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为进一步规范和支持重庆市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提升国土空间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起草《重庆市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指导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意见明确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分为“兼容”和“混合”两种方式。兼容用地指单一用途用地上允许安排一定比例其他适建用途;混合用地指同一地块上两种或以上用途并存,首位为主要用途并优先保障。鼓励通过兼容和混合实现用地盘活与功能提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基本原则包括节约集约、提质增效,规划引领、弹性适应,公益优先、部门联动,存量优先、更新赋能。适用范围为全市详细规划编制与现行详细规划实施,鼓励在中心城区“一主八副”城市中心、区县城城市中心、重点功能片区、TOD综合开发区、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园区等区域优先布局功能复合用地,并围绕“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及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推进功能复合。

主要措施方面,兼容用地管理明确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商业服务业用地配套功能计容建筑规模不超过总计容建筑规模的10%;工业、仓储物流用地配套功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新型产业用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占比可提高至30%,其中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TOD综合开发区、城市更新片区等重点区域经专题论证后可适当上浮,超过比例应明确为混合用地。

混合用地管理要求按功能复合利用清单布局,两种用途混合时主要用途建筑面积应大于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三种及以上用途混合时按占比高低确定主要用途。规划实施阶段按“正面清单”和“有条件混合”两类管理。土地供应前应依据详细规划确定主要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合理确定使用年限并分项评估地价。支持存量土地在符合规划前提下转换为以原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产权登记按出让合同或划拨批准文件办理,并注记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分层设权依法登记。

其他要求包括强化闭环管理,将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或实施深化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加强全生命周期实施监督,对城市更新项目加强跟踪评估。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清单。

全文如下:

重庆市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指导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支持我市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提升国土空间资源配置效率、优化城市功能布局、支持新产业新业态发展、支撑城市更新行动,依据《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重庆市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试点行动方案》(渝府发〔2025〕16号)等文件规定,借鉴相关城市经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目标

积极顺应功能复合利用需求,允许兼容、鼓励混合、优化供应、盘活存量,加强规划管理的弹性适应,高质量推动我市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推动城市功能拓展、民生改善、品质提升。

(二)概念内涵

本意见所指用地功能复合利用分为“兼容”和“混合”两种。兼容用地是指在单一用途用地上,允许安排一定比例的其他适建用途。混合用地是指同一地块上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用途并存,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途,应优先保障。鼓励通过“兼容”和“混合”实现用地盘活和功能提升,实施城市更新项目。

(三)基本原则

节约集约,提质增效。坚持严控新增、盘活存量,强化节约集约用地导向,聚焦新产业新业态需求,推进土地混合开发利用,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效益提升。

规划引领,弹性适应。发挥规划统筹引领作用,坚持刚弹并举,坚持“用途相近、功能相容、互不干扰、设施共享”的原则,合理布局复合功能用地,服务城市高质量发展。

公益优先,部门联动。确保公共利益不降低、公共安全不减弱,优先实现市政交通、公共服务、绿地广场等功能。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确保用地复合利用满足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

存量优先,更新赋能。支持存量建设用地实施功能复合利用,推动土地用途转换与功能混合,盘活存量土地,促进老旧厂房、低效楼宇、传统商业设施等活化利用,实现内涵式发展。

(四)适用范围及对象

本意见适用于全市的详细规划编制与现行详细规划的实施。鼓励在下列区域优先布局功能复合用地:

1. 中心城区“一主八副”城市中心、区县城城市中心、重点功能片区、TOD综合开发区、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园区等区域,鼓励功能复合利用,促进地区活力提升。

2. 在产业园区,鼓励围绕交通节点、开敞空间等布局产业综合服务中心、产业社区服务点、便民驿站等,完善产业生产服务配套,促进产城融合。在产业用地中,鼓励适度设置其他关联产业功能和配套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

3. 围绕“15分钟高品质生活服务圈”,鼓励居住、研发、办公、商业和公共服务等功能在不影响相邻功能前提下适度功能复合,补充设施配套短板,完善社区多元功能。

4. 结合新产业、新业态发展需求,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存量用地混合办公、商业、文化及公共服务等多种城市功能,优化空间配置、完善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质。

二、主要措施

(一)兼容用地管理

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等兼容用地上的配套功能,其计容建筑规模不超过总计容建筑规模的10%。

工业用地、仓储物流用地等兼容用地上的配套功能,其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新型产业用地上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提高至30%,其中用于商业、餐饮、宿舍等生活服务设施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国家及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TOD综合开发区、城市更新片区等重点区域兼容比例经专题论证后可适当上浮。绿地广场、市政交通上盖等兼容用地上的配套功能经专题论证后确定。

超过上述比例的应明确为混合用地。

(二)混合用地管理

1. 混合用途要求。规划编制阶段,按照“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清单”(附件)要求规划布局混合用地。

2. 混合比例要求。两种用途混合的,主要用途的建筑面积应大于该地块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三种及以上用途混合的,建筑面积占比最高的为主要用途,顺序按照混合比例从高到低排列,比例相等时按照功能重要性排列顺序。

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城市绿地、历史古迹等用地与其他用途混合利用的,以涉及公共利益的用途为主要用途,其面积占比经专题论证后确定。在只有商业用地和商务金融用地混合的情况下,可不确定主要用途和比例。

3. 混合用地规划管理。规划实施阶段,按照“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清单”里“正面清单”“有条件混合”两类方式进行管理。

正面清单。符合“正面清单”类型,且不改变原规划用地主要用途的,可视为符合详细规划,按实施深化进行规划管理。涉及利害关系人的应当按程序开展公示,涉及特定利害关系人的应当定向征求意见。

有条件混合。符合“有条件混合”类型的,须开展规划论证及详细规划修改或动态维护。

(三)土地供应管理

土地供应前,应依据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确定主要土地用途、空间布局及比例,依法依规合理确定土地使用年限,按不同用途分项评估后确定出让地价;涉及以划拨方式供应的,按规定依法确定土地划拨价款。

(四)支持存量土地用途转换

支持存量土地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转换为以原用途为主导的混合用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后确定各类用地的具体用途、混合比例等。其中涉及已供应土地转换土地用途的,应按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完善土地供应手续。

(五)产权登记及转让管理

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或划拨价款及有关税费后,不动产登记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中要求不动产登记机构记载用途清单和比例构成等内容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在产权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记。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据详细规划实施分层设权,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土地使用权地上地下空间分层供应情况,依法依规办理登记。

三、其他要求

(一)强化闭环管理。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应符合居住规模总量管控要求。各区县应及时将详细规划动态维护或实施深化方案,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闭环管理。

(二)加强实施监督。各区县应依据本方案,将功能复合利用理念贯穿规划建设管理全过程各环节,按照规划传导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前期审核、中期监管、后期评估、全程监管的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土地资源集约高效利用。对城市更新项目的功能复合利用,应加强实施跟踪和效果评估,确保存量盘活取得实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建设用地功能复合利用清单

主要用途

(原规划用地性质)

正面清单

有条件混合

城镇住宅用地

(0701)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商业用地(0901)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1.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医疗卫生用地(0806)、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

2.商务金融用地(0902)、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3.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4.供水用地(1301)、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机关团体用地(0801)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1.医疗卫生用地(0806)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科研用地(0802)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4.新型产业用地(100100)、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1.机关团体用地(0801)、医疗卫生用地(0806)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文化用地(0803)

体育用地(0805)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3.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4.性质互换

1.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教育用地(0804)、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教育用地(0804)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4.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1.机关团体用地(0801)、医疗卫生用地(0806)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医疗卫生用地

(0806)

社会福利用地

(0807)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3.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4.性质互换

1.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商业用地(0901)

商务金融用地

(0902)

娱乐用地(0903)

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0904)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4.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5.性质互换

1.城镇住宅用地(0701)

2.教育用地(0804)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6.新型产业用地(100100)

一类工业用地

(100101)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1.性质互换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3.科研用地(0802)

1.机关团体用地(0801)、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环卫用地(1309)、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6.新型产业用地(100100)

新型产业用地

(100100)

1.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2.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4.科研用地(0802)

1.机关团体用地(0801)、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文物古迹用地(1504)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环卫用地(1309)、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二类工业用地

(100102)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

——

1.性质互换

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

交通场站用地

(1208)

1.性质互换

2.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3.城镇村道路用地(1207)

1.城镇住宅用地(070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3.商业服务业用地(09)

4.新型产业用地(100100)、一类工业用地(100101)、一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1)

5.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环卫用地(1309)、邮政用地(1307)、消防用地(1310)

6.文物古迹用地(1504)

城镇村道路用地

(1207)

1.交通场站用地(1208)

2.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

3.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公用设施用地

(13)

——

1.城镇社区服务设施用地(0702)

2.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社会福利用地(0807)

3.商业服务业用地(09)

4.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5.文物古迹用地(1504)

6.供水用地(1301)、排水用地(1302)、供电用地(1303)、通信用地(1306)、环卫用地(1309)、邮政用地(1307)

7.一类工业用地(100101)

8.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城市公园配套功能

1.文化用地(0803)、体育用地(0805)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4.文物古迹用地(1504)

5.社会停车场用地(120803)

文物古迹用地

(1504)

1.绿地与开敞空间用地(14)

1.机关团体用地(0801)、科研用地(0802)、文化用地(0803)、教育用地(0804)、体育用地(0805)、医疗卫生用地(0806)、社会福利用地(0807)

2.商业服务业用地(09)

3.城市轨道交通用地(1206)、交通场站用地(1208)


注:1.涉及公共安全、保密、重大邻避设施等相关用途,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设施(1501)、使领馆用地(1502)、储备库(1102)、供燃气(1304)、加油、加气、加氢站等涉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及特殊功能的用地,不得与其他用地混合。

二类工业用地(100102)、二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2)不应与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复合。

加油、加气、加氢站不应与居住用地(07)、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复合。

涉及传染病、流行病类医疗卫生用地不应与其他用地复合。

三类工业用地(100103)、三类物流仓储用地(110103)不应与其他用地复合。

医院用地(080601)、公共卫生用地(080603)、批发市场用地(090102)、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090105)、交通运输用地(12)、公用设施用地(13)与其他用地复合时,应满足法律法规明确的具有环境保护、生态安全、消防安全、军事安全、文物保护等邻避、隔离要求,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安全、环保、承载力等方面的论证。

2.本表未提及的用地类别,确有混合开发利用需求的,须对可能带来的环境安全、景观风貌、规模控制、空间布局、基础设施等方面影响开展专项研究论证。

3.存量用地用途转换应同时遵守其他有关规定。

4.涉及地下空间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5.转换用途涉及敏感类用途的(如中小学、医疗卫生和社会福利设施等),应同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求。

6.涉及相关专项设施的应征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7.市政交通上盖混合使用等项目,经专题论证后确定主要用途,市政交通的建筑面积比例可少于50%。

8. 应确保现有城市绿地总量不得减少,系统性不得破坏,功能性不得降低的基础上,城市绿地与文化用地、体育用地、商业服务业用地、城市轨道交通用地、交通场站用地、文物古迹用地、社会停车场用地进行有条件混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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