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1日,安徽省水利厅为规范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制定《安徽省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规范安徽省大中型调水工程运行管理,适用于辖区内此类工程,小型工程可参照执行,规模依据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标准确定。职责分工上,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指导监督,市县级负责所属工程管理及辖区内其他工程指导,省水工程管理单位按授权管理所属工程,引江济淮工程运营单位负责安徽段沿线工程运行管理。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需建立利益相关方协商机制,跨市级、县级行政区的机制分别由省级、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调水工程输水沿线应建立健全河湖长制体系,加强管理保护。同时,相关部门和管理单位应加强数智化建设,将运行数据接入省水网调度平台,实现共建共享。
调度管理方面,省级和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分别制定省、市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明确水资源调度方案和年度调度计划的审批权限与程序。市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调度方案及年度调度计划,管理单位依计划和受水区申请实施调度。
工程管理层面,管理单位需建立检查巡查制度,汛期和调水期间加密频次,特别关注特殊地质段和重点建筑物;制定年度养护计划,管养分离或委托运维项目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并严格合同管理。防汛方面,汛前全面排查隐患,确保安全度汛。
全文如下:
安徽省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编制目的】为规范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等,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安徽省辖区内大中型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小型调水工程可参照执行。调水工程规模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确定。
第三条【职责分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市、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和辖区内其他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的指导监督。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水工程管理单位按照职责和授权,负责所属调水工程的运行管理,指导调水工程沿线相关工程的运行管理。
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负责引江济淮工程(安徽段)沿线所属工程的运行管理。
第四条【协调协商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建立利益相关方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协同做好调水工程运行管理。
跨市级行政区的调水工程协调协商机制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
跨县级行政区的调水工程协商协调机制由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建立。
第五条【河湖长制】调水工程输水沿线应建立健全河湖长制体系,加强调水工程输水沿线的管理保护。
第六条【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数智化建设,将调水工程运行管理相关数据接入省水网调度平台,实现数据共建共享。
第七条【调度名录】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省级调水工程调度名录。
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水工程调度名录应明确水资源调度方案、年度调度计划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第八条【调度方案】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度名录组织编制调水工程水资源调度方案。
第九条【调度计划编制与实施】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下达调水工程年度调度计划。
市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年度调度计划,报送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根据年度调度计划、受水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的申请,负责实施调度。
第十条【检查巡查】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程检查巡查制度,制定检查巡查方案,明确检查巡查程序、方法、要求以及应急处置措施,定期开展工程检查巡查,汛期和调水期间根据需要增加检查巡查频次。
对膨胀土段等特殊地质段,渡槽、倒虹吸、深切岭渠道、高填方渠道等应加强检查。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针对工程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维修养护】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制定年度养护计划,开展建筑物及设施设备的日常养护工作。
实行管养分离的调水工程和对外委托运维的项目,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招标采购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要严格合同管理,强化现场管理。
第十二条【防汛检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开展调水工程水旱灾害防御检查工作,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隐患。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每年汛前应全面开展防汛检查,重点排查穿堤建筑物、泄退水通道、设备设施、供电通讯、防汛道路等,发现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工程防汛安全。
第十三条【安全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监督责任,工程主管单位对所属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管理责任,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对调水工程安全生产负主体责任。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水利安全生产风险管控“六项机制”,保障安全生产投入。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主要控制工程和调蓄工程水工建筑物的安全鉴定,根据鉴定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保障调水工程安全运行。
第十四条【应急管理】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储备应急物资,开展应急演练。发生突发事件应及时处置并按规定报告。当发生可能造成供水危机、危害公共安全等突发事件时,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应急预案,开展水量应急调度。
第十五条【穿跨邻接项目管理】穿跨邻接调水工程的新建、改(扩)建、拆除项目,建设单位应就项目建设方案书面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意见。
穿跨邻接项目建设单位应与调水工程管理单位签订建设阶段相关管理协议,明确管理责任和相关要求。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对穿跨邻接项目施工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制止危害工程安全、水质安全等的行为,并报告相关部门和单位。
第十六条【经费保障】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与用水单位签订供水协议。按照协议要求,调水工程管理单位保障供水,用水单位应及时足额缴纳水费。
调水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相关规程规范,编制工程维修养护经费预算,按规定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引致条款】《安徽省淠史杭灌区管理条例》《安徽省引江济淮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等对调水工程运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调水工程中的水库、堤防、水闸等有相关运行管理办法的,按照其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安徽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