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宁政办发〔2026〕26号。
自治区出台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旨在规范调查评估工作,总结防范应对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办法适用于地质、地震、水旱、气象、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
调查评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重大自然灾害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评估组或授权有关部门牵头实施;较大、一般灾害分别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委会负责本区域较大、一般灾害调查评估。跨行政区域灾害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对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灾害,采取提级调查或挂牌督办。
办法明确了重大、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死亡失踪人数标准和启动程序,规定调查评估组由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部门及受灾地区政府人员组成,可聘请专家,实行组长负责制,一般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调查评估按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的程序开展,可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提供支撑。
调查评估报告应包括基本情况、灾害经过、灾害防治、应急准备、信息报送、应急处置、直接原因分析、主要问题、责任认定、主要教训及整改防范措施建议等内容。报告须经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签字,在组成之日起60日内形成,特殊情况可延长不超过60日。报告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灾区政府须落实整改,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督促落实。
办法还就资金保障、信息共享、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等作出规定。生物灾害等参照执行,并对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的情形作出衔接安排。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全文如下: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自治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总结自然灾害防范应对经验教训,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地质、地震、水旱、气象、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发生后,为查明灾害起因、经过、性质、影响、损失以及存在的问题和相应责任等,组织开展的调查评估工作。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考虑自然灾害特点规律,总结经验教训,剖析问题,举一反三,提出防范应对等整改措施建议。
第四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组织开展。
原则上,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派出调查评估组,或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授权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组织实施;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由市、县(区)级人民政府视情组织实施;宁东能源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较大、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涉及跨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或由其指定其中一个受灾地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实施。
对未达到重大自然灾害标准但是具有性质严重、社会影响大等情形的,采取提级调查评估或者对调查评估实施挂牌督办。
第二章 调查评估组织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重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强沙尘暴、暴雪、雷电、大风、大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级人民政府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市级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较大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强沙尘暴、暴雪、雷电、大风、大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较大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七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视情成立调查评估组,或者授权县(市、区)级有关部门牵头成立调查评估组,开展一般自然灾害的调查评估工作:
(一)山洪、泥石流、崩塌、滑坡、森林草原火灾等灾害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二)因自然灾害因素引发的垮塌、塌方、垮坝、倾覆、淹井、工程或者基础设施损毁等,造成3人以下死亡失踪的;
(三)地震、暴雨、洪涝、干旱、强沙尘暴、暴雪、雷电、大风、大雾和低温冷冻等,以及多灾复合造成的一般自然灾害,或者具有其他情形,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
第八条 自然灾害发生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决定启动调查评估工作,或者由同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对灾害情况和影响进行研判,提出调查评估启动建议,报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启动调查评估工作。
第九条 对性质严重、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公众质疑灾害原因或者伤亡人数、相关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可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等情形的较大自然灾害,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有关部门牵头提级调查评估。
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的有关典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并视情派出工作组督促指导。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承担挂牌督办具体工作。
第三章 调查评估实施
第十条 调查评估组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涉灾部门、应急处置相关部门以及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评估工作。调查评估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指定或者由调查评估牵头部门负责人担任。
调查评估组应当及时向同级纪检监察机关通报调查评估组组建和工作进展情况,并邀请其介入调查。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制定调查评估方案和工作制度,明确调查评估的目标任务、职责分工、重点事项、方法步骤等内容,以及协调配合、会商研判、调查回避、保密工作、档案管理等要求,注重加强调查评估各项工作的统筹协调和过程管理。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分为若干工作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一般分设综合组、技术组、管理组等。灾情复杂的,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其他专项工作组。
综合组负责调查评估工作方案和工作制度制定、统筹协调、信息报告、档案管理、调查评估报告起草上报以及问题线索移交等综合工作。
技术组负责对灾害发生经过、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预防和应急准备、监测和预警、应急处置和救援等情况进行调查评估,认定灾害发生直接原因等工作。
管理组负责查明灾害涉及单位责任落实情况,结合灾害情况调查及灾害处置调查发现的问题线索,对灾害发生过程中负有责任的有关地方政府、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调查评估,对具体事件开展专项调查,对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提出处理建议等工作。
第十三条 调查评估组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勘查探测、检验检测鉴定、模拟推演等工作,为调查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撑。
第十四条 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灾害发生后,应当及时组织收集、汇总和报告相关灾情、应急处置等信息数据,配合调查评估组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第十五条 调查评估应当按照资料收集、现场调查、分析评估、形成报告等程序开展。及时组织开展调阅资料、现场勘查、数据分析、走访座谈、征集线索、问询谈话、专家论证等工作,并运用必要的技术手段深入开展统计、对比、模拟推演等综合分析。
(一)资料收集。主要汇总收集分析受灾地区损失及灾害影响相关监测和统计调查数据;受灾地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灾害防治和应对处置相关文件资料、工作记录、统计台账、工作总结等。
(二)现场调查。主要调查重点受灾地区现场情况,掌握灾害发生经过,核实相关信息,收集现场证据,发现问题线索,查明受灾重点问题情况。
(三)分析评估。主要开展定量、定性等分析,研究灾害发生的机理及影响,评估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分析深层次原因,研究提出措施建议等。
(四)形成报告。主要包括汇总相关调查评估成果,撰写、研讨、审核调查评估报告等工作。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对调查评估报告进行技术审核。
第十六条 调查评估组应当客观、审慎综合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因素对灾害损失的影响。对调查评估发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需要追责问责的,尤其是工程或者基础设施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相关人员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等工作中涉嫌失职渎职的,应当将相关问题线索移交有关机关查处。对发现涉嫌犯罪的,应当将线索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调查评估中发现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灾害造成更大损失的,应当将有关情况提供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
第十七条 调查评估组成员应当公正严谨、恪尽职守,服从调查评估组安排,遵守调查评估工作制度和纪律。
调查评估涉及的单位和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如实说明情况,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数据、记录等,不得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四章 调查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调查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主要包括灾害类型、时间、地点、范围、受灾人口、死亡失踪人口、重大基础设施损毁及经济损失等基础情况。
(二)灾害经过。主要包括灾害发生、发展、演变全过程,明确关键节点、灾情变化及发展态势等情况。
(三)灾害防治。主要包括灾害风险识别、防灾减灾救灾责任落实、防灾减灾救灾体系建设等情况。
(四)应急准备。主要包括应急指挥体系、应急预案与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应急物资储备、隐患排查治理、社会动员等情况。
(五)信息报送。主要包括当地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获取、核实、研判、上报灾害事故信息情况,以及根据事态发展变化及时续报情况。
(六)应急处置。主要包括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援、转移安置、应急保障(物资、装备、通信、交通、医疗)、救灾救助等情况。
(七)直接原因分析。结合自然条件和人类活动等因素,系统分析灾害形成条件、发生过程、成灾机理,以及人类活动对灾害的影响作用,确定引发灾害的直接原因等。
(八)主要问题。根据灾害成因,深入查找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不足。
(九)责任认定。客观、审慎分析灾害不可抗力与人为过错等对灾害损失的影响,综合界定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责任。
(十)主要教训。客观分析不可抗力和人为过错对灾害的影响,总结灾害防范、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宣传教育等方面经验与教训。
(十一)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针对存在问题及教训,提出改进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全面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
第十九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全体人员讨论通过并签字确认。对支撑调查评估报告的证据材料、专项调查评估报告等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调查评估工作应当在调查评估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形成调查评估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调查评估过程中开展技术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入调查评估期限。
第二十一条 调查评估报告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由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挂牌督办的调查评估,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经自治区防灾减灾救灾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负责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二条 调查评估报告经批准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向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印发调查评估报告,提出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的要求。必要时召开警示教育会,开展案例剖析,深刻吸取灾害教训,提升防范应对能力。
第二十三条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调查评估组依法向社会公布,同步做好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回应公众关切。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灾害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调查评估报告的要求,组织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印发调查评估报告后一年内,由组织调查评估的单位牵头对整改工作进行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 调查评估工作结束后,调查评估组应当将调查评估的全部资料整理归档,移交负责组织调查评估的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的部门统一管理。
第五章 调查评估保障
第二十六条 加强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专业力量和技术服务保障,做好技术服务机构培育发展和规范工作,发挥专家力量与技术服务机构在调查评估工作中的支撑作用。
第二十七条 建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资金保障机制,自治区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纳入预算统筹安排;市、县(区)人民政府开展的自然灾害调查评估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保障。
第二十八条 保障调查评估各类信息渠道畅通,加强与自然
资源、地震、气象、水利、林草等部门(单位)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确保调查评估信息的准确性和全面性,提高调查评估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以下”均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