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4日,南京市高淳区城乡建设局为加强高淳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制定《南京市高淳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该办法旨在加强高淳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管理,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办法明确城建项目涵盖城市基础设施、交通设施、环境整治、安居保障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管理遵循条块结合、分工协作原则,区城建局统筹计划管理,财政局负责资金统筹,各部门按职责分工监督。

计划管理实行中远期规划、储备计划和年度计划相结合的机制。年度计划项目须从储备库中选取并完成可行性研究,未落实资金拼盘方案的项目不得列入。项目按ABC分类管理:A类为续建和当年确保开工项目,B类为建设条件基本具备项目,C类为前期工作储备项目。年度计划一经下达须严格执行,重大调整需按规定程序报批。前期手续管理要求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杜绝未批先建。可行性研究报告需论证技术经济可行性、资金来源等内容,审批需包含事前绩效评估。初步设计概算超可行性研究估算10%的需报区政府批准。

建设管理方面,严格执行招投标制,严禁规避公开招标行为。项目须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重大变更须经区政府批准。强化资金拨付监管,保障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和五方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与文明施工管理。重点城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

全文如下:

高淳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城建项目计划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城建项目决策实施程序和监督管理制度,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关于严格南京市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管理的规定》(宁政发〔2021〕2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城建项目(以下简称“城建项目”)是指使用各级、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专项资金(基金)等实施的城市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城乡环境综合整治、安居保障、历史文化保护与建设等领域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

第三条 年度城建计划编制工作按照“条块结合、分工协作、统筹平衡”的原则组织开展。区城建局统筹负责城建项目计划管理工作,具体负责项目前期储备、实施计划的编制和管理工作,负责已列入实施计划的城建项目的协调督促和计划管理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城建项目的资金统筹管理工作,区审计、规划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房产、水务、各街镇等按职责分工负责城建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项目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统筹协调、监督指导和资产管理,组织开展前期储备、计划编报、项目报批、监督管理、信息报送、后评价等工作,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负责项目组织实施、招标采购、质量管控、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投资控制、资金使用、工程验收等工作。


第二章 储备管理

第四条 建立城建项目储备机制。区城建局会同相关单位、部门建立城建项目储备库。各相关单位、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结合发展需要和建设条件,研究提出一定时期内本行业、本区域需要建设的城建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城建局纳入城建项目储备库。

第五条 加强储备计划与财政中期规划的衔接。区城建局依据城建项目储备库和各相关单位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年度城建项目储备计划,项目资金需求应与财政中期规划做好衔接,并组织申报单位深入开展拟列入年度城建计划项目的研究论证,提高储备质量。

第六条 城建项目储备计划一般应在当年5月份由项目主管部门提出,一般在当年7月份印发,列入储备计划的项目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研究并优先纳入年度城建计划。


第三章 计划管理

第七条 建立区城乡建设中远期发展规划、城建项目储备计划和年度城建计划相结合的计划编制管理机制。区城建局牵头编制区年度城建计划,年度城建计划应当符合区城乡建设中远期发展规划确定的原则和要求,并与区财政中期规划和年度预算相衔接。

列入年度城建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从城建项目储备计划中选取,并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论证,确认土地、环境、资金等重点要素可以得到保障,项目在经济、技术、安全、环境上可行,一般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且通过评审。

未列入城建项目储备计划又确需列入当年城建计划安排实施的项目,需经区政府批准,且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并通过评审。

第八条 完善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根据国家、省、市关于政府债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和区财政承受能力,项目主管部门在申报年度城建计划时,须出具由相关单位共同确认的城建项目资金拼盘方案。未落实城建项目资金拼盘方案的项目,不列入当年城建计划。

第九条 实施项目分类管理。结合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和年度财力情况,年度城建计划项目按照“ABC”分类编排、递进管理:A类项目为已列入上年计划、本年度继续实施的续建项目和本年度确保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且已将年度所需资金纳入年度投资预算予以充分保障;B类项目为建设条件已基本具备,视年度A类项目执行情况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力争年内开工建设的新建项目;C类项目为具备建设必要性,本年度推进可行性研究论证等前期工作的储备项目。

第十条 严格城建计划执行。年度城建计划一经下达应严格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区城建局应加强对年度城建计划执行情况的统筹和监测,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确定的进度计划推进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计划完成。

年度城建计划或城建项目的主要内容作出重大调整的,应由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提出,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前期手续管理

第十一条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城建项目应当严格落实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各项基本建设程序,坚决杜绝未经审批擅自开工建设、边批边建、先建后批等违规行为,所有建设项目应当做到手续齐全、程序合规。(新增)

第十二条 办理项目立项报批手续。一般由项目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按规定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由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等应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项目审批部门报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要着重论证项目建设的目的和意义,工程方案的技术、经济可行性,社会效益和风险分析,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保障,项目选址和建设条件,工程建设方案,节能、环保和安全生产,项目组织及实施方案等。

第十三条 加强项目论证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应当包含对项目事前绩效评估的专门内容,从社会经济效益、服务城市发展等方面重点论证立项必要性、投入经济性、实施方案可行性、筹资合规性及执行风险等。

第十四条 有序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开展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的依据,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按照已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展初步设计、工程概算等编制工作,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 强化投资的控制管理。经项目审批部门核定的工程概算是控制城建项目总投资的依据,项目审批部门应加强对城建项目的工程概算审查。初步设计提出的工程概算超过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提出的投资估算10%的,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研究批准。


第五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六条 城建项目的实施应当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等各项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城建项目应严格履行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审批程序。投资概算未经批准不得进行工程施工招标和开工建设,施工图预算总价不得高于批准的投资概算。

第十七条 招投标活动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严禁采取化整为零、虚假分包、擅自改变项目属性等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严禁违规指定施工单位、设置不合理招标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所有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依法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规范交易,确保招标过程公开、公平、公正。(新增)

第十八条 城建项目开工建设应当按规定办理开工手续。应当办理开工手续的项目未取得开工手续前,一律不得开工。符合告知承诺制等相关规定的城建项目,可以按照规定先行办理开工手续。与建(构)筑物、道路或者其他主体工程一并建设的地下管线工程,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办理开工手续。

第十九条 城建项目必须按照批准的建设地点、工程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城建项目发生重大变更应报区政府按规定程序研究批准,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在报区政府研究之前应报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同意。

本条所指重大变更包括城建项目的主要使用功能、主体结构、工程规模、建设标准、整体形态、建筑风格或工程造价等较批准的建设(工程)方案设计和初步设计发生重大调整的情况(其中工程造价发生重大调整是指施工图预算超过经批复的工程概算总价,或因单项工程调整、变更引起的该单项工程造价增加超过1000万元)。

未经批准的重大变更不得实施。

第二十条 强化资金拨付与农民工权益保障。  

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科学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统筹合理安排建设资金,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程款及材料款等款项,严禁无故拖欠或延迟支付。  

城建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名制管理、工资保证金等制度,督促施工单位规范工资发放流程,确保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严禁截留、克扣、拖欠。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农民工权益保障机制,及时化解工资纠纷,切实维护农民工群体合法权益与社会稳定。(新增)

第二十一条 全面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强化项目建设单位首要责任。项目参建各方应依法履行相关质量职责,保证城建项目工程质量。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实行书面承诺和竣工后设置永久性标牌等制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落实“五方”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全过程管理中,应严格督促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责任主体全面履职尽责,强化工程质量、施工安全与进度管控,杜绝偷工减料、违规施工等问题。对履职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单位,依法依规督促整改并追究相应责任。(新增)

第二十三条 项目参建各方应当依法履行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责任,严格落实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定和我区关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污染防治和项目管理等相关规定。建立落实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严格管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推进建设工地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精细化建设管理。

第二十四条 实行跟踪审计制度。列入区级及以上的重点城建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度,由区财政局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对工程施工承包费用进行跟踪审计,并在工程完工后出具跟踪审计报告。造价咨询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移交管养与工后管理

第二十五条 城建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相关规定组织工程竣工(完工)验收,项目管养单位应当参加竣工(完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六条 城建项目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且验收合格的,应当及时办理移交管养手续。缺陷责任期内,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配合管养单位做好项目的养护工作。因客观原因导致城建项目未完成全部建设内容,但已具备必要的使用功能且质量认定合格、符合安全使用条件、满足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投入使用的,项目管养单位应当对工程实体先行接收,区财政局根据财权、事权划分原则调整养护经费,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在项目未移交前承担项目管养责任。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编制工程决算书,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工程决算初步审计结果,按照《高淳区政府投资审计项目抽查复核暂行办法》(高政发〔2020〕10号)要求报区审计局初审备案后出具工程结算审计报告,同时按照《区政府关于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实施意见》(高政发〔2015〕181号)要求,报区审计局审结备案。

第二十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时间内组织编制项目财务决算,项目财务决算不得超过经过批准的工程概算。区财政局对区级财政出资的项目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在规定期限内出具财务决算审计报告。项目审批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共同下达批复。

第二十九条 完善项目后评价与五方主体责任机制。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建立城建项目后评价制度,选择投资规模大、建设方案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及其他具有代表性的城建项目开展后评价工作,并加强后评价结果的运用,为改进城建项目前期储备、项目审批、资金安排、建设管理等提供参考。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区城建、财政、审计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城建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对项目建设程序、资金使用、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建设进度等进行监督检查。项目主管部门、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准确报送城建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工程竣工等基本信息。

第三十一条 建立年度城建计划编排与执行情况挂钩机制。区城建局牵头联合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年度城建计划的执行情况包括工程形象进度、投资进度等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综合考核评比。

第三十二条 城建项目审批部门、主管部门及实施单位(集中建设单位)等违反本办法规定,按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使用街镇财政、国有平台自筹资金等实施的城建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新立项审批的城建项目执行本办法规定,区城建局负责本办法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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