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贵州省自然资源厅起草《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涵盖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及不动产登记等行政审批涉及的测绘业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重大工程及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所谓“多测合一”,是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流程中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各自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资质单位按统一技术标准规范测绘,强化成果共享互认。各阶段涉及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报建图测绘、房屋面积测算、规划放样、规划验线、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消防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及房产测量、宗地测量等事项。测绘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和1985国家高程基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住建、人防、通讯等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制定实施办法和技术导则,各市州可细化规定并报备案。承接业务的测绘资质单位须为独立法人,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两项资质,一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不得转包或违法分包。项目委托实行备案制,费用按国家定额由双方协商,须签字盖章并对成果质量终身负责。成果经质检合格、建设单位确认或验收后,方可提交用于后续业务办理。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按照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府办发〔2019〕8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改革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1729号)、《贵州省测绘条例》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督和不动产登记工作等流程涉及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四个阶段,将每个阶段中的测绘业务整合为一个测绘事项,一个测绘事项由一家测绘资质单位按照统一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测绘,强化成果共享互认。
立项用地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选址测绘、土地勘测定界、地籍调查、拨地测量;工程规划许可阶段主要包括报建图测绘、房屋面积测算;施工许可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放样、规划验线;竣工验收阶段主要包括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绿地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及房产测量、宗地测量等测绘事项。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行政区域范围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项目用地、规划、施工、竣工验收、不动产登记等行政审批工作涉及的测绘业务。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及国家、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多测合一”平面坐标系统应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CGCS2000),高程基准应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通讯主管部门等部门负责“多测合一”的监督管理,指导开展成果质量监督检查,制定《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办法》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各市(州)可在省实施办法和相关技术规程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制定相关规定,报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通讯主管部门等四部门备案。
第五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接受“多测合一”服务委托后,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测绘资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测绘活动,不得将项目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严格按照本办法和《贵州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技术导则》开展“多测合一”业务服务。
第二章 测绘资质单位管理
第六条 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承接辖区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资质单位加强管理,及时归集各审批部门出具的“多测合一”成果评价意见,并定期向社会公示,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民防空主管部门、通讯主管部门等部门要协助提供相关评价信息。
第七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完善质量管理体系,落实成果质量责任,强化成果质量管理,严格遵守测绘成果安全保密、档案管理和成果汇交有关规定。
第八条 测绘资质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并应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作业限制范围内承揽“多测合一”业务:
(一)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
(二)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两项专业测绘资质;
(三)一年内无不良信用信息记录。
第九条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参加“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资质单位开展信用管理工作。
第三章 项目委托和承接
第十条 具备合法资质的测绘单位,在满足第八条的条件下,均可无障碍参与“多测合一”业务。
第十一条 受托测绘资质单位将项目合同在各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监管平台备案,系统将备案结果推送至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测绘资质单位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和事项沟通。各相关部门应按要求和程序为测绘资质单位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
第十三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有效整合重复收费事项,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计费,具体费用由委托双方结合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等协商确定。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避免因恶意低价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低劣无法满足相关部门要求等后果。
第十四条 测绘资质单位承接“多测合一”业务,均应在“多测合一”的测绘资料、测绘成果报告中签字盖章,测绘资质单位对所签字盖章的“多测合一”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督管理。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国防动员办公室、通讯主管部门按照行业职责协助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进行监管。
第十六条 “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由测绘资质单位质检合格后,交建设单位进行确认或验收,建设单位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由建设单位委托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进行验收。经确认或验收后的成果才能用于后续的业务办理。
第五章 成果管理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多测合一”成果数据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各市(州)“多测合一”管理平台或各级政务服务窗口进行提交,并通过各级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将“多测合一”成果推送给各相关主管部门及其他阶段的测绘业务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省通讯管理主管部门等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发布前已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涉及“多测合一”的,可以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执行。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政策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