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5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三新”“三量”工作要求,规范城市更新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统筹推进城市更新项目谋划、储备、实施工作,起草《天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天津市制定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项目库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等多部门按行业职责指导各区项目谋划和分类管理,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级项目谋划储备和推动落实,强化“城市体检—更新实施—效果评估—整改提升”闭环管理。项目库按常态申报、动态调整原则管理,依托天津市智慧住建平台实现信息化管理和信息共享。入库项目可享受城市更新领域相关支持政策,并作为争取财政资金、专项债等依据,申请项目贷款须纳入项目库。
项目库按全生命周期分为谋划、储备、实施三个子库:谋划项目需符合城市更新条例任务和相关规划等条件,经区级初审、市级复审后纳入;完成立项等手续转入储备库,储备三年未实施自动调出;取得施工许可或开工手续后转入实施库。年度实施计划由区级编制上报、市级汇总编制。项目竣工投用后调出实施库。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每季度开展动态调度,各部门和区政府按职责推动项目谋划、手续办理、督导评估和信息更新,实施方案重大调整须重新审核,无法推动的项目经原审核单位同意后调出。
全文如下:
天津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序推进城市更新行动,强化政策支撑,规范项目建设管理,统筹服务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储备、实施全流程工作,依据《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的建设管理、综合协调和指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民政、财政、规划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务、商务、文旅、卫生健康、应急管理、体育、数据、投资促进、消防救援等部门,根据行业发展规划指导各区做好项目谋划、分类管理和政策支持,并负责市级项目的谋划储备、入库申报、动态更新、协调推动工作。
第四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区级部门做好城市更新项目的谋划储备、入库申报、动态更新、协调推动工作,强化“城市体检-更新实施-效果评估-整改提升”闭环管理,确保城市更新项目落地见效。
第五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按照常态申报、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加强组织调度和协商推进,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入库项目开展联合会商,实行常态化动态调整,推动项目有序实施。
第六条 本市城市更新项目库依托天津市智慧住建平台建设,进行城市更新项目库信息化管理服务工作,实现项目信息动态更新、可追溯、可查询,与住建部城市更新统计调查数据库信息共享协同。
第七条 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的项目享受城市更新领域相关支持政策,作为争取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超长期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新型政策性金融工具的依据。申请城市更新项目贷款的项目应纳入城市更新项目库。
第二章 申报和确定
第八条 城市更新项目库按照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依据项目所处阶段,分为谋划项目库、储备项目库、实施项目库。城市更新项目不得新增政府隐性债务、不得违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科学制定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运营实施方案。
第九条 城市更新谋划项目应符合《天津市城市更新条例》明确的主要任务,原则上列入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类相关“十五五”规划的项目应纳尽纳。已开展策划、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市更新项目,可申请纳入谋划项目库:(一)符合我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并纳入片区策划方案的项目;
(二)纳入市级、区级相关发展规划的项目;(三)涉及维护公共利益需要,由市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直接确定的项目;
(四)由物业权利人自主申报,经评估后按照规定可纳入的项目;
(五)国家和本市确定的其他城市更新项目。
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项目,可申请纳入城市更新谋划项目库。具体程序如下:
(一)网上申报。按照本办法第九条明确的各类项目,由实施主体向项目所在区住房建设部门提出申请。实施主体应当对填报信息合法性、真实性负责。
(二)审查及入库。区住房建设部门在收到申请的20个工作日内,应当联合区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开展项目初审。初审通过的项目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联合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开展复审。联合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谋划项目库管理,并由区住房建设部门制发《天津市城市更新项目入库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库通知书》)。
市级行业部门组织谋划的项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规划资源、财政、城市管理、水务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查,审查通过的项目纳入谋划库管理,并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制发《入库通知书》。
第十一条 谋划库项目完成立项、核准、备案手续的,由实施主体通过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后,转入储备项目库。纳入储备库三年未实施的项目,自动调出储备库。
第十二条 储备库项目完成施工许可审批或取得开工手续,且具备进场施工条件的,由实施主体向系统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转入实施项目库。实施库的项目应当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区住房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11 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行业部门,以城市更新项目库为基础,结合各区上报的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全市城市更新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第十四条 已完成竣工验收,并正式投入使用或运营的实施库项目,应及时提交相关佐证材料,调出实施项目库,并做好项目移交或运营管理。
第十五条 已储备、已实施的既有项目,经市级相关部门或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按程序纳入对应项目库动态管理。
第三章 调度和管理
第十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托天津市智慧住建平台,每季度末月的25日至次月5日对入库项目进展情况进行动态调度管理。
第十七条 市级行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依据各自职责,坚持
问题导向,结合城市体检发现问题,主动开展本领域、本区域的更新项目谋划策划。
第十八条 市级行业部门指导各区做好项目前期准备工作,推动实施主体尽快办理详细规划调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督促城市更新项目实施主体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开展项目建设,对实施进度落后、实施内容与方案不符等情况,及时进行督导、评估和整改。
第二十条 市级行业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制度,依托天津市智慧住建平台,每季度末及时更新项目投资进展、实施成效等情况,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十一条 市级行业部门和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的监督。市和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指导实施主体加强城市更新项目运营管理,鼓励引入专业团队运营,提高项目运营水平,确保城市更新模式可持续。
第二十二条 因项目实施内容、投资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项目实施方案的,应在履行原审批程序后,由实施主体及时调整填报信息,并提交审核。
第二十三条 谋划、储备项目无法继续推动的,经原审核单位同意后,予以调出。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各区可参照市级模式,建立区级工作机制。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 XX 年 XX 月XX 日实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