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管,强化预结算、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等环节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印发《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该文件围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的全流程监管提出系统性措施,涵盖预算审核、结算审核、施工单位选聘、施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监管及日常监督六个关键环节。在预算与结算审核方面,预算资金1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编制工程预算书并委托造价咨询企业审核,造价咨询企业需通过公开招标或业主表决方式选聘,且信用风险等级须在C级以上。结算审核须依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决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预算,确需超支的须按额度标准组织业主表决确认。
施工单位选聘须通过公开招标或业主表决方式择优确定,公开招标依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业主表决须由分摊范围业主对3家及以上候选方案投票。签订施工合同时须明确工期、主材设备、质量标准及保修责任,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须办理施工许可证。施工质量监督要求30万元以上项目聘请监理机构,施工单位、监理、业主代表须对主材、隐蔽工程等关键节点现场核实并留存签证资料,受益业主可参与监督。竣工验收须组织不少于5人且业主比例不低于50%的验收组,监理机构须出具验收意见。
日常监督方面,主管部门实行全过程检查,重点查处造价异常、虚假验收、虚报冒领等违规行为。对10万元以上项目每年按不低于10%比例抽检,发现问题可暂停拨付资金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同时要求公示维修信息并畅通投诉渠道,推动建立全省信息化平台,实现资金归集、使用、查询、预警全流程线上监管。该措施适用于新申请的维修项目,各地可结合实际细化执行。
全文如下:
关于强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监督管理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见稿)
按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吉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项目(以下简称“维修项目”)监管,强化预结算、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等环节监督,保障资金使用安全,维护业主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工作措施。
一、严格预算审核
(一)维修项目预算资金1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结合施工合同等内容,组织编制《工程预算书》,并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工程预算书》进行审核,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纸质版和电子版),一并纳入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履行向业主公告、表决等程序。
(二)申请人应采取公开招标或业主表决方式,选择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可参考“吉林省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风险分类”选择信用风险等级C级及以上的咨询企业。
(三)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时,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应选择国家现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委托咨询合同要求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成果文件应符合《建设工程造价咨询规范》(GB-T51095-2015)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二、严格结算审核
(五)维修项目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完成工程结算资料整理汇编,并编制《工程结算书》。
(六)申请人或受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计价依据和计算规则对《工程结算书》进行审核,合同无约定的,合同双方协商并书面确认后进行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结算审核应参考《吉林省建设工程结算工作指导》。
(七)维修项目工程决(结)算费用原则上不得超过工程预算资金金额。确因实际需要超过工程预算的,维修项目预算资金在10万元(含)以下、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资金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维修项目预算资金在10万元以上、维修项目决算金额超出核定预算资金10%以上的,超出核定预算金额的部分,应组织分摊范围业主表决确认,超出部分应按规定重新申请。
三、严格施工单位选聘
(八)申请人应采取公开招标或业主表决方式,公开、对比、择优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申请人应在“吉林省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平台”等公开平台进行公告,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公开招标;采取业主表决方式的,原则上参照维修资金使用项目表决模式,由分摊列支范围的业主对候选施工单位方案和报价(3家及以上)进行表决确定施工单位。
(九)申请人应与选聘的施工单位签订书面施工合同,应明确施工工期、主材设备(包括品牌、型号、数量等)、施工标准、工程质量等内容,以及明确相关保修期和保修责任,且约定的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有关工程施工质量保修年限。施工合同应根据实际,依法约定履约担保或质量保证金相关条款。
(十)维修项目预算资金在30万元以上(含)、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应依规向属地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四、严格施工质量监督
(十一)维修项目预算30万元(含)以上的,申请人应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监理机构实施监理,对发现的主材设备、施工工艺、质量控制等不符合施工技术标准、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的,应及时督促整改并复核。申请人应组织施工单位、监理机构、业主代表以及相关单位,对维修项目涉及的主材设备、施工工序、隐蔽工程等关键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确认,做好签证资料存档。
(十二)维修项目实施过程中,申请人应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督,组织具有维修项目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属于维修项目直接受益或明显受益范围的业主代表等参与监督。
五、严格竣工验收监管
(十三)维修项目竣工后,申请人应组织相关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施工单位等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并签署验收报告,验收人员不得少于5人,业主人员比例不得低于总人员的50%。参与验收的业主优先从维修项目直接受益或明显受益业主中选择,并做签名确认。验收人员应认真履行验收职责,全面审阅工程资料、查验工程质量,共同形成验收意见(结论)。申请人聘请监理机构的,监理机构应参加现场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六、严格日常监督
(十四)各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维修项目的监督检查,压实申请人主体责任,落实行业管理责任。县(市、区)物业主管部门应联合属地街道、社区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对申请维修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其是否存在工程造价异常、施工单位行业垄断、出具虚假验收材料、虚报冒领维修资金等违规行为。
(十五)市(州)、县(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行政主管部门对预算10万元(含)以上的维修项目,每年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抽检,通过程序复核与实地检查等方式开展年度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视情采取暂停资金拨付、追责问责等处理措施;涉嫌违法违纪的,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六)加大使用公示力度,申请人应将维修项目公示材料张贴在相关楼栋主要出入口明显位置和物业服务公示栏;有条件的,可通过业主微信群、网站等渠道同步公示维修项目资金使用信息。畅通维修资金使用的业主意见反映和投诉举报渠道,在维修项目公示中增加监督投诉方式,引导业主参与监督。
(十七)推动建立全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信息化平台,实现资金归集、使用、查询、预警全流程线上运行,搭建智能预警、市场主体筛查、工程造价提示等信息化管理体系,提升监管透明度和监管效率。对造价异常的维修项目及时预警、及时分析,不断提升监督效率。
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申请的维修项目应遵照执行。各市(州)、县(市)可根据实际,进一步细化相关监督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