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0日,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印发《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琼自然资函〔2026〕940号。
本通知旨在规范海南省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落实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严格土地供应。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严禁变通或违规供应。加强规划管理。市县资规部门须严格落实“逢建必报”要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及负面清单审查设计方案,严防隐形变异,并鼓励装配式建筑、绿色建材及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应用。强化建设管理。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须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规模以下项目由乡镇政府监督,住建部门指导,共同加强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全文如下: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的通知
琼自然资函〔2026〕940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
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风险防控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限制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
除生态移民搬迁、征地拆迁安置等特殊情况外,不得向个人供应国有住宅用地(包括含有城镇住宅用地的混合用地,下同),也不得搞变通、打擦边球等违规供应。
二、加强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规划管理
市县资规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要严格落实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逢建必报”要求,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管理,严格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风貌管控要求以及属地自建房相关管理规定审查住宅平面布局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确保符合我省规划许可负面清单管控要求,严防隐形变异问题,强化项目批后规划核实。鼓励推行装配式建筑和智能建造,推广绿色建材应用与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利用,引导建设绿色、超低能耗、低碳建筑。
三、强化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建设管理
市县住建部门要加强对国有住宅用地上自建房施工和竣工验收管理,达到限定规模的项目,依法纳入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管理范围。对限定规模以下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督,市县住建部门予以相应指导。市县住建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项目施工质量安全监管。
四、严格监管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行为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按幢、层、户、间分割转让。
未动工开发的国有住宅用地不得转让,但符合法定转让条件的除外。在建、已建的自建房整体转让给个人的,受让人须符合属地房屋限购政策。市县住建部门要严格审核购买方身份资格,对违规中介行为依法查处。
五、规范不动产登记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不得分割登记。
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转让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受让方为共有人的,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证书“权利人”栏应列明全部共有人(不动产权证书打印时受字段限制难以全部列明的,可在“权利其他状况”栏中列明),并在“附记”栏中记载不得分割转让等限制条件。共有人申请分别持证的,除编号和不动产权证书号外,其他证载信息应保持一致。
六、常态化开展执法检查
市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批前审查、现场检查、规划核实和竣工验收相结合的监督执法机制,实现国有住宅用地自建房项目事前、事中、事后常态化监督检查。监管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应及时移交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查处。
七、依法处置虚假宣传
各市县应强化资规、住建、网信、市场监管等部门联动,加强对网民有关自建房项目意见建议的收集和反馈,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市县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广告监测,对虚假宣传和违法商业广告,由市场监管部门或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分工依法予以查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农垦国有土地上职工、居民自建房按照《海南省垦区建房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