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2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生态环境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管理厅、省能源局、省林业局印发《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试行)》。
关于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用地审批管理的通知
(试行)
各市(州)、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应急管理、能源、林业主管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贵州省矿产资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政策文件精神,为规范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使用临时用地的审批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及期限
本通知适用于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的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审批、使用、复垦及监督管理活动,不包括堆放废石、废渣、尾矿库及排土场用地。露天开采战略性矿产资源临时使用土地原则上每期不超过5年,累计不超过矿业权期限。
二、临时用地申请资料
(一)临时用地申请书及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附土地权属证明材料,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收取的临时用地补偿费凭证;
(三)《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及勘界图、坐标表;
(四)土地利用现状照片。近30日内拍摄的带时间、地点等信息水印的近景和远景照片;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六)县(市、区、特区)、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复审意见;
(七)其他必要材料。
采矿许可证、矿区生态修复方案及批复(或备案),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通过内部系统共享信息获取,企业不再提供。
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根据林地、草地的审批管理权限,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意见;涉及占用水利设施用地或影响水利设施等情况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同级水利主管部门的意见;涉及自然保护地、世界自然遗产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区域的,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权限内相关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临时用地审批程序
(一)生态修复方案审查。申请临时使用土地的采矿权人应按照国家和省要求编制矿区生态修复方案,明确分期、分区使用临时用地范围、使用时限、土地复垦时限及相应的复垦修复计划等,论证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条件。评审通过的方案,评审意见应明确临时使用土地是否具备边开采、边复垦的结论性意见;
(二)申请。矿业权人按照评审通过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申报材料,通过贵州省政务服务网或贵州省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向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临时使用土地的申请;
(三)受理。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的齐全完整性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当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补正的材料,限期补正;
(四)审批。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建立内部并联审核机制,对临时用地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在政府相关门户网站或政务服务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临时用地批准信息。不予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告知原因;
(五)备案。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临时用地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相关信息录入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完成备案。
四、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式
对于矿业权人依据原有法律法规政策已依法办理矿山临时用地手续,或已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保证金、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等相关费用,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修订、相关政策调整等客观原因,形成矿山历史遗留用地问题的,矿业权人依法依规补办用地手续,本着尊重历史、公平公正、包容审慎的原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依法保障无过错经营主体的利益。
五、临时用地选址要求
露天开采矿山企业应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的规划选址,使用临时用地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不占或少占耕地,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确需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应在矿区生态修复方案中明确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复垦的内容,做好耕作层土壤剥离利用和复垦验收等工作,符合期满后可恢复原种植条件的要求。使用临时用地,应当避开永久性测量标志,不得擅自占压或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确实难以避让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应当依法申请迁建。
六、落实临时用地恢复责任和验收要求
(一)临时用地复垦责任
采矿权人应当按照批准的矿区生态修复方案,确定各阶段土地复垦的目标任务、阶段方案、工程规划设计、年度计划、费用安排、工程实施进度和完成期限,组织实施复垦,并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阶段验收,确保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内复垦后原地类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使用未利用地的,符合条件的鼓励复垦为耕地。采矿权人应当自临时用地使用期满之日起1年内完成复垦。临时占用水利设施的,应及时恢复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涉及供水和灌溉的,要提前修建替代工程,保证不影响区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
(二)土地复垦监管和验收
县级自然资源(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临时用地(林草)复垦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生态保护等过程监管,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林业、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复垦验收。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以及矿区涉及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居民代表、村民代表参加,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临时用地信息系统中及时更新土地复垦等信息。
(三)土地复垦保障
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统一纳入矿山生态修复基金管理,不再单独缴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财政、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对生态修复基金的计提、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临时用地的监管责任
(一)采矿权人责任
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位置和面积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用地申请人根据土地权属情况,分别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明确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和现状地类,以及临时使用土地的用途、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标准、补偿费用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监管责任
县(市、区、特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临时用地批后现场巡查、复垦预警等日常监管工作。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批后监管和复垦复绿调度,依法监督采矿权人按批准范围、用途使用土地,督促采矿权人按规定计提使用矿山生态修复基金、制定阶段方案、工程设计和年度计划,履行复垦义务。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矿山开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危险性评估,落实综合防治措施。发现批后不按临时用地用途、范围使用土地,不进行复垦和复垦不到位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依法责令改正或查处。采矿权人未按规定履行土地复垦等矿区生态修复义务的,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暂停受理采矿权人新的临时用地申请。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任
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参与非煤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露天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协调和监督露天开采建设项目区域的生态保护修复工作。
水利主管部门负责对露天开采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占用水利设施的监督管理,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项目区水土流失防治,对因露天开采项目影响区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的,督促企业做好区域群众生产、生活用水保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参与露天开采建设项目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复垦验收,负责临时用地复垦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质量的监督管理。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非煤矿山企业露天开采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监督检查非煤矿山企业是否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会同工信等行业主管部门督促指导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地质灾害隐患排查、监测和治理。
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对煤矿企业露天开采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检查露天煤矿企业是否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督促能源企业做好矿山开采地质灾害风险调查与危险性评估,落实地质灾害综合防治措施。
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临时使用林地、草地的批后监管,对超期使用、超范围使用林地、草地,修建永久设施等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限期整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