗位,认真瞭望,根据报警和列车运行情况,适时关闭栏杆(门);双向行驶车辆的道口,应先关闭进口栏杆(门)。
发现列车驶来或报警时,监护人员应立即做好接车准备,并携带“停”字牌在规定位置接车。接车时应注意道路交通状况,及时拦阻欲抢越道口的车辆和行人。
列车通过后,双侧监护人员应确认本线及其他线无列车驶来,并互相确认信号,然后开放栏杆(门),疏导车辆、行人迅速通过。双向行驶车辆的道口,应先开放出口栏杆(门)。
第七条 选聘的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人员必须符合用工基本条件,包括:对工作负责,事业心强,身体健康,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有关规定签订劳动合同。聘用人员名单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选聘的监护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对监护人员责任心、安全意识、业务技能、健康状况、年龄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对不适应岗位工作要求的要及时调换,并做好续聘和解聘工作。
选聘的监护人员应参加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铁路运输企业组织的业务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八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采取现场检查与视频监控相结合的方法,对关键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开展抽查检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每周至少组织一次检查,每月至少组织两次夜查,安排专人每日对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及设备状态进行检查,严格落实昼夜检查制度,对检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追踪整改,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制定应急预案。遇节假日、重大活动以及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加大检查力度,对防护设施进行常态化检查,出现故障立即组织抢修。
第九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日常管理:
(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应悬挂监护人员岗位职责、监护人员作业标准、发生故障应急处理办法、工具备品、旅客列车时刻表等。
(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应有安全技术设备台账、交接班记录簿、安全检查指导簿、行车日志记录簿、设备检修及故障处理记录簿、安全通知通报记录簿。
(三)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及周边应保持整洁。
(四)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房内及周边不得私自拉电线及擅自增加电器设备,确保用电安全。
第十条 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铁路无人看守道口设备坚持定期维护维修,保证在规定的安全期限内使用。
第十一条 铁路运输企业应积极参与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的监护人员业务培训与日常管理、监护房建设和改造规划工作。
第十二条 铁路无人看守道口事故处理:
(一)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和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配合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调查处理。
(二)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发生事故时,当班监护人员应迅速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事故情况报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铁路道口两端车站。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40分钟内赶到现场,积极组织救援,处理相关事宜。发生重大事故时,应在调查处理事故的同时立即报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三)由于肇事者违章抢过道口而发生的事故,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四)对疏于管理造成事故的部门和单位,由有权机关根据情节对该部门、单位及其负责人依法给予处理。
第十三条 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附近发生道路交通阻塞或交通事故时,监护人员应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疏导交通、维护秩序。
第十四条 对在铁路无人看守道口安全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予以奖励。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0年,原《天津市铁路无人看守道口监护实施办法》(津交规〔202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