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3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为了规范城市体检工作,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高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水平,制定《城市体检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城市体检是在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建立指标体系,查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和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及短板弱项的活动。城市体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县城体检可参照执行。开展城市体检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尊重科学规律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机制。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全国工作,省区主管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城市体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体检发现问题应作为城市更新重点,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机制,经费按预算管理统筹安排。

城市体检分综合体检和专项体检。综合体检系统查找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等问题,原则上每5年一次。指标由基础指标和特色指标构成,基础指标覆盖上述维度。专项体检针对特定领域或片区开展,片区更新前和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市政设施受损时应开展。

体检方案应明确范围对象、内容、时序和保障。应利用统计调查、普查、档案、鉴定、大数据、问卷等数据测算诊断,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体检报告经论证,不得篡改伪造。综合体检成果作为城市更新规划、年度计划、项目库依据,专项体检成果用于片区更新和项目方案。专业机构应配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建立体检数据库。违法依法担责。

全文如下:

城市体检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体检工作,持续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提高城市建设、运营、治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体检,是指在城市建设管理过程中,通过建立城市体检指标体系,查找一定时期内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突出问题以及影响城市竞争力、承载力和可持续发展的短板弱项的活动。

第三条  城市体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开展城市体检,应当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问需于民、问计于民、问效于民,增强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坚持问题导向与目标导向,尊重科学、尊重规律、尊重实际,找准亟需解决的问题和城市建设发展中的短板弱项;坚持改革创新,建立一体化推进城市体检和城市更新工作体制机制。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体检工作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体检工作,对工作时效性和质量、城市体检成果应用情况等实施监督。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体检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市体检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体检的组织实施。

第六条  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会同相关部门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共同开展城市体检。

城市体检发现的问题应当作为城市更新的重点,建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评估效果、巩固提升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  城市体检工作经费按照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第八条  开展城市体检,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社区公告栏等载体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问卷调查、座谈访谈等方式收集群众意见建议,营造全社会支持、参与的良好氛围。

第九条  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建设整体情况实施综合体检,系统查找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等方面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综合体检原则上每5年开展一次。

第十条  综合体检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和特色指标构成。基础指标涵盖住房、小区(社区)、街区、城区(城市)等维度。

(一)住房维度:从安全耐久、功能完备、绿色智能等方面设置指标。

(二)小区(社区)维度:从设施完善、环境宜居、管理健全等方面设置指标。

(三)街区维度:从功能完善、整洁有序、特色活力等方面设置指标。

(四)城区(城市)维度:从生态宜居、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产城融合、安全韧性、智慧高效等方面设置指标。

基础指标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动态更新。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可以结合实际增设特色指标。

第十一条   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应当结合综合体检查找出的突出问题或城市更新工作需要,适时对住房、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等专项领域,或者既有小区、社区、老旧街区厂区等开展专项体检。片区更新前应当开展专项体检。专项体检指标根据更新改造内容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置。

因自然灾害导致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受到损害的,应当实施专项体检,从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受损情况、运行功能和安全风险等方面设置指标。

第十二条  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制定城市体检工作方案,应当明确城市体检的范围与对象、工作内容、时序安排、保障措施等。

第十三条  城市体检指标数据收集,应当充分利用城市更新统计调查、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城市危旧房摸底调查、城市建设档案、专业单位出具的鉴定意见、互联网大数据、问卷调查、市民服务热线、城市管理、物业服务信息等数据。

数据收集和处理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

第十四条  对城市体检查找出的问题,应当利用收集的数据对相关指标进行测算和诊断分析,并按照轻重缓急进行分类,形成问题清单和整治建议清单。

第十五条  城市体检报告包括指标设置和数据收集、测算情况,问题诊断分析,以及整治对策与行动建议等内容。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城市体检报告的全面性、针对性进行论证。

编制城市体检报告,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不得篡改、伪造数据或者结论。

第十六条  综合体检成果应当作为编制实施城市更新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城市更新项目库的依据。

片区的策划与更新、项目方案的编制实施应当充分运用专项体检成果。

第十七条  承担城市体检工作的专业机构应当配备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专业人员。

第十八条  省(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国家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基础信息库、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已有信息化平台建立城市体检数据库,收集城市体检指标、城市体检成果等数据信息,实现对城市体检工作组织统筹、问题整治情况动态监测、城市更新实施成效定期评估等应用场景,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资源共享。

第十九条  承担城市体检工作的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体检工作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城市体检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城市体检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县城体检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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