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日,安徽省林业局为规范安徽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起草《安徽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与管理。规划编制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突出资源自然特性和文化内涵。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编制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与“一张图”衔接。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林业局组织编制,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编制。总体规划期满前2年需组织评估并决定是否修编。编制过程应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意见,必要时举行听证。规划须符合编制标准,总体规划应包含环评篇章。总体规划应在设立后2年内完成,规划期与国土空间规划衔接。主要入口区等建设集中区域应编制详细规划,须符合总体规划。核心景区禁止建设无关设施,规划报批期间不得自行修改。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对上报材料负责,存在违法违规、内容不实、分歧未协调等情形将被退回。规划成果含文本图纸、说明书、矢量数据等,报审材料需附意见采纳和公示情况。重大调整或重大建设项目须专题论证。审批程序依风景名胜区级别分类进行,总体规划经省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或省级审批,详细规划按规定审批或备案。规划批准后须向社会公布。
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总体规划中范围、性质等核心内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其他内容报备案;详细规划修改亦须原审批机关批准。区内建设项目应符合规划并与景观协调,林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
全文如下:
安徽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工作,切实加强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与管理,根据《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的规划编制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原则,突出风景名胜资源的自然特性、文化内涵和地方特色,实现风景名胜资源的严格保护、科学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第五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和保护目标编制。编制依据应包括自然保护地、国土空间规划、森林资源保护、湿地资源保护、水资源和河湖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古树名木、环境影响评价、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文物保护、宗教活动管理、防火防洪减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法定规划、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等,底图底数应符合县级以上国土空间规划,与安徽省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做好衔接。
第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省林业局组织编制,风景名胜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中,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届满前2年,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组织编制总体规划实施评估报告,并组织专家评估,作出是否修编的决定。在新规划批准前,原规划继续有效。
第七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公众、专家和相关权益人意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按照有关标准编制,规划用地分类应与《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做好衔接,其中总体规划应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篇章,对重大项目和重点建设区域分析、论证、评价,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政策、管理或者技术等措施。
第九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自批准设立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应与国土空间规划期相衔接。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主要入口区、游览服务设施相对集中区等游赏利用和建设活动较集中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中的功能定位、保护分区、建设强度等应当符合总体规划。重大建设项目应在总体规划中有明确依据。
第十一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疗养院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
第十二条 规划报批期间,不得对规划内容自行修改。
第十三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对规划上报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完整性负责,并确保规划质量水平。出现以下情形,省林业局将在审查环节予以退回。
(一)规划核心内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突破或违背自然保护地、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管理和建设管控要求的。
(二)规划内容、深度、规范性等达不到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或规划内容、数据等存在弄虚作假、严重不实的;
(三)规划编制过程中,与相关部门、专家、相关权益人存在重大分歧,未经有效协调和科学决策后上报的;
(四)无特殊理由修改时间超过规定反馈时间或两次未按反馈意见修改到位的;
(五)其他未通过审查需退回重新编制报批的情形。
第十四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成果应当包括规划文本和图纸、说明书、基础资料汇编、遥感影像图、矢量数据等,以纸质版和电子版两种形式报送。报审材料应包括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和未采纳理由、公示情况、市(县)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核对意见等。
第十五条 编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需对经审定的风景名胜区范围进行较大调整或者安排公路、索道、缆车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风景名胜区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论证材料进行专题论证。
第十六条 国家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审查;省林业局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审查,省林业局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批或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委托要求审批。
省级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审查;省林业局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备案。省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由市林业局报省林业局审批。
第十七条 风景名胜区规划经批准后,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对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资源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备案。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与景观相协调。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规划开展建设和管理活动,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好风景名胜资源。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履行监管责任,加强对风景名胜区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与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不一致的,按国家新出台的政策法规执行。《安徽省省级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核审批办法(试行)》(办保〔2023〕33号)《安徽省国家级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审批工作规范(试行)》(林保函〔2024〕8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