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8日,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发布《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福州市制定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明确净空保护区为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组成。资源规划、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应急、气象、园林、林业、工信、无线电管理、城管、交通及机场等部门按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保护工作,并参加至少每年两次的净空联席会议。
规定明确各方职责分工:机场负责净空巡查与报告;资源规划部门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按限高要求审批建构筑物并征求净空审核意见;住建部门管理施工塔架吊装;公安部门处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升空物违规飞行及激光照射等行为;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规销售气球、孔明灯等;气象部门审批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园林、林业部门处置超高绿化树木;工信部门对接无线电管理;城管部门管控流动商贩违规售卖空飘物;交通部门对接高速集团管理广告牌及高耸交通设施。
程序方面,机场应绘制净空保护区图和障碍物限制面图并报备。超高机械、塔架须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建设单位确保不超过批准高度。日常处置按障碍物类型分类管理,由相应主管部门督促拆降或迁移。建设项目在特定区域或情形下须进行净空审核。机场邻近区域涉及长乐区,施工机械超高须事先通知机场净空管理办公室。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相关限制面,设置超高机械须评估并采取安全措施。电磁环境保护区内可能影响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须净空审核,不得修建影响电磁环境的设施。危及航空安全的行为由属地主管部门制止查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全文如下:
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福州长乐国际机场(以下简称“福州机场”)的净空管理,确保机场民用航空器安全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州机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福州机场的净空保护。
第三条 资源规划、福州新区(长乐区)、住建、公安、市场监管、应急管理、气象、园林、林业、工信、无线电管理、城市管理、交通、福州机场等部门或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福州机场净空保护相关工作,同时参加福州机场净空联席会议(至少一年两次)。
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配合有关部门或单位做好机场净空保护的相关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机场净空保护要求
第四条 本市依法划定机场净空保护区和电磁环境保护区。
(一)机场净空保护区是指以机场基准点为圆心、水平半径55公里的空间区域,分为净空巡视检查区域和净空关注区域,详见《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和控制要求的通告》。
(二)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由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区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以机场两条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和相邻弧线之间的切线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空间区域)两部分组成,详见福州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图。
第三章 机场净空保护职责分工
第五条 各有关部门或单位按照以下规定承担机场净空保护工作职责:
(一)福州机场负责机场净空环境的巡查工作,建立并完善巡查、报告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采取现场制止、上报相关部门、配合处置等措施;负责机场区域内净空保护宣传。
(二)市资源规划局、福州新区(长乐区)在编制本市国土空间规划时,应按规定将机场基础数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市资源规划局、福州新区(长乐区)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办理规划许可时按规定做好机场净空保护工作,按照机场净空限高要求审批新建、扩建和改建建(构)筑物,并监督其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对需开展净空审核的项目,应按规定征求民航福建监管局有关净空审核的意见。
(三)市住建局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房屋市政项目建设期间施工塔架(吊)管理,处置房屋市政建设项目施工塔架(吊)或其他施工机械超高事件。
(四)市公安局负责依法处理无人驾驶航空器、升空物(如直径小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小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系留气球以及孔明灯、风筝、儿童玩具空飘气球等)违法违规飞行,激光照射飞机等危害飞行安全的行为,配合对违法违规活动的单位或个人进行查处;组织协调无人驾驶航空器地面防范管控工作;各属地派出所负责接收辖区内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人的登记备案工作。
(五)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净空保护区域内经营主体销售气球、孔明灯、“低慢小”空飘物(如:滑翔伞等)的行为进行检查,并依照法律法规对影响净空安全的违规销售者给予处罚。
(六)市应急局在机场净空保护工作中,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责。
(七)市气象局负责审批用于科研、气象探测等活动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
(八)市园林中心负责督查责任单位处置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突破限高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园林、行道树等绿化树木。
(九)市工信局负责对接福州市无线电管理局做好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无线电频率和无线电台(站)的管理;查处干扰民航专用频率的无线电设备和设施。
(十)市住建局、市城管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除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以外的广告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一)市城管委负责对流动商贩在福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违规售卖空飘气球、风筝、孔明灯等影响净空安全的行为进行管控。
(十二)市交通局负责对接省高速集团,由其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控制区内广告牌设置审批、监督和管理,处置区域内广告设施影响航空安全事件;督促项目业主落实公路桥梁(塔)等大型高耸交通设施的净空审核材料申报及障碍灯安装维护工作。
(十三)福州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督促辖区内通信铁塔及输电塔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依法履行净空审核申报义务,按规定设置并维护障碍物标志及障碍灯,确保其处于适用状态;同时,统筹协调处置本辖区净空违规行为,并持续做好净空保护宣传教育相关工作
(十四)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四章 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程序
第六条 福州机场应当根据民航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机场净空保护区图、机场障碍物限制面图,并及时将最新的图报送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发改、资源规划、交通、公安、环境保护、应急、农业、气象、体育、综合执法等与机场净空保护相关的部门)。
第七条 所有建设过程中的超高机械、塔架(吊)以及经批准建设的超高建(构)筑物,项目业主须按《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要求设置障碍物标志或障碍灯。同时,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过程中施工机械、塔架(吊)不超过批准高度。住建、民航、电力、通信等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督促项目业主按要求安装障碍灯,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八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按照以下规定程序进行日常处置管理:
(一)福州机场在净空巡视检查中,发现疑似新增障碍物应立即组织测量,核实超高情况。确认超高时,根据障碍物处置程序进行处置。
(二)对发现的超高障碍物,福州机场报告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拆除、拆降或迁移超高障碍物。拆降工作完成后应当组织复测,复测结果符合要求的,及时撤销航行通告;涉及限制运行的,申请撤销运行限制。
(三)福州机场调查新增障碍物的超高原因、超高部分属性、建设/竣工年份、审批情况等,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上报民航管理部门。
(四)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设项目的施工塔架(吊)或其他施工机械,由住建、民航、电力、通信等对应行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人员现场复查障碍物高度并督促业主拆降相关障碍物至符合净空限高要求。
(五)对于新增障碍物为建(构)筑物主体,由市资源规划局、长乐区资源规划局复核该建(构)筑物审批资料,确认突破限高要求后,由相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处置。
(六)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户外广告设施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督促业主拆除或降低广告设施至消除影响。
(七)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园林、行道树等绿化树木的,由市园林中心督查责任单位处置相关树木至消除影响。
(八)对于新增超高障碍物为山地、林地上生长的林木等非绿化树木的,由市林业局督查责任单位处置相关树木至消除影响。
(九)对于悬挂庆典气球影响航空安全的,由福州机场现场制止该不安全行为。制止无效时,由市公安局处置该气球,直至消除安全隐患。
第九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净空审核:
(一)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内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跑道两端中点标高中最低标高的;
(二)距跑道中心线两侧各1.5公里、跑道两端外各4公里区域范围外的建设项目,拟建建(构)筑物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
(三)除以上情形外,可能产生光污染、对空光源、对空流场及大量烟雾等情形或者依据相应保护要求,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范围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
第十条 机场净空保护区内符合《民用机场飞行区技术标准》规定情形的障碍物,建设单位应按规定设置航空障碍灯和标志,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一条 根据福州机场周边净空环境、机场运行等因素按国家有关规定划定机场邻近区域,主要位于长乐区,具体范围为机场西跑道北侧6公里、南侧6公里、东侧3公里(沿海岸线)、西侧3公里(详见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邻近区域图,附后)。
邻近区域内拟用施工塔吊、吊车、泵车等最高点绝对标高高于机场净空参考高度的,建设单位应事先通知福州机场净空管理办公室。
第十二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内,开展施工的临时机械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临时施工机械不得高出过渡面、起飞爬升面和进近面;
(二)在内水平面或者锥形面区域内,因建设需要拟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时,建设单位应报福州机场评估临时超高施工机械对飞行安全和机场运行安全的影响;
(三)建设单位应采取设置障碍灯等有关安全管控措施后方可设置临时超高施工机械;
(四)新增障碍物为临时施工的吊车、泵车等作业车辆,由福州机场净空管理办公室进行动态跟踪和现场劝导,无法消除影响时,由住建、民航、电力、通信等对应行业建设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督促相关责任单位立即停止不安全行为至消除影响。
第十三条 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内拟建建(构)筑物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需按照《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项目净空审核管理办法》进行净空审核:
(一)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范围内:高大植物、堤坝、建筑物、金属栅栏、铁塔、塔吊等;
(二)铁路、公路;
(三)架空高压输电线、架空金属线、金属堆积物;
(四)电力设施:电力排灌站、变电站、光伏发电站、风力发电机、热电厂、核电厂等;
(五)无线电设施:无线电发射台(站)、无线电压制(阻断)设备;
(六)建设项目中含大型工科医设备:高频热合机、高频炉、工业电焊、超高频理疗机、农用电力设备、有无线电辐射的工业设施、海上钻井平台等;
(七)含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项目;
(八)其他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可能影响民用航空无线电台(站)场地保护和机场电磁环境的情形。
第十四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不得修建影响机场电磁环境的建(构)筑物或设施。
第十五条 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从事危及航空安全的其他行为,由属地行政主管部门按各自的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同时《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长乐国际机场净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榕政综〔2019〕9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