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7月18日,乌海市农牧局为加强乌海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起草《乌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征求意见稿)。
该实施细则旨在加强乌海市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建后管护,确保设施长期发挥效益,适用于2024年以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在责任分工上,实行“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明晰”的原则,建立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分级管护机制:各区政府统筹监督,镇(街道)落实属地管理,村(社区)承担具体管护,经营主体及农户直接负责。管护主体需对田块整治、灌溉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输配电等工程设施进行日常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置一般故障,重大故障需逐级上报协调解决。
管护内容及标准方面,各项工程设施须保持完好并正常运行,如田埂无垮塌、渠道畅通、道路平整、防护林保存率达85%以上等。项目竣工验收后须及时办理资产移交,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并建立完善的巡查和故障处置机制。管护模式因地制宜、多样化,包括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护、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用水协会管护、专业化第三方托管、国有企业专项管护、保险公司参与管护以及网格化公益性岗位管护等六种模式,其中涉及政府采购和委托管理的须依法依规确定承接主体。
管护资金实行多元化投入机制,涵盖财政补助、集体投入、受益主体自筹和社会资本参与,主要用于设施日常养护、维修、应急抢修等直接相关支出,须专款专用并接受监督审计。监督考核实行“四级巡查、闭环管理”,即村级周巡查、镇级月排查、区级季度抽查、市级不定期检查,并将管护成效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对责任落实不力的予以约谈追责。
全文如下:
乌海市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实施细则(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保障建成的工程设施长期发挥效益,根据《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建成高标准农田实施方案》、《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法(试行)》、《全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分级管护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乌海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乌海市2024年(含)以来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具体包含田块整治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输配电工程及其他配套工程构筑物等全部资产。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是指对项目建成的田块整治、灌溉与排水、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农田输配电等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维修及养护,保障在设计使用年限内正常运行。
第四条 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权责明晰、逐级负责,建管并重、长效利用”原则,按照“谁受益、谁管护,谁使用、谁负责”要求,全面落实“各区主责统筹、镇(街道)属地管理、村(社区)具体管护、受益群众直接落实”管护机制,健全管护主体、人员、资金、标准、考核配套体系,实现管护全域无盲区、设施养护常态化、项目效益长效化。
第二章 责任分工与管护主体
第五条 各区政府统筹区内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各区农牧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按职责分工负责监督管护制度落实,应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细化运营管护内容和标准,组织相关行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定期对灌溉排水、输配电、田间道路、农田防护林等工程设施运营管护进行监督和指导。统筹项目资产确权移交、备案管理、统一台账管理体系,加强对运营管护人员的技术指导、培训服务和监督管理,配套管护资金。
(一)镇(街道)属地管理。镇(街道)落实运营管护属地管理责任,将高标准农田运营管护履职事项纳入镇(街道)履职事项清单,落实巡查、汇总、上报工作要求,负责组织村(社区)开展运营管护、日常检查维修、隐患排查、政策宣传、台账登记等工作。跨村(社区)的,由镇(街道)直接负责或监督村民(居民)委员会进行管护。
(二)村(社区)具体管护。村(社区)承担运营管护具体责任,根据具体项目制定具体管护措施,签订管护协议,明确管护责任人。负责设施日常看护、清淤清障、简易维护、隐患摸排、政策宣传、台账登记等,第一时间处置微小问题、上报重大隐患。
(三)经营主体及农户直接管护。对土地已规模流转的,由流转土地的经营主体负责管护、签状尽责。家庭农场、合作社、种粮大户全权负责所辖农田设施管护并履约尽责;分散农户做好自有地块设施看管与简易维护。
第六条 管护主体是承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养护和管理的组织或个人。工程管护可由村(社区)、土地经营者直接负责或委托第三方组织进行管护。
第七条 管护主体应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开展日常巡查和维护。对巡查发现的沟渠堵塞、杂草淤积、设备轻微损坏等可自行处置的问题要及时处置,并记录处置情况。对巡查发现的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等无法自行处置的问题,应立即采取警示、临时加固等必要安全防护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至镇(街道),由镇(街道)汇总后,统一向区级农牧部门申请协调解决。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损毁高标准农田设施。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问题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已过质保期项目,若设施损坏确因工程质量缺陷导致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并承担费用。因机械作业不规范、设备使用不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工程设施严重损坏的,由破坏主体及时修复并承担相应费用,情形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管护内容及标准
第九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主要内容及达到标准:
(一)田块整治工程。土地平整度、地块耕作层厚度、土壤肥力等满足农作物种植要求,田埂、护坡等无垮塌、损毁等。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灌溉与排水渠道(沟)、管道畅通,排灌站、蓄水池、智能灌溉设备及附属设施等无损毁,能够正常运行。
(三)田间道路工程。田间道路路面平整、路沿路肩完好,下田通道路况良好,农机能够正常通行且无安全隐患。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农田防护林带完整,自项目竣工之日起三年后林木保存率达85%以上(含补植部分),岸坡防护工程、坡面防护工程保持完好,发挥防风固沙、防止水土流失作用。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农田输电线路、变配电装置等相关配套工程设施完好、运行安全,围栏和警示标志完整等。
(六)其他配套工程构筑物。项目区标识、公示牌完好整洁,高标准农田其他工程设施运行良好等。
第四章 资产移交与监督巡查
第十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区农牧部门应及时与项目所在镇(街道)办理资产交付手续,明确工程设施所有权,形成资产交付清单,签订资产交付协议和管护协议,制定管护措施,明确管护主体、管护范围、管护要求和标准。
第十一条 实行“一项目一档案”制度。区镇两级应建立高标准农田管护档案,包括工程图纸、资产清单、管护协议、巡查记录、维修记录等。
第十二条 设施巡查
(一)巡查内容:重点巡查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输配电设施等是否完好,运行是否正常,有无安全隐患或人为破坏迹象。
(二)巡查要求:巡查应覆盖全部设施,对关键节点和薄弱环节重点查看,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并做好跟踪记录。
第十三条 故障处置机制
(一)一般故障:问题性质轻微,仅为沟渠一般性淤堵、杂草杂物堆积、设备紧固件松动或非承力构件缺损等;处置方式简单,仅需使用随身携带或现场可得的简易工具,无需动用施工机械、起重设备或进行特种作业;不触及设施主体结构、防渗层、基础及隐蔽工程,不影响设施整体安全与正常使用功能;作业过程不存在高处坠落、触电、淹溺等危及人身安全的现实危险;其他经管护主体认定属于一般故障的情形,无需另行申请专项审批,由管护人员自行处置。
(二)重大故障:较大规模清淤、损毁工程修复、设备检修更换等情况应由管护主体或委托管护承接方进行专门或定期维护。设施设备发生严重损坏、功能丧失,修复工作量大、施工周期长、工序复杂,需专业施工队伍、特种设备或重新浇筑、吊装等作业的故障,应由项目所在地镇(街道)向区农牧部门报备。对因灾害或其它意外情况造成较大规模工程设施损毁,无力完成维修或恢复功能的,项目区所在地要逐级上报区人民政府。
第五章 管护模式
第十四条 根据各区实际情况以及项目工程特点,因地制宜,采取不同管护模式。以下所列管护模式中,涉及政府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或需确定特定服务主体的,应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招投标及国有资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依规确定管护承接主体。
(一)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自主管护模式。以行政村为基本管护单元,由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管护主体,具体承担本村范围内高标准农田的日常巡查、保洁养护、小型维修、沟渠清淤、泵站运行及设施保管等工作。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牵头建立村级管护台账,明确专职或兼职管护人员,实行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该模式适用于村民自治基础较好、集体经济实力较强的区域。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或用水协会管护模式。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田灌溉用水协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民合作组织,通过委托管理、协议管护等方式,对高标准农田的灌溉排水设施、田间道路、输配电设施等进行专业化、常态化管理。该模式适用于土地流转程度较高、规模经营主体较成熟的区域。
(三)专业化第三方托管管护模式。由镇(街道)或农牧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公开招标或市场化委托管理等方式,引入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的专业维修养护公司、物业化管理企业等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实行专业化、社会化管理。第三方管护主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管理、巡查、维修、保养及应急处理等职责。该模式适用于设施类型复杂、技术要求较高或基层管护力量薄弱的区域。
(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专项管护模式。按照统一管理、专业运维、权责清晰原则,由国有专业企业(事业单位)负责水利工程的统一管护、维修、调度、防汛运维。明确企业管护主体责任,对高标准农田内水利设施实行专项管护,定期开展渠道清淤、水工建筑物检测、机电设备检修、防洪排涝隐患排查。该模式适用于泵站、水闸、输水主干管网等跨片区、公益性强的水利骨干工程。
(五)保险公司参与管护与风险保障模式。引入保险机构作为农田设施管护的第三方参与主体,通过工程设施损毁保险、管护责任保险、维修服务保险等产品形式,将高标准农田建成后可能发生的自然损毁、意外破坏、机械碾压、设施老化等风险纳入保险保障范围。保险机构按合同约定承担勘察定损、维修赔付或直接委托专业维修队伍进行修复,并可协同开展定期巡检与风险预警。该模式适用于工程设施量大面广、维修资金筹集困难、灾损风险较高的区域。
(六)网格化公益性岗位管护模式。依托乡村治理网格化体系,整合公益性岗位资源,选聘本村责任心强、熟悉地形、身体健康的村民担任农田管护员。按照“一格一人、分片包干”原则,划分管护网格,明确管护界线、工作职责、巡查频次。管护人员主要负责田间道路保洁、沟渠杂物清理、设施日常巡查、违法侵占耕地及设施行为劝阻、隐患上报等基础性管护工作。该模式适用于耕地分散、村落密集、管护点位多、集体经济薄弱的行政村。
第十五条 农田设施保护要求
(一)各类管护主体应认真开展农田建设项目建后管护工作,保证农田建设工程正常运行,持续发挥效益。严格遵守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收取有关费用,不得将工程及设备变卖,不得破坏水土资源和生态环境。对破坏农田设施的单位或个人,管护主体应及时向相关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
(二)各类管护主体在开展日常巡查时,应注意发现并记录高标准农田范围内是否存在违规建设、挖塘养鱼、种植林木果树等可能导致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的情况。一经发现,应立即制止,并在24小时内向村(社区)和镇(街道)报告,由镇(街道)按程序上报区级相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严格保护高标准农田,严禁擅自占用;经依法批准允许占用的,各地要及时落实补建措施,确保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
第六章 建后管护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资金来源
高标准农田管护资金实行政府补助、集体投入、受益主体自筹、社会资本参与相结合的多元化投入机制。管护资金主要来源渠道:
(一)自治区激励资金;
(二)市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在年度财政预算安排农田建后管护资金;
(三)区级财政应结合实际,安排必要的农田建后管护资金,可按照不超过当年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政府总投入1.5%的比例匹配管护资金;
(四)镇(街道)财政配套列支的管护经费;
(五)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从集体经营收益中提取的管护费用;
(六)受益农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谁使用、谁负责”原则分担的日常维护费用;
(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市场化委托等方式引入的社会资本;
(八)工程设施运行收益(如灌溉水费、排涝服务费、闲置设施租赁收入等)中用于管护的部分;
(九)农田设施损毁保险理赔资金;
(十)土地出让金合理提取部分;
(十一)其他合法可用于农田管护的资金。
第十七条 管护资金使用范围:主要用于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直接相关的物资材料、简易管护工具费用、委托服务费、管护保险费、工程设施的日常养护、维修加固、清淤疏浚、设备更换、应急抢修、劳务报酬、农田防护林的补植修剪及补造、田间道路修补、相关信息化设备、标识牌界桩等附属设施的维修与更新等支出。管护资金不得用于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运转经费、办公设备购置以及其他与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无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 资金管理:
(一)镇(街道)对拨付至村级管护的资金负有监管责任,督促村(社区)建立管护资金台账,做到专款专用、账实相符。
(二)以政府购买服务或第三方委托方式实施管护的,管护资金按照合同约定及管护绩效考核结果分期或一次性拨付至服务提供方。
(三)建立公示制度。村(社区)每年度将管护资金收支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和审计部门监督。
(四)工程设施在质量保修期内因工程质量缺陷损坏的,由原施工单位负责维修管护并承担费用;超出质量保修期的,按规定启用管护资金进行维修管护。
(五)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存在结余的,按照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进行使用。除财政下达的管护资金外,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参照本细则管理使用。
第七章 监督考核与奖惩
第十九条 建立“四级巡查、闭环管理”监督体系:
(一)村级周巡查。由村民委员会负责,每年春播前及秋收后,要对设施设备进行1次全面检查;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巡查,重点检查设施完好情况及安全隐患,建立巡查台账,如实记录发现问题及处理情况。
(二)镇(街道)月排查。由镇(街道)负责,每月至少组织一次排查,重点检查村级管护措施落实情况。对村级巡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指导,实行问题清单销号管理,确保整改到位。
(三)区级季度抽查。由区农牧部门负责,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随机抽查,重点核查管护资金使用绩效、工程运行实效及镇村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四)市级不定期检查。由市农牧局负责,采取“四不两直”方式开展明察暗访,对发现的典型问题予以提醒,并督促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考核评价:
(一)将工程设施管护成效纳入乡村振兴实绩考核。
(二)对管护责任不落实、造成建成农田撂荒、设施长期闲置或严重损毁的,约谈相关责任人;对发生严重耕地“非农化”“非粮化”问题未及时整改的,移交有关部门;对挤占、截留、挪用管护资金的,由区级农牧部门或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相关资金,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破坏农田设施的行为,移交公安机关处理。鼓励管护主体实行合理耕作制度,加强后续施肥、秸秆还田等措施,持续提升地力。
(三)对委托第三方进行管护的,项目所在地镇(街道)或区农牧部门应依据合同约定,定期对管护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评价。考核不合格的,应扣减相应服务费用,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逾期未整改的,应解除服务合同,并依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乌海市农牧局、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各区根据本细则,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