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0日,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移交、管护、运营及监督等工作,保障绿道生态、游憩、交通等综合功能,提升绿道服务品质,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起草《昆明市绿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加强和规范全市绿道规划、建设、移交、管护、运营及监督工作,保障绿道生态、游憩、交通等综合功能,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办法明确绿道为以游径为主体、配备服务设施和标识系统的线性开放空间,管理遵循生态优先、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等原则,并划分了住建、园林、自然资源等部门及各区(县)政府的职责分工,鼓励社会力量参与。

在规划建设方面,要求绿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执行相关设计建设导则,配套游径、绿化、标识、安全防护等基本设施,鼓励同步配建智慧化设施,建成后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移交管理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原则确定管护主体并办理移交手续。

日常管护涵盖运维职责、通行管理、卫生保洁、游径管护、绿化管理、设施维护、游览行为规范及安全管理,明确机动车和电动自行车禁行规定,要求建立绿化养护等级分类制度,保护原生植被和古树名木,制定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运营服务鼓励专业机构参与,盘活存量资源,打造多元经营业态,举办大型活动须依法审批并报备。

资金保障方面,管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鼓励特许经营、社会捐赠等多元筹资渠道,资金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各区(县)政府应建立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机制,公开监督渠道,接受社会监督。违反规定者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昆明市绿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绿道管理,保障绿道生态、游憩、交通等综合功能,提升绿道服务品质,促进绿道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云南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绿道定义】 本规定所称绿道,是指以系统联通,相对独立的线性开放空间,以游径为主体,环境为特色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标识系统,可开展散步、慢跑、骑行、游览、观光等多种类型活动。是串联和保护地区重要的生态环境、人文自然景观、地方特色风貌的线性空间。

第二条 【总体原则】 本市绿道管理要遵循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属地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安全便民、共建共享的原则。

第三条 【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绿道建设过程中的认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监督工作。市园林绿化局负责职能范围内绿道配套绿化部分的设计方案初步审查、行业指导、绿化养护监督等工作。市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城市管理、公安、林草、滇池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绿道规划、建设、保护、运营、交通、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指导与监督工作。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要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绿道的属地管理,组织领导、协调解决绿道管理中的具体问题,落实管护经费与人员,监督管护单位履行职责。

第四条 【社会参与】 支持社会力量通过投资、捐赠、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绿道的建设、运营和管理。推动绿道管理、管护、运营等主体加强与社区、企业、社会组织等合作,开展绿道宣传推广、文化活动等,提高公众认知度和参与度。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五条 【规划衔接】 绿道的规划与建设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要求,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河湖管控边界。选线涉及河道、水库、自然保护地、森林、湿地、农用地等敏感区域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第六条 【建设要求】 绿道建设应当编制相应的绿道设计方案,执行《昆明市绿道设计建设导则》等技术规范,注重生态保护。建设内容应包括游径、绿化、标识、安全防护、环境卫生、休憩、照明等基本配套设施,并与公共交通系统有效衔接。

第七条 【智慧配建】 鼓励绿道建设主体在新建、改建项目中,同步配建智慧化设施。支持运用物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集成环境监测、安全预警、信息发布、智慧照明、人流监测、智慧停车等功能,提升绿道管理智能化水平和服务品质。

第八条 【监督监管】 绿道项目应按照绿道设计方案实施,依法办理相关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建设过程中各行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生态环境等实施监督。

第九条 【验收移交】 绿道项目建成后,应结合其载体类型、功能分类等,按照相关验收标准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 移交管理

第十条 【确认管护主体】 绿道管护主体应按照“属地管理、权责一致”的原则,结合绿道依托载体的类型及空间位置、权属主体和管理权限确定。滇池绿道按市政府要求和《滇池绿道管理办法》执行,其余跨区域绿道由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协商确定管护主体或建立联合管护机制。

第十一条 【移交办理】 绿道建成后,由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其依托载体的类型及空间位置,结合权属主体和管理权限,移交至相应的管理部门并办理移交管护手续,制定或明确移交管护单位。


第四章 日常管护

第十二条 【运维单位职责】 辖区内绿道日常运营维护和保护管理由管护单位负责。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根据绿道绿化面积、生境类型及养护等级,配备绿化专业技术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绿化养护企业承担具体养护工作,确保绿化管护的专业性和连续性。管护单位应当开展安全巡查,禁止侵占、损坏绿道用地及设施的行为并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通行管理】 推动绿道慢行优先,落实机动车、电动自行车禁行管理,除执行抢险救援、医疗救护、警务执法、绿化环卫、设施维修等任务的车辆及经批准的观光接驳车、作业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不得驶入绿道专用游径。绿道与公路、市政道路等共线段,按相关道路管理规定执行通行管理。由管护单位或运营单位会同相关部门划定绿道禁行、禁停区域,并设置明显标识。

第十四条 【卫生保洁】 管护单位负责清洁路面、水体及绿化带杂物垃圾,定期清洁、保洁各类配套设施,确保整体干净整洁。卫生保洁作业应当避免损害绿化植物,严禁将污水、垃圾、杂物倒入绿化带、花坛或树池,严禁使用有害化学药剂清洗路面或设施。

第十五条 【游径管护】 管护单位负责定期检查游径路面、边坡、栈桥状况,及时修复破损、坑洼、沉降等问题,保持路面平整、安全和畅通。

第十六条 【绿化管理】 绿道绿化管护要遵循生态优先、分类施策、绿色低碳原则,实行专业化、精细化管理:

1.建立绿道绿化养护等级分类制度;

2.保护和利用原生植被与乡土植物,维护植物群落稳定性,保障生态廊道植物连通性;

3.加强病虫害与入侵物种防控;

4.做好灾后恢复,恢复生态景观和绿道功能;

5.绿道沿线涉及古树名木、珍稀濒危植物及重要湿地植被的,要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实行严格保护。

第十七条 【设施维护】 绿道管护单位负责绿道配套设施的日常维护与管理:

1.对绿道沿线的驿站、公厕、休息座椅、标识系统、安全护栏、照明、监控、环卫、给排水等设施进行定期巡查、保洁与维护,确保设施完好、整洁、安全运行。

2.绿化配套设施的维护要与绿化养护协同进行,确保灌溉、排水系统正常运行,防止因设施损坏导致植物死亡或水土流失;在法定节假日、重大活动或极端天气前后,要对安全保障设施进行重点检查和及时修缮。

3.规范绿道设施管理,严禁擅自占用、移动、涂改或损坏设施。因维护需要临时开挖或工程建设占用绿道的,要按规定办理相应手续并采取安全措施,事后及时恢复原状。

第十八条 【游览行为规范】 进入绿道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爱护绿道设施和生态环境。加强绿道设施保护,对破坏绿道路面、服务设施以及绿化的行为,绿道管护单位要及时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将其劝离,拒绝提供服务或者报相应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绿道安全管理】 管护及运营单位负责定期对绿道游径、栈桥、护栏、边坡、照明等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测和维护,在危险路段和水域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和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汛期、森林防火期等时段,应增加巡查频次和力量。遇极端天气、自然灾害或重大安全隐患,经评估可采取限流、封闭部分或全部路段等临时管控措施,并及时发布公告。


第五章 运营服务

第二十条 【运营主体】 绿道运营主体可以由管护单位或委托专业运营管理机构承担。运营单位要具备相应的运营管理能力和经验,负责绿道沿线配套商业设施、服务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以及商业活动的组织。运营单位应建立健全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并公开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并依法接受相关主管部门和管护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运营服务】 在保障资源安全的基础上,绿道运营主体应以游人需求为导向,依法依规开展运营服务,满足绿道多元化服务需求。鼓励运营主体盘活利用沿线存量资源。

第二十二条 【经营业态】 鼓励运营主体根据绿道类型、区位和功能定位,将绿道与体育健身、文化展示、科普教育、休闲旅游等活动相结合,打造多种经营业态。

第二十三条 【活动办理】 在绿道内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商业活动或体育赛事,主办方应当按照活动性质、规模依法向公安、文旅、教体等相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审批或许可手续,并提前向绿道管护单位及运营单位报备,落实安全保障措施。活动结束后要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六章 资金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保障】 绿道管护经费应纳入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日常管理、设施维护、绿化养护、卫生保洁、安全巡查等基本需要。鼓励通过特许经营、冠名赞助、社会捐赠等多种方式,拓宽绿道建设、管理和运营的资金渠道。运营收益可按约定用于绿道的维护管理和提升。

第二十五条 【资金监督】 绿道管护和运营资金坚持专款专用,实行专账管理,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并依法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六条 【建立监查机制】 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定期对绿道的管护质量、运营服务、设施安全、资金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问题台账,督促整改落实。绿道管理工作应纳入相关责任单位的综合考核体系,对设施完好率、环境整洁度、公众满意度、安全事故率等开展绿道管理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社会监督】 管护及运营单位应当公开监督电话、邮箱,设置意见箱,及时处理公众投诉和建议。鼓励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对绿道管理保护工作进行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依法追责】 违反公共秩序或社会公德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能职责依法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责任落实】 本规定涉及的各项目标要求,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度假)区管委会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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