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4日,失效时间发文机关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印发《河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试行)》豫建行规〔2026〕4号。
河南省出台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适用于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办法明确,第三方施工指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管道安全的活动。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巡查维护和现场指导。建设主管部门将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纳入监管,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保护方案并落实安全措施。建设单位开工前须查明地下燃气管线情况,会同参建单位和燃气企业制定保护方案,纳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并制定应急预案。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巡检,发现危害行为及时劝阻报告。燃气经营企业公布信息咨询渠道,提供管道资料,设置警示标志并现场指导。办法按压力分级划定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明确保护范围内禁止建设构筑物、爆破取土、倾倒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物品、种植深根植物等活动;控制范围内作业须制定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措施。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分别落实保护责任,包括安全技术交底、探挖复核、旁站监理、巡查指导等。燃气经营企业建立健全巡查巡检制度,鼓励运用智慧化监护手段提升巡检效能。施工单位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并与燃气企业建立联动机制,事故发生后立即停工、启动预案、疏散人群并报告。各地将管道保护纳入安全监管,支持建设智慧化管理平台,对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加强宣传教育。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
全文如下:
河南省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城镇燃气管道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燃气管道设施保护,防范化解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风险,确保燃气管道安全运行,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河南省燃气管理条例》及国家标准《燃气工程项目规范》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河南省城镇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第三方施工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施工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以下简称“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条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划定燃气管道保护范围、控制范围,并向社会公布;督促燃气经营企业加强燃气管道巡查维护,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现场指导义务。
第四条 建设主管部门(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水利、人防、通信、电力等其他行业有关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督促建设单位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时,会同施工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安全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会同有关参建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将燃气管道保护纳入施工现场安全措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制定应急预案,落实安全责任。
第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应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燃气管道巡检工作,发现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时,应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并向属地城镇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公布燃气管道信息咨询服务渠道,依程序向建设单位提供燃气管道资料;做好第三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宣传牌设置,做好现场指导,制止可能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运行的行为。
第三章 安全范围
第八条 划定管道保护范围
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应根据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保护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0.5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1.5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5.0m范围内的区域;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划定管道控制范围
燃气管道的控制范围应根据压力分级和周边环境条件确定。最小控制范围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低压和中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0.5m-5.0m范围内的区域;
(二)次高压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1.5m-15.0m范围内的区域;
(三)高压及高压以上燃气管道,应为外缘周边5.0m-50.0m范围内的区域;
(四)《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 在燃气管道的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五)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
(六)其他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活动。
第十一条 在燃气管道的控制范围内从事本办法第十条所列出活动的,或进行管道穿跨越作业时,应与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在控制范围以外进行作业时,仍应保证燃气管道的安全。
第四章 施工保护
第十二条 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一般可包括以下内容并经各方协商一致:
(一)建设工程基本情况;
(二)燃气管道资料、保护范围和保护要求;
(三)施工风险分析及相应的燃气管道保护措施、保障燃气管道安全的设备设施要求和组织管理规定;
(四)应急预案;
(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燃气经营企业等各方权利和安全责任;
(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在开工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在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设计前,向燃气经营企业书面咨询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下燃气管道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在工程施工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现场踏勘,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认燃气管道位置并交底,建设单位做好图文记录,由各方签字盖章存档。
2.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导致燃气管道位置难以判断的,组织勘察、施工等单位由燃气经营企业现场指导,在保障燃气管道及周边设施安全的基础上,探明燃气管道实际情况。
3.牵头组织有关参建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明确各方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工程项目由不同施工单位分期、分段施工的,要分别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
(二)设计单位
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项目施工范围内的地下燃气管道技术资料,基于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进行实地勘察,在项目设计中严格执行相关规范,并对涉及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提出安全防范意见。
(三)燃气经营企业
1.接到建设单位书面咨询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有无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道的,应及时提供管道资料并配合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参建单位现场踏勘,指认管道位置。
2. 因地形地貌变化等原因不能确认地下燃气管道准确位置的,要告知并配合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在保障燃气管道及周边设施安全的基础上,探明燃气管道情况,划定保护范围。
3.应配合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参建单位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对采取非人工开挖施工工艺的建设项目,要认真研判可能对燃气管道运行造成的安全风险,与有关参建单位商定落实专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在工程施工阶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要落实以下燃气管道保护责任和措施:
(一)建设单位
1.牵头组织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要求,加强日常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措施。当接到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报告或燃气经营企业通知,现场施工存在影响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安全因素。
2.因施工单位更换、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有关参建单位和燃气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
(二)施工单位
1.结合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保护协议等资料,组织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施工班组、作业人员(尤其是铲车、挖掘机、破碎机、钻机等机械操作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形成书面交底记录,各方签字确认。作业人员变更的,应重新进行交底。
2.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挖复核,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在现场做好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设置,明确管道埋深、走向及防护范围。
3.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不得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管道,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4.因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识缺失、移位的,或发现地下燃气管道资料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通知建设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待与燃气经营企业现场确认,补齐燃气管道安全警示标志标识,落实安全保障措施后方可施工,杜绝盲目施工、冒险施工、野蛮施工。
5.因设计变更、施工方案调整、采取特殊工艺等原因可能影响地下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的,施工单位要立即通知建设单位会同有关参建单位及燃气经营企业补充完善或重新制定保护方案。
6.采取机械施工作业的,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禁止在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
(三)监理单位
1.施工前要认真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燃气管道保护方案中涉及地下燃气管道保护的技术措施,督促施工单位做好燃气管道保护安全技术交底和安全培训教育。
2.对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施工现场进行旁站监理,确保施工过程符合相关标准,杜绝违规作业。发现存在危及燃气管道安全隐患时,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四)燃气经营企业
1.配合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做好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建立施工现场燃气管道保护联动机制,在施工区域内设置完善的燃气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宣传。
2.做好施工重点部位巡查。巡查发现未按燃气管道保护方案落实保护措施等违规施工的,可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通知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的,向属地燃气主管部门报告。
3.接到建设单位及有关参建单位工作配合要求时,派人进行现场指导。
第五章 日常巡查巡检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管道巡查巡检制度,强化日常巡查,鼓励燃气经营企业建设管道设施智慧化监护系统,利用天眼视频监控、高精准泄漏检测、无人机巡线、北斗系统定位、手持智能终端等方式,实现人巡技巡有效结合,提升巡检效能和精准性,提高风险防控、隐患发现、标志标识完好性维护等能力。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企业巡检发现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有施工作业活动,但未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或者未按照燃气管道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可以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停工的,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以上燃气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施工特点、范围,对施工现场可能危及燃气管道安全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与燃气经营企业建立联动工作机制。一旦发生燃气管道破坏事故,施工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启动应急抢险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疏散周边人群,设置警戒区域,防止事态扩大,保护事故现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因建设工程造成燃气管道损坏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要协助燃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并承担相关的抢修费用;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给予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各地燃气主管部门要将燃气经营企业的管道保护工作纳入安全监管内容;住房城乡建设、城管、交通、水利、人防、通信、电力等行业主管部门要将本行业第三方施工有关参建单位履行燃气设施保护工作纳入建设工程安全监管内容;支持各地建设燃气管道第三方施工破坏防护智慧化管理平台。
第十九条 对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燃气管道保护方案,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在燃气管道安全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由属地燃气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对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未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现场未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管理责任、监理单位未履行监理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由属地建设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条 城镇燃气主管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利用各类媒体及户外宣传等多种形式加强燃气管道保护宣传教育,将燃气管道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执法案例、事故危害及剖析等作为燃气行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建设从业人员学习培训、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提高相关单位和社会公众保护燃气管道的意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