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哈尔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进一步完善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体系,通过调整工作职责和程序,达到优化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流程,起草《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哈尔滨市起草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适用于城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和管理。区政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征收申报、实施职责,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保障权益”原则,杜绝抢栽抢种抢建,保持政策连续性。

征地补偿方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特殊情况经集体决策确定且不得低于该标准。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按实际评估成本价补偿,青苗补偿每平方米8元。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能否重新提供宅基地或建设用地分类补偿,参照国有土地征收标准执行。临时用地按使用年限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或20%补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单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呼兰、阿城、双城参照市级政策自行制定参保程序。

责任分工上,市政府承接省政府委托审批职权并制定政策;区政府为实施主体,负责公告发布、现状调查、补偿登记、方案制定、协议签订、组卷报批、强制执行申请、项目评审、资金计提、资料存档及信息公开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审查报批卷宗和代拟批复;住建、农业农村、人社、财政等部门协同配合。

工作程序包括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制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组卷会审、缴费报批和批后实施,各环节明确公示范围和期限。监督管理方面,区政府计提征收统筹平衡资金,农用地按补偿总额5%计提;严格控制抢栽抢种抢建,违规不予补偿;补偿费用直接拨付个人和集体账户,严禁侵占挪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做好信息公开,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全文如下:

哈尔滨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体土地征收行为,严格限定公共利益征收范围,保障项目建设用地,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2019年省政府令第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委托实施省管部分用地审批(审核)职权的决定〉的决定》(2021年省政府令第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哈尔滨市城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区政府承担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申报、实施工作职责,充分发挥区政府在申请用地和征地工作中的主体作用,形成权责统一的工作模式。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应当坚持“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合规、保障权益”的原则,规范集体土地地上物补偿方式,杜绝“抢栽、抢种、抢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结合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工作实际,遵循市场价值变化规律,科学制定集体土地征收补偿配套标准和政策,提高征地工作效率,保障城市建设和经济社会建设用地供给。

贯彻国家、省、市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充分考虑征地政策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确保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工作依法合规。


第二章 征地补偿标准与方式

第三条 征收集体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针对征地补偿标准不能按照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的情形,区政府可通过集体决策方式研究解决,补偿安置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第四条 集体农用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采取实际评估成本价方式。

实际评估成本价是指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后,经区政府认定应予补偿的地上附着物,按照同期征地、同一评估种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后确定的价格。

青苗补偿费按照每平方米8元的标准执行。

第五条 集体建设用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征收补偿标准和方式,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对集体经济组织不能为被征收人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住宅房屋征收的相关标准,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方案,以货币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对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提供宅基地或集体建设用地重新建房的,可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率评估确定,以货币方式进行补偿。

(二)对征收集体建设用地上非住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应当参照国有土地非住宅房屋征收的相关标准,制定集体建设用地房屋补偿方案,以货币或产权调换的方式进行补偿。

第六条 临时用地补偿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土地补偿标准。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期为一年的,按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10%给予土地使用权人补偿,使用期为两年的,按20%给予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补偿方式。临时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应采取实际评估成本价的方式予以补偿。

第七条 按照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区政府负责落实参保人数及费用的测算、解缴、安排、使用和监督工作。缴费标准按照《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间节点的标准执行,区政府应当确定参保人数和具体人员,并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实行单列,纳入征地补偿成本。

呼兰区、阿城区、双城区参照市级统筹地区政策,自行制定相应参保程序。


第三章 责任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承接省政府权限内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审批委托职权。

(二)负责承接省政府依据国务院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方案组织编制的实施方案的审核委托职权。

(三)负责制定全市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政策。

第九条 区政府是本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的实施主体,负责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依法履行征地程序,确保补偿安置落实到位。具体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对符合法定公共利益需征收集体土地的情形进行审核,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

(二)负责土地现状调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意见,开展补偿登记工作;

(三)负责被征地农户确认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前期工作;

(四)负责制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和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对申请听证的,组织听证;

(五)负责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监督落实相关补偿费用;

(六)负责计算、上报并缴纳社保资金;

(七)负责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组卷、报卷,按照审查意见进行补正,确保呈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

(八)负责对个别未达成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区政府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九)负责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对已完成的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进行评审,区级联席会议对评审结果进行认定,认定结果作为结算和成本返还的依据;

(十)负责计提征收统筹平衡资金;

(十一)负责征地全过程相关资料的存档,组织对已征收的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或注销登记工作;

(十二)负责集体土地征收相关的信息公开及涉访涉诉工作。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承担下列责任:

(一)负责宣传贯彻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相关法律法规;

(二)负责对用地报批卷宗材料进行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

(三)负责代市政府拟定农用地转用和集体土地征收批复。

第十一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集体土地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区政府拟定并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土地位置、征收土地范围和权属、征收目的、征收土地用途以及禁止抢栽抢种抢建等。明确预公告发布后,新增违建、抢种青苗一律不予补偿。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公告期不少于10个工作日。

(二)土地现状调查确认。区政府组织对拟征收土地勘界测量,进行现状调查,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进行确认。需要评估的地上附着物,由区政府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在《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结合现状调查结果进行确认,同步开展评估工作。

上述工作完成后,区政府组织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报政法部门履行备案程序。

(三)制定补偿安置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履行备案程序后,区政府拟定《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社会保障、办理补偿登记等。

《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公告期不少于30日。对申请听证的,由区政府组织听证。

(四)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区政府授权委托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测算有关费用,根据补偿登记情况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分别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费用。

对土地全部或者大部分被征收的农民,需办理养老保险的,区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核算人数,按《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时点计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用,并将相应费用预存入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基金收入专户后,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资金落实到位审核意见。

《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区政府应核对《征收土地预公告》与《征收土地公告》发布时点的缴费标准,对缴费标准不一致的,应及时追加相应费用,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资金落实情况补充审核意见。

(五)土地征收组卷会审。区政府向市政府呈报正式用地请示,拟定工作方案,并将工作方案、相应图件、相关征地材料上传至黑龙江省自然资源业务管理平台。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会审程序,区政府按照会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补正工作。

(六)缴费报批。会审通过后,由市财政局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缴费函,依规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并出具缴费凭证。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缴费凭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出具批复文件。

属于单独选址项目的,按照规定履行报省和国家审批程序。

(七)批后实施。区政府应当自收到征收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拟定并发布《征收土地公告》,在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并留存相关影像资料。

区政府应持批准文件和《征收土地公告》等相关材料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等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区政府在征收集体土地工作中计提征收统筹平衡资金,集体农用地按照征收补偿总额的5%比例计提;集体建设用地可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相关政策计提。

征收统筹平衡资金,由各区统筹平衡并合理分配使用,用于促进征收和解决征收工作中不可预见的问题。

第十四条 区政府作为辖区内集体土地征收实施工作的主体,应当对拟征收土地进行严格控制和监管,建立预防控制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抢栽、抢种、抢建行为的发生。

自《征收土地预公告》依法发布之日起,抢栽、抢种、抢建的青苗或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对属于“非农化”“非粮化”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按照《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直接将征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拨付到个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

应当支付给被征地农民个人的补偿费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进行补偿安置登记并提供具体名单,通过记名银行卡或“一折通”等方式直接发放给被征地农民。严禁侵占、挪用、截留、克扣征地补偿费用。

第十六条 按照《黑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和《黑龙江省国土资源厅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黑国土资发〔2012〕216号)等有关规定,对集体土地征收的补偿安置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十七条 区政府应当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做好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相关信息主动公开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及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与监督权,维护征地秩序与群众合法权益。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依据国家、黑龙江省有关法律、法规最新规定适时调整。

第十九条 哈尔滨市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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