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1日,浙江省农业农村厅为深入贯彻“千万工程”牵引城乡融合发展缩小“三大差距”的总要求,聚焦破解农村村民住房保障的难点,有效保障农民合理居住需求,关于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指导意见,起草《关于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本意见旨在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益。总体要求以“保障居住”为首要任务,坚持“一户一宅”与“多元保障”相结合、“保障用地”与“节约集约”相统一,因地制宜探索多种保障方式,推动建立多元化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

实施路径包括六个方面:积极推行统规统建,通过统一规划、集中建造农民居住小区实现人口集聚;引导多户联建,促进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满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需求;有序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探索宅基地资格权退出补偿机制,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加大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落实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机制,通过分配、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基本居住需求;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农村延伸,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存住房公积金试点。

支持政策包括优化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探索规划“留白”机制;保障用地指标,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实行实报实销、应保尽保;盘活存量空间,开展“空心村”治理和“一户多宅”清理,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有序退出宅基地。

工作要求各级部门健全机制、密切协作,尊重农民主体地位,严守政策底线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全文如下: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保障农村村民基本居住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多种形式保障农村村民(以下简称农民)户有所居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多元保障农民户有所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宅基地管理的指示批示精神,以“保障居住”为首要任务,以落实“一户一宅”为基本路径,对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坚持“一户一宅”与“多元保障”相结合、“保障用地”与“节约集约”相统一,因地制宜通过统建、联建和建造公寓式住宅等方式保障农民居住需求,探索不同区域农民户有所居的多种保障方式,推动建立多元化的农民户有所居保障机制,在城乡融合大场景下推动实现农民户有所居、户有安居。

二、实施路径

(一)积极推行统规统建。因地质灾害避让搬迁、水库移民搬迁、土地综合整治、危房改造等需要,因地制宜设置农村集聚安置点,可以村民委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形式,在村域或者镇域范围内,统一规划、统一设计、集中建造农民居住小区,配套完善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现人口集聚、服务集聚,助力“融合”发展。

(二)积极引导多户联建。科学规划农村居民点,优化农民建房选址,加强农房建筑风貌管控。引导农户自愿、有序实行多户联排或联建,对老宅拆除后重新建设的以及新建房屋区域,因地制宜推行多户联建方式,促进农村宅基地节约集约利用。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制定发布联建农房设计方案、实施方案,探索多户联建农房审核批准、施工管理、分配使用等方面的规范。

(三)鼓励建造公寓式住宅。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和城镇开发边界内的区域,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规划建造公寓式住宅,满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农户的合理需求。限额以上的公寓式住宅需办理施工许可证。各地可结合宅基地标准合理确定公寓式住宅分配标准,土地和房屋面积可参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分户所有权进行确定。

(四)有序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对城镇开发边界内、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及其他特殊管控区域无法审批宅基地建房的,遵循依法自愿原则,探索宅基地资格权退出补偿机制,以商品住房、公有房屋方式予以妥善置换安置。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将稳定就业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纳入城镇住房保障政策范围,稳步扩大城镇保障性住房供给。

(五)加大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各地要对农村低收入家庭开展精准化、常态化的住房救助。严格落实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即时救助机制,按照“发现一户、改造一户、救助一户”的原则实施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鼓励村集体规划新建农村安居房,或者改造利用质量安全、产权清晰的农村闲置住房,通过分配、调剂、租赁等方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基本居住需求。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农村低收入家庭住房救助。

(六)探索住房公积金制度向农村延伸。探索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试点工作,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允许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地方可由财政给予适当的缴存补贴。探索建立农民住房公积金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机制。

三、支持政策

(一)优化规划布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合理划定宅基地范围,切实保障农民的宅基地用地需求。允许在村庄建设边界内暂不明确开发建设用途的区域,探索规划“留白”机制,按照有关规定为农民建房等乡村建设需求预留建设用地空间。妥善处理好城镇开发边界内远期规划和近期建设需求的关系,对近期不实施城镇化改造的村庄,在不违反规划强制性内容等前提下,各地应结合实际制定相应措施,允许进行必要的农民住宅建设。

(二)保障用地指标。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一户一宅”管理要求的前提下,农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国家保障范围,实行实报实销、应保尽保,涉及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由县级统筹落实。涉及占用林地的,经依法审批后,可以使用保护等级为Ⅱ级及以下林地用于农民建房。要以县域为单元统筹保障农民住宅建设用地规模,支持村庄建设边界外预留少量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供零星分散的村民住宅建设申请使用。

(三)盘活存量空间。各地要因地制宜地组织开展农村有机更新,开展“空心村”治理,盘活闲置宅基地和农房,开展“一户多宅”清理,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腾挪乡村用地空间。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进城落户农民有序退出宅基地,探索合法继承的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退出宅基地的路径和方式。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对通过复垦取得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用于保障农民建房。

四、工作要求

各级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健全机制,密切协作,加强规划、用地、资金统筹,积极探索农民户有所居的保障路径、方式、机制。要尊重农民群众主体地位,严守政策底线红线,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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