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8日,武汉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为规范我市市级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审查及审批管理工作,起草《武汉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查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的认定、片区前期策划、方案审查与批准等环节。办法明确坚持人民中心、科学规划与城市体检先导、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焕新等核心原则,统筹规划建设运营全链条管理。在职责分工方面,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与审查市级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区政府负责组织推进辖区策划工作,确定片区统筹主体并实施区级审查;统筹主体承担方案编制、专家论证、成果报送等工作,经费可从市级专项资金中支出。鼓励组建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三师”联创技术团队提供技术支撑。片区认定方面,符合上位规划且更新需求集中、改造意愿强烈的区域可申报市级更新片区,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的应当申报,市主管部门评估筛选后报市政府批准。
方案编制须严守空间布局、生态环境、安全发展三条底线,聚焦民生短板,优先配建基础设施与便民配套,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优先采用微改造模式,因地制宜探索XOD等复合开发模式,严格衔接各级规划,自确定之日起90日内完成编制,情况复杂的可延长不超过30天,方案须包含现状分析、范围划定、总体定位、城市设计引导、项目库与实施要求等六项核心内容。审查环节包括专家论证、区级联合审查与市级审查,市级审查涵盖完整性与内容两方面,存在分歧的可组织联合审查,方案经修改完善后复审报市政府批准,涉及控规变更的应同步报批。方案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全文如下:
武汉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查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湖北省、武汉市城市更新工作要求,规范城市更新片区策划管理,根据《武汉市城市更新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片区的认定、片区前期策划、方案审查、批准等环节的实施。
第三条 【核心原则】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以科学规划和城市体检为先导,统筹空间结构、功能配置与文化传承保护;坚持以城市更新推进科技创新、产业焕新、治理革新的理念,统筹规划、建设和运营全链条管理,确保片区更新策划科学严谨、务实高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级管理职责】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全市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工作,审查纳入市级更新片区的片区策划方案;市级各相关部门按职责配合做好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查相关工作。
第五条 【区级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推进辖区内城市更新片区策划工作,依规确定片区统筹主体,并指导开展片区策划工作,组织开展区级审查及征求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统筹主体职责】城市更新片区统筹主体,承担片区策划方案编制、专家论证、成果报送、修改完善、日常管理等工作。
编制策划方案、专家论证等所需经费可从分配至各区的“五改四好”城市更新市级专项资金中支出。
第七条 【技术支撑】鼓励更新片区统筹主体创新片区策划机制,组建责任规划师、责任建筑师、责任评估师“三师”联创技术团队,全程参与片区策划工作,协助开展现状评估、方案编制、技术论证、合规审查等工作,保障策划方案科学性、可行性。
第三章 城市更新片区的认定
第八条 【市级更新片区申报】区人民政府在符合武汉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等上位规划前提下,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针对更新改造需求集中、改造意愿强烈的区域,可适时策划城市更新片区。对涉及历史风貌保护的片区应当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城市更新片区。
其他片区符合第九条规定条件的,可分批向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申报市级城市更新片区。
第九条 【申报片区必要条件】申报的更新片区应当符合以下必要条件:
(一)范围划定及类型,与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及市级城市更新纲领性文件相符;
(二)功能定位与全市重大发展战略和产业布局规划相符;
(三)特色鲜明,在全市具备一定的带动示范效应;
(四)其他依规应当符合的条件。
第十条 【市级更新片区认定】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收到区政府申报后,应当结合全市年度城市更新目标任务,对符合上述必要条件的片区进行评估、择优筛选,必要时可直接划定跨区更新片区,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未入选市级更新片区的片区可纳入区级城市更新片区。
第四章 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底线管控】严守空间布局(三区三线)、生态环境、安全发展三条底线,前期策划阶段应当开展建筑结构、消防、地质灾害等安全风险评估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严格落实历史文化保护、生态保护、耕地保护等刚性约束,涉及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等历史文化资源保护利用、生态修复、安全防护等的片区,应当制定专项方案。
第十二条 【民生服务】片区策划应当聚焦民生短板,优先配建市政基础设施、重点完善便民配套,提升公共服务设施水平。各区应当因地制宜建立全过程公众参与机制,片区统筹主体充分运用“三师”联创工作机制,搭建基层议事协商平台,畅通意见表达渠道,通过问卷调查、线下座谈会、入户走访等方式征求利害关系人及居民、企业、社区意见,与更新片区范围内物业权利人进行充分协商。优先采用微改造模式,保护原有社区肌理,提升群众获得感、满意度。
第十三条 【特色发展】片区统筹主体应当发挥片区资源禀赋,结合实际,因地制宜,走差异化、特色化发展道路,在片区策划中注重挖掘历史文化内涵、发挥产业优势、提升生态价值,积极探索XOD等复合开发模式,塑造具有辨识度的城市更新片区。
第十四条【规划统筹】片区策划方案应当严格衔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强化片区统筹理念,杜绝碎片化、无序化更新。
第十五条 【编制时限】统筹主体自确定之日起90日内,应当完成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工作,如片区情况复杂,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可适当延长时限,最长不超过30天。
第十六条 【方案核心内容】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照住建部《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导则》、《城市更新规划编制工作手册》、省住建厅《湖北省城市更新工作导则(试行)》要求的内容和深度进行编制,包含但不限于以下6项必要内容,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精准、逻辑清晰:
(一)片区现状分析。进行片区体检,提出问题清单、资源清单、需求清单;
(二)明确片区范围。根据片区体检结果,合理划定片区范围,明确片区边界;
(三)片区总体定位。明确片区的目标定位,确定片区更新的总体目标、主导功能定位,提出整体更新原则要求;梳理更新片区功能业态体系,提出更新片区功能业态空间需求,合理布局功能动线,促进产城有机融合;
(四)城市设计引导。分别按照人居环境、产业发展、历史文化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生态环境整治、交通影响评价等开展专题研究,提出相关设计要求,如涉及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提出控规变更建议方案及必要性论证;
(五)建立项目库。基于片区体检“三个清单”,确定更新改造项目,分类建立项目库,提出留、改、拆项目确定依据、范围及建筑面积;
(六)项目实施要求。针对片区不同类型项目,明确各类更新模式实施路径、项目实施时间计划安排,明确多元化投融资方式,加强要素统筹配置,明确土地、资金、建设、运营等要素保障,提出政策创新建议。
第五章 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审查
第十七条 【专家论证】市级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按专家论证和市区两级审查环节开展审查。片区统筹主体编制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从市区城市更新专家委员会中根据项目需求选取3-5名专家组织开展专家论证。论证意见应当经专家签字确认,作为区级审查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成果报送】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编制完成后,片区统筹主体应当将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成果报送至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包括片区策划文本、规划图表及其他支撑材料。具体如下:
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文本。包括总则、更新潜力、功能业态、更新项目、设计引导五部分;
规划图表。应当与文本内容一一对应,包括更新潜力分析图、功能业态策划图、更新方式规划图、更新片区设计图、更新项目分布图、更新项目汇总表等;
其他支撑材料。包括更新片区体检报告、意见征求及采纳情况、控制性详细规划变更建议方案、专家论证情况等。
第十九条【区级审查】区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收到策划方案编制成果后应当于15日内根据更新片区涉及部门情况会同区资建、发改、经信、文旅、商务、教育、卫健、民政、财政、金融、交通、水务、城管、交管、消防等相关职能部门,围绕方案完整性、合规性、可行性、统筹性开展联合审查,出具初步联合审查意见,审查通过的报区人民政府。
区人民政府在征求市级相关职能部门意见并审议通过后,将策划方案编制成果及部门审查意见、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等审查材料,报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市级审查】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收齐审查材料后,应当于15日内组织市级审查。市级审查包括完整性审查和内容审查,具体如下:
(一)完整性审查要点
内容完整。片区策划方案编制成果应当规范完整,符合《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程序合规。策划方案编制及区级审查程序应当闭环合规。
(二)内容审查要点
统筹衔接。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与市级层面的战略布局及有关规划和行动计划统筹协调。
底线管控。符合文脉传承、风貌管控、生态修复、安全韧性等底线要求。
民生服务。聚焦民生短板,优先配建公共服务设施、完善便民配套,体现公众参与。
特色发展。从全市角度看,片区定位精准,功能业态和产业布局合理,体现运营前置理念,突出片区特色。
第二十一条【联合审查】对市区两级存在意见分歧或确需在区政府征求意见基础上进一步会商研究的,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可视情况组织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行业专家开展联合审查。
第二十二条【复审批准】审查意见应当及时反馈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指导片区统筹主体依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方案后再报送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复审,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复审通过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对详细规划进行变更修改,与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同步报批。
第二十三条 【批后管理】城市更新片区策划方案经批准后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应符合以下情形:
(一)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二)因重大项目建设需要等,更新策略发生重大变化;
(三)其他确需变更的情形。
调整已批准片区策划方案的,需按原程序重新报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定期对各区更新片区策划推进工作开展督促指导。
第二十五条 区级城市更新片区认定及策划方案审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住房和城市更新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