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6日,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为切实践行大食物观,严守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助推乡村全面振兴,印发《关于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皖自然资耕〔2026〕1号。

该通知旨在践行大食物观,严守耕地保护红线,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设施农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用地,具体包括作物种植类(如大棚、日光温室及配套的简易看护房、烘干晾晒等)、畜禽养殖类(如畜禽舍、孵化室及粪污处理、饲料仓储等)、水产养殖类(如养殖池、苗种繁育设施及尾水处理等)。严控设施用地规模。作物种植辅助设施用地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5%以内,最多10亩;规模化粮食种植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种植面积1%以内,500亩以下最多5亩,超500亩最多15亩。畜禽养殖辅助设施用地控制在15%以内,最多20亩(生猪不限上限),其他养殖控制在10%以内,水产最多10亩。养殖设施可建多层建筑,突破规模需县级部门论证核定。

全文如下: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关于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皖自然资耕〔2026〕1号


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为切实践行大食物观,严守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保障设施农业合理用地需求,助推乡村全面振兴,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自然资源要素保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6〕38号)等规定,现就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设施农用地范围

设施农用地是指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按功能分为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

作物种植类设施农用地,是指工厂化作物生产所建造的大棚、日光温室、智能温室、育种育苗场所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为作物种植直接服务、必须配建的简易生产看护房(单层、20平方米以内)、检验检疫、病虫害防治、秸秆收储、农资农机具存放场所,烘干晾晒、分拣包装、临时保鲜存储等辅助设施用地。

畜禽养殖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畜禽舍、孵化室、隔离舍、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生产管理用房、有机肥与沼气制取、检验检疫、配套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畜禽粪污处置、饲料配制和仓储、疫病防治、洗消转运等辅助设施用地。

水产养殖类设施农用地,是指养殖池(车间)、苗种繁育设施绿化隔离带、进(排)水渠道等生产设施用地,以及与养殖生产直接关联的必要看护房、检验检疫、饲料配制和仓储仓贮、尾水处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等辅助设施用地。

二、严控设施农用地规模

(一)作物种植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作物种植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农作物设施种植(工厂化栽培)、育种育苗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亩。从事规模化粮食作物种植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种植面积的1%以内,种植面积500亩以内的,最多不超过5亩;种植面积超过500亩的,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5亩。

(二)畜禽水产养殖类设施用地规模。直接用于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生产需要,按照农业行业标准合理确定。规模化养殖猪、牛、羊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5%以内,最多不超过20亩,其中生猪养殖不受20亩上限限制;其他规模化畜禽水产养殖的辅助设施用地面积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面积的10%以内,最多不超过15亩(其中水产养殖的最多不超过10亩)。养殖设施允许建设多层建筑,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因生产需要,确需突破设施用地控制规模的,报经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论证核定。

三、规范设施农用地备案

设施农用地由经营者提出申请,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报,到乡镇政府备案,备案审核意见应反馈经营者,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具体程序规范如下。

(一)指导用地选址。设施农业经营者初步选址后,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拟选址区域范围。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应通过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查询拟选址区域地类、权属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等划定情况,并反馈经营者。不符合选址要求的,应指导经营者另行选址。乡镇自然资源、农业农村管理部门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农业发展规划,以最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为基础,引导设施农用地生产经营主体优先利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

(二)经营者申请。初步选址后,经营者向土地权属归属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提出使用申请,申请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拟用地位置、拟建设类型、用途、用地面积、生产期限等基本情况。

(三)签订协议。村级组织应就用地申请充分征求用地范围内的村民小组和相邻权利人的意见。协商一致后,将用地单位(经营者)、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生产期限、用地规模、用地补偿、生产建设活动中损毁的土地复垦措施及时限、土地交还和违约责任等情况在村民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村级组织和经营者共同签订用地使用协议。

设施农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期。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经营者应依法先行与承包农户签订流转合同,使用期限不得超过承包农户承包期内的剩余年限。

(四)用地备案。用地协议签订后,由村级组织或经营者向乡镇政府申请备案。乡镇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就设施农业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用地规模是否符合规定,经营者农业经营能力和流转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备案建议。乡镇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依据农业农村管理部门审核建议,就设施农用地是否符合用地政策要求,土地复垦责任是否落实等进行审核。涉及林业、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的,经营者应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国有农场的设施农用地由国有农场主管部门、国有农场和经营者三方签订用地协议,并由国有农场向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四、支持设施农业发展

在耕地上构建农业生产设施,不破坏耕作层、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按耕地管理。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的农业生产设施和必要的配套设施,可以占用一般耕地,按照设施农用地认定。为方便生产生活,种植养殖确需配套的宿舍、食堂等用地,可在项目周边以点状供地方式保障。

五、加强设施农用地监管

(一)规范上图入库。设施农用地备案后10个工作日内,应将备案信息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乡镇政府汇交的备案信息后应及时核验,在5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名称、地点、用途、类型、生产期限等项目概况信息,以及项目用地总规模和地块坐标等用地信息,通过安徽省设施农用地监管系统上图入库。设施农业生产变更用途、停止经营或合同到期不再使用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及时在监管系统中变更相关信息。

(二)做好变更管理。设施农用地经营主体、项目用途、用地规模、建设内容等发生变更的,或使用期限届满经营者确需继续使用的,按程序重新办理备案。仅涉及项目名称变更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即可变更备案。备案变更完成后,应同步更新上图入库信息。不再使用或续期申请未通过的,应监督经营者落实土地复垦义务,确保恢复土地原用途,具备条件的优先恢复为耕地。

(三)严格规范管理。各地要加强对设施农用地的监管,重点跟踪协议履行、项目建设、土地使用、土地复垦等情况,确保设施农用地管理规范、合法、有序。各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联动监管和日常巡查,严禁扩大设施农用地范围,严禁以设施农业为名,行违法开采砂之实,确保“农地农用”。以农业为依托的休闲观光度假场所、各类庄园、酒庄、农家乐;各类农业园区中涉及建设永久性餐饮、住宿、会议、大型停车场、工厂化农产品加工、科研、展销等;经营性粮食存储、加工和农机农资存放、维修场所,屠宰和肉类加工场所,病死动物专业无害化处理厂;休闲农业中农业科普、体验等教育展览用地,必须依法依规按建设用地进行管理。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2026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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