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湖南省林业局为加强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审批管理工作,起草《湖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按国家林草局相关规定执行。总体规划由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基础上组织编制,并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充分衔接,不得随意调整范围及功能分区。规划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要求、总体布局,明确保护目标、对象、管理要求和措施,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作出安排,核心保护区生态修复和一般控制区生态旅游须深入论证,规划期一般为10年。

未经批准的规划不得作为修筑设施审批依据。编制完成后由市级林业部门组织审查,征求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意见后上报省林业局。省林业局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核或实地考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征求意见形成初审意见,反馈修改后于60个工作日内重新上报。经审核通过的规划在县级政府官网公示,报省林业局批复后依法公开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监管。规划批准后须严格实施,加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控制资源利用强度,建设项目依法履行报批手续。规划实施期内实质性调整须重新报批,期满前1年组织重新编制。

全文如下:

湖南省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编制及审批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在自然保护区科学发展的引领指导作用,推进规划的规范化、制度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以及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编制及审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林草局相关办法执行,省林业局负责指导编制和审批省级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以下简称“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


第二章 规划编制

第四条  总体规划的编制主体是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在完成综合科学考察和专项调查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和编制单位对规划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对规划内容承担审定责任。

第五条  总体规划应与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方案成果充分衔接,除边界修正等原因,不得调整范围及功能分区。修正图斑应逐一上图说明。

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内容及深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主要内容应包括基本情况、总体要求、总体布局,要明确保护和管理的目标任务、保护对象、管理要求、保护措施等,并对原有居民生产生活作出安排,实施差别化管控、核心保护区内生态修复以及一般控制区生态旅游应进行深入论证。规划期一般为10年。

第七条  总体规划不得随意更改自然保护区范围及功能分区。自然保护区区域范围或管控分区发生变化的,应依照程序完成范围或管控分区调整报批后,按照本管理办法编制总体规划并报批。

第八条  未经批准的总体规划,不得作为自然保护区修筑设施的审批依据。


第三章 规划报批

第九条  总体规划编制完成后,由市级林业部门组织审查。总体规划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衔接,并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林业主管部门应广泛征求所在地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等部门以及利益相关者意见。

第十条  总体规划经市级林业部门审查通过后并行文上报省林业局。报送的材料包括:

(1)所在市州林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

(2)总体规划送审文本及相关图件纸质版3份、电子版1份(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矢量数据)。

(3)总体规划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包括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

(4)编制说明书(省政府成立省级自然保护区的批复文件,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批复文件,与整合优化成果一致性说明材料)。


第四章 规划审批

第十一条  总体规划审批申请受理后,省林业局组织省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进行文本审核或实地考察工作,召开总体规划专家评审会,征求省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农村厅、文化和旅游厅等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初审意见。新建或者新调整省级自然保护区申报总体规划,原则上应当由专家进行实地考察,并指导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总体规划修改完善;再次申报总体规划根据需要进行实地考察。

第十二条 省林业局将初审意见反馈至市级林业部门,市级林业部门在收到修改意见后,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修改完善,于60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完善后的总体规划文本、意见采纳情况说明报省林业局。

第十三条 经省级自然保护地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的总体规划,在县级地方政府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按程序报请省林业局批复。

第十四条 省林业局批复后,在省林业局官方网站对所批复的总体规划依法公开,相关规划内容及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接受统一监管。


第五章 规划实施

第十五条 总体规划批准后,省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复的总体规划开展保护管理和建设活动,加强生物多样性和自然资源保护,严格控制资源利用强度。

第十六条 总体规划中的建设项目,要严格按照有关基本建设程序履行报批手续。涉及占用林地草原的,依法办理相关用地审核审批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在经批准的规划实施期内需要进行实质性变化调整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重新报批。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1年,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重新编制规划。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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