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1日,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推广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建设发展模式,盘活吉林省森林资源资产,引入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加快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起草《吉林省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1.0)》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制定的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旨在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引入社会资本,推动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该模式依托森林资源,在严守生态红线、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的前提下,选择适宜地块,设定控制性指标,并完善路、水、电、房等基础设施,打造社会资本可“拎包入住”的规模化经营区域。
“标准地”由山上和山下两部分组成,山上用于林下种植养殖,山下配套加工营销设施。建设地块需权属清晰、合法合规、立地适宜且基础可达,并严格禁止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域建设。建设流程涵盖科学选址、编制方案、充分论证、林权收储、招引主体、签订协议、基础建设、空间优化及企业进入等环节,其中基础建设需达到有路、有水、有电、有房、有网、有防护、有配套的“七有”标准。
指引设定了包含基础、招引、经济和共富四类控制性指标体系,作为建设的基本标准。在机制建设上,推动分散集体林连片流转,推广“场村合作”“场企共建”模式,以盘活国有林资源。保障措施方面,强调以项目法推进,协调解决用地融资问题,强化用地保障,并建立生态安全、社会资本退出等风险预防机制,严禁无效投入和形象工程。指引鼓励各地探索创新模式,通过科技与数字赋能推动全链条发展。
全文如下:
吉林省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建设指引(1.0)(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促进林下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推广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建设发展模式,盘活森林资源资产,引入社会资本进山入林,加快林下经济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发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以下简称“标准地”)是依托森林资源,在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尊重林权所有者意愿、保障经营主体利益的前提下,选择适合林下经济发展的地块,科学设定控制性指标,完善路、水、电、房等基础设施,打造满足社会资本“拎包入住”开展林下经济融合发展的规模化、标准化经营区域。
第三条 通过实施“标准地”建设,有力吸引社会资本进山入林,有效盘活闲置、分散的林地资源,推动林下经济适度规模经营,引导投资者从找政府向找市场转变,项目招引由单向选择到双向选择转变,促进国有林单位、集体林所有者和林农共同富裕。
第四条 “标准地”建设遵循以下原则。
1.生态优先,合理利用。坚持在不影响生态环境、不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的前提下,科学利用森林资源发展林下经济,统筹推进高水平保护与高质量发展。
2.规模经营,融合发展。依托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或林业大户流转收储各家各户分散的集体林权,集中建设“标准地”,完善各类必要基础设施,形成山上种植养殖、山下加工销售的全链条融合发展模式。
3.明确指标,规范建设。通过设定“标准地”控制性指标,引导各方进一步明确权利义务,合法合规利用森林资源,高标准打造林下经济示范基地,统筹发展和安全。
4.利益联结,共富共享。通过“标准地”建设,实现对分散经营的集体林进行集中开发,对闲置的国有林充分盘活,全面调动社会资本投资发展林草产业的积极性,建立多方合作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目标。
第二章 建设条件
第五条 “标准地”一般由两部分组成。“山上”部分是开展林下种植、养殖和采集的区域,保持林地性质不变,在不破坏森林资源的前提下开发利用。“山下”部分是配套开展加工、营销、文化展示的区域,可根据实际需要和相关规定,依法办理林业“直服”用地、设施农用地或建设用地等审批手续。
第六条 开展“标准地”建设的地块应具备以下条件。
1.权属清晰。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边界清晰,权属证明、有偿使用手续合法有效。
2.合法合规。“标准地”建设应合法利用林地,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林草保护利用规划、自然保护地规划及森林经营方案,避让重点生态功能区。
3.立地适宜。林下种植养殖区域相对集中连片,森林郁闭度、地形、土壤、水文等满足生态保护相关要求和林下经济发展需求,无破坏资源与污染环境等问题。
4.基础可达。具备道路、用电、用水、通信等必要设施或上述设施基本建设条件。
第七条 禁止在以下区域建设“标准地”。
1.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
2.国家一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
3.天然林重点保护区域林地;
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5.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开展经营性林业产业活动的区域。
第八条 按照《吉林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办法(试行)》相关规定,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公园等自然公园仅允许开展有限的人为活动,因此“标准地”建设应避让各类自然公园。
第三章 建设流程
第九条 “标准地”建设是通过对林地流转利用的“定制化服务”,实现资源与资本的有效对接,应做到科学谋划、有序建设,确保资源增效、资产增值、林农增收。
第十条 科学选址。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及森林资源调查成果,根据当地林下经济发展基础、群众认可度和参与度、尊重拟招引经营主体意愿,按照第二章要求选定“标准地”建设地点,做到相对集中连片,满足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编制方案。由建设主体编制《林下经济“林业标准地”建设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主要包括“标准地”建设的可行性、建设地点与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期限、投资预算、招商条件、控制性指标、效益分析、各方利益分配、保障措施、风险防控等内容(参考模板详见附件)。
第十二条 充分论证。县级以上林草主管部门或吉林长白山森工集团要围绕生态环境影响、选址地点准入条件、林下经济项目前景等方面对《建设方案》进行论证,并形成明确的论证意见。要请林权所有者、相关保护地管理机构以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参加论证,论证通过后方可继续开展“标准地”建设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林权收储。村集体或(村民成立的合作社)、企业等通过规模化流转方式收储分散的集体林权,形成一定规模的林下经济发展集中用地,统筹打造“标准地”。国有林业单位利用自身经营管理的林地建设“标准地”可省略收储环节。
第十四条 招引主体。建设主体应与多个有投资发展林下经济意向的经营主体对接,围绕产业方向、投资计划、发展目标、合作模式等进行洽商。利用农村产权交易平台等公共平台,采取公开遴选等市场化方式确定林下经济经营主体。
第十五条 签订协议。建设主体会同经营主体进一步细化《建设方案》,签订“标准地”有偿使用协议,约定利用“标准地”发展的林下经济项目、有偿使用方式及期限、产业投入规模、控制性指标、收益分配方式、双方责权利及违约责任等。
第十六条 基础建设。由建设主体根据《建设方案》及双方协议,按照“七有”标准开展必要基础设施建设,达到满足林下经济发展主体“拎包入住”的条件。
1.有路。建设能够满足林下经济生产、产品运输、基地管护和应急保障的林区主干道、作业便道、防火通道等。
2.有水。建设蓄水池、供水管网、排水设施,满足生产、灌溉、森林防火需求,优先利用自然水源。
3.有电。建设保障林下经济生产、管护、安防的供电系统。
4.有房。建设管护房、仓储用房、分拣场地、防火物资储备点等,可对原有房屋、设施加以改造利用。
5.有网。建设移动通信网络系统,保障网络信号覆盖,满足现代化生产、防护等设备应用。
6.有防护。根据实际需求建设围栏及水土保持、森林防火、病虫害防治设施。
7.有配套。配套林下经济基地监控、林产品溯源、机械化作业、冷链物流等辅助设施,提升标准化水平。
在开展基础建设过程中,可充分盘活国有林区、国有林场闲置场地和设施设备。基础设施的产权归属为林权所有者或建设主体,社会资本按约定有偿使用林地与基础设施发展林下经济。
第十七条 空间优化。在森林科学经营的标准规程框架内,通过开展中幼林抚育、疏伐疏枝、退化林修复等手段,对“标准地”所用林地进行规范化改造,调整优化林下空间,为林下种植养殖等经营活动创造适宜的环境条件。
第十八条 企业进入。“标准地”达到林下经济发展所满足的基础设施和空间条件后,经营主体进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为提高效率,提倡从实际出发,将基础设施建设、空间改造和林下经济生产作业同步推进。
第四章 控制性指标
第十九条 控制性指标是“标准地”建设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分为基础指标、招引指标、经济指标和共富指标(具体指标体系见附件)。
第二十条 在编制《建设方案》过程中,应对各项控制性指标值进行细化明确。在“标准地”建设和林下经济发展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各项控制性指标并及时开展指标达成情况评估。
第五章 健全共建共享机制
第二十一条 通过“标准地”建设,推动分散的集体林开展连片流转和统一建设,推动林下经济从分散经营向规模经营转变,带动林农群众在林下经济标准化、集约化发展中,既能盘活林业资产,又能通过参加生产劳动增收,巩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成果。
第二十二条 积极推广“场村合作”“场企共建”等模式,鼓励国有林场、国有森工企业作为“标准地”的建设主体,或通过有偿使用方式与其他企业合作共同打造“标准地”,盘活国有林资源,实现富场(企)裕民。
第二十三条 通过提前配套建设林下经济融合发展的必要基础设施,有效解决林下经济发展“进不去、管不好、运不出”的难题,保障林下经济发展主体可以“拎包入住”,降低前期投入成本,减轻社会资本的投资压力,增强其发展信心。
第六章 强化“标准地”建设保障
第二十四条 以项目法推进“标准地”建设,积极争取地方政府支持,协调相关部门解决用地、融资、技术、市场等问题,落实扶持政策。
第二十五条 鼓励国有林场、森工企业将闲置管护房、老旧场部和职工住宅加以改造利用,用于“标准地”建设。推广“国有林场+意向企业+职工/林农”“国有林场+村集体+企业”模式,推进国有林与集体林地统筹连片开发。
第二十六条 强化用地保障,“标准地”中开展林下种植养殖的经营性用地,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办理林地占用手续。配套设施建设用地符合《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工程设施用地规范》标准的,按照林业“直服”用地审批管理。确需配置建设用地开展林产品加工、仓储物流及其他经营活动的,要依法办理转建设用地手续并严格控制建设规模。
第二十七条 建立生态安全、国有资产安全、地方债务、社会资本退出等风险预防机制。实行先有投资意向、再启动标准地建设,避免无效投入,严禁打造“形象工程”。经营主体须按《建设方案》及使用协议发展林下经济,防止“标准地”闲置不用,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不得破坏森林资源,不得随意退出或转包他人经营。
第二十八条 鼓励各地积极创新,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标准地”建设模式,通过科技赋能、数字赋能、跨区域合作等,推动林下经济向多业融合、全链条发展转变。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指引由吉林省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名词解释。
林权所有者:具有“标准地”所依托的林地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村集体、林农等。
建设主体:负责投入资金打造“标准地”、对外招引社会资本的主体。一般依托国有林地打造“标准地”的建设主体为林权所有者(国有森工企业、国有林场);依托集体林打造“标准地”的建设主体可以是村集体、村民组建的专业合作社或通过流转收储取得集体林地经营权的国有企业、民营企业。
经营主体:即“进山入林”的社会资本,通过有偿使用“标准地”直接发展林下经济的企业主体,可以是当地国有或民营企业,也可以是通过招商引入的外埠企业。为防范风险、避免纠纷,建设主体和经营主体应为两个不同主体。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