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3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加快推动辽宁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研究制定《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旨在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管理,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组建,定位为技术创新类平台。其主要任务是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政策链融合,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推动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培育高成长中小企业。
在组织管理架构上,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布局与评审验收,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承担申报初审与日常监管,牵头单位负责整合资源组建法人企业。产业创新中心需以企业法人形式运行,股权多元,独立核算,广泛吸纳社会资本,建立稳定研发投入和人才激励机制,并实行仪器设备等创新资源开放共享。
在布局组建方面,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实行“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推进原则。建设标准包含目标定位明确、基础条件良好、规模优势突出、运行机制健全等要求。筹建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完成任务后经评估确认正式挂牌,逾期未完成则取消资格。获批国家级的创新中心不再挂牌省级。鼓励地方同步推动市级创新中心建设。
运行管理层面,实施年度报告制度和每三年一次的运行评价,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不合格或退出评价的将被撤销资格。组建方案的重大调整需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将按规处理。
支持政策上,对建设运行情况优良的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及相关专项,并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获得所在地配套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支持中心承担各类国家级和省级专项任务。规范要求创新中心统一命名,承担团队原则上不得重复承担其他省级以上平台建设任务。
全文如下:
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完善全省科技创新体系,加快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规范和加强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以下简称“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组建、评价等管理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业创新中心,定位于技术创新类平台,是全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产业创新中心要坚持党的领导,聚焦国家、辽宁省战略性领域,由行业龙头企业牵头,联合行业上下游企业和高校院所等优势创新资源共同组建,协同开展行业关键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系统性集成技术研发,孵化产业链高成长中小企业,打造产业协同创新生态。
第三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强化创新生态建设,推动产业链、创新链、资金链、人才链和政策链深度融合,打造“政产学研资”紧密合作的创新生态。深化各类创新主体合作,整合各类创新平台资源,构建长期稳定的协同创新网络。
(二)集中力量服务国家重大战略,立足本省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需求,全链条组织开展关键核心技术协同攻关,牵头参与产业技术标准制修订,加快自主创新技术成果工程验证与迭代升级。
(三)强化概念验证和中试能力建设,开展概念验证、实验室技术熟化、产业前沿技术研发和竞争前商品试制。创制产业技术标准,推动产业技术变革。
(四)开展知识产权集中运营,整合利用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创新成果,综合集成为系统解决方案。
(五)推动技术创新成果转移转化,扩散新技术、新模式,培育新业态、新产业,促进区域产业集群发展、创新发展,深化创新人才激励、科技金融等改革。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统筹全省产业创新中心领域布局,牵头组织实施申报评审、筹建批复、验收认定、运行评价等工作,协调指导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及运营管理,制定并发布相关支持政策。
第五条 各地发展改革委部门是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的主管单位,负责分区域产业创新中心的申报、初审、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落实建设条件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组建产业创新中心的牵头单位,应在行业中具有显著创新优势和较大影响力,负责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制定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牵头组建产业创新中心法人企业,落实产业创新中心建设条件、多方筹措经费,保障顺利建设和正常运行。
第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一般以企业法人实体形式运行,股权结构多元、独立运营、自负盈亏,治理结构清晰,运行机制灵活有效。法人企业是实施单位,由牵头单位联合现有创新平台基地、上下游重点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创新力量,通过共同出资、协作研发、技术入股、人才联合培养等方式组建,负责产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运行、升级改造等工作。
第八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广泛吸纳地方资金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投资,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技术入股;应建立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为持续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鼓励产业创新中心设立投资基金,为创新创业和成果转化提供资金支持;鼓励通过提供创新服务、承担国家和地方项目、出售孵化企业股份、增资扩股、接受捐赠等方式,扩大运行资金来源。
第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健全人才激励机制,先行先试人才激励政策,通过股权、期权、分红权、奖励等多种形式,以及科技人员兼职兼薪、双跨单聘、离岗创业等方式,充分调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积极性。
第十条 产业创新中心应建立高效率开放共享制度,推动仪器设备、试验场地、试制车间等创新资源向各类创新主体开放,加速资源共享和高效利用,促进技术成果向市场扩散。
第三章 布局组建
第十一条 产业创新中心聚焦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领域,按照“需求对接、全省统筹”方式进行部署,采取“成熟一个、组建一个”的原则予以推进。
第十二条 拟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一)符合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建设领域及相关要求;
(二)目标定位明确,技术成果和创新服务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阶段发展目标可测度、可实现、可考核;
(三)基础条件良好,拥有高水平领军人才,具有年龄、学历结构合理且稳定的创新团队,具有承担并出色完成国家或行业重点研发项目的经历,具备较为完善的研究、开发与试验条件,具有较好的产学研合作基础,可有效整合行业创新资源,发挥龙头带动作用,能够为产业创新中心建设发展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和条件保障;
(四)规模优势突出,组建资金、人才规模、设施投入等显著高于行业内现有的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
(五)组织体系清晰,权责边界明确,具备技术研发与产品开发、成果转化与商业化、创业投资与孵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等基本功能;
(六)运行机制健全,具备符合行业创新特点的人才激励机制、成果共享机制、协同创新机制等。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划,适时组织发布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指南,明确建设重点方向、组建条件、申报要求。
第十四条 各主管单位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布局建设指南要求,组织开展产业创新中心申报筹备工作,择优推荐牵头单位,并指导其编制组建方案,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论证,择优批复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
第十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同意启动组建工作后,产业创新中心进入筹建期,可暂以“XX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组建方案中确定的各项任务。
第十六条 主管单位根据相关要求,对处于筹建期的产业创新中心加强监督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监察等各项工作。
第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的筹建期一般不超过三年。按期达到组建方案明确的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后,实施单位应编制筹建期总结报告并附相应证明材料,向主管单位提出正式确认为产业创新中心的申请。
第十八条 主管单位对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开展评估,通过后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确认申请。
第十九条 对不能按期达到筹建期发展目标、完成组建任务的产业创新中心,在筹建期结束前,可由主管单位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延长筹建期的书面申请,详细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原则上,延长筹建期的时限不能超过一年且只能申请一次。
第二十条 筹建期满未完成组建任务的,取消产业创新中心资格,不得再以“XX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筹)”名义开展工作,由主管单位依照本办法相关规定对后续事宜作出处理。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对主管单位申请确认的产业创新中心总结报告、评价结果及证明材料等进行复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确认为“XX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并纳入辽宁省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序列进行管理。
获批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的,不再挂牌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
第二十二条 鼓励主管单位根据本区域产业创新发展需要,推动市级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建设。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产业创新中心的监督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建设和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每年第一季度报送产业创新中心上一年度运行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设运行情况、评价指标完成情况、科研进展与成果、人才团队建设等。年度报告将作为运行评价的重要依据。如有重大科技成果、重要进展等,应及时单独报送。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每3年组织开展一次运行评价,评价结果通报主管单位。未参与运行评价或中途退出评价的产业技术中心,按程序撤销产业创新中心资格。在评价年度新组建的产业创新中心,可不参加当年的运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产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和不合格。评估结果基本合格的按要求整改,评估结果不合格(含整改验收不通过)、不参加或中途退出评估的,按程序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产业创新中心如需调整组建方案中明确的目标任务,应及时向主管单位报告;如不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的,由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委备案;如影响产业创新中心功能实现,或涉及法人主体更名、股权变更、破产重组等重大调整的,调整或变更后30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单位提出建议并报省发展改革委审核。
第二十七条 产业创新中心在建设和运行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行为的,经核实属实,省发展改革委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或中止支持;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支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根据产业创新中心建设运行情况,省发展改革委择优推荐申报国家新兴产业创新中心,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专项。
第二十九条 产业创新中心是推动我省创新发展的重要抓手,结合其建设和运行需求,主管单位会同产业创新中心所在地有关部门,在资金、土地、税收、科研、人才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政策支持。
第三十条 鼓励金融机构、投资基金和其他社会资本投资产业创新中心;鼓励企业和企业家捐助支持省产业创新中心建设与运行。
第三十一条 支持产业创新中心积极承担国家和省相关部门高技术产业化及应用示范、创新能力建设、关键技术攻关、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等各类专项项目和创新任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产业创新中心统一命名为“XX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英文名称为“Liaoning Province Emerging Industry Innovation Center for XX”。
第三十三条 承担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的团队原则上不得再承担其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建设任务。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附件:
辽宁省新兴产业创新中心组建方案编制提纲
一、摘要( 2500 字以内 )
二、组建依据、背景与意义
(一)本产业领域的国家、省战略地位与作用
(二)国内外产业发展状况、趋势与市场分析
(三)本产业进一步发展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
(四)建设产业创新中心的意义与作用
三、组建单位概况和建设条件
(一)牵头单位概况
(二)其他组建单位概况
(三)产业创新中心拟产业化的重要科技成果
(四)与产业创新中心建设相关的现有基础条件
四、主要方向、任务与目标
(一)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发展方向
(二)产业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三)产业创新中心的发展战略与经营思路
(四)产业创新中心的近期和中期目标
五、组织机构、管理与运行机制
(一)产业创新中心的机构设置与职责
(二)主要技术带头人、管理人员概况及技术队伍情况
(三)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
六、建设方案
(一)建设地点
(二)建设内容
(三)建设周期与进度安排
(四)资金来源和预算方案
(五)经济社会效益与风险分析
七、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八、附件
1. 产业创新中心章程(或相应的公司章程)
2. 其他配套文件(地方政府相关支持文件,参加组建的单位之间的合作协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