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和安全,制定《湖南省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铁路建设项目,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的造价活动。铁路工程造价活动涵盖从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批复后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包括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价差调整、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造价活动应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精准精细的原则。
在机构职责方面,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造价监督管理,其所属造价管理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是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负责全过程造价管理和投资动态管控;勘察设计单位负设计控制责任,须合理准确计算造价并做好对比分析;施工、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和标准开展造价活动,监理单位重点加强验工计价和费用审核;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须依法依规从业,关键岗位鼓励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造价确定与控制方面,勘察设计阶段要求征地拆迁费用测算准确,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按国家和省级标准编制,概算原则上控制在投资估算以内,超出部分按规定程序审批,施工图预算不得突破批复概算。项目实施阶段,招标工程量清单须规范,标底或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出批复概算,变更费用在暂列金额或结余费中列支,建设单位须建立造价台账并动态对比分析。因征地拆迁变化、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概算不足的,应按程序申请调整概算。竣工决算原则上控制在批复概算范围内。
造价标准与信息方面,执行国家铁路局造价标准,省级可编制地方补充性标准和计价依据,建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和信息平台,优先采用本省造价信息,造价软件须符合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监督管理方面,省交通运输部门将造价监管纳入建设市场监管,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标准执行、造价文件编制、台账管理、信息报送、制度体系建设及履约情况等,发现问题责令限期整改。
全文如下:
湖南省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工程造价活动,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和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保障铁路建设质量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政府投资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湖南省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若干规定》《湖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湖南省省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及概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含联合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造价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铁路工程造价活动,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及投资估算批复后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价差调整、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等活动。
第四条 铁路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精准精细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办法适用范围铁路工程的造价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造价管理机构承担铁路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按规定对其所属铁路建设项目造价活动进行管理并负管理责任。
第七条 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是铁路工程造价控制的责任主体,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开展项目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工程量清单、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清单、变更费用、价差调整、清理概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造价活动,造价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
(二)对项目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项目管理制度,规范项目投资计划、合同管理、变更设计、验工计价及支付等管理活动并建立相关台账,组织对项目建设成本与投资控制目标进行对比分析动态管控,实现项目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负责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协助省交通运输部门制(修)定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
(五)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负设计控制责任,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项目建设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养护需要,充分调查分析项目建设所需主要设备和材料、征地拆迁价格等造价信息,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努力减少变更设计,合理、准确计算工程造价。
(二)提交的设计文件符合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深度和质量要求,对设计文件工程数量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及造价文件编制质量负责。
(三)做好设计概算与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与设计概算的造价对比分析。
(四)加强施工阶段的勘察设计现场服务,强化地质核查,按规定做好变更设计。
(五)协助省交通运输部门制(修)定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
(六)按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施工、监理单位应当依据合同约定和相关造价标准、规范开展造价活动,建立内控制度,对其计价行为负责。配合省交通运输部门造价管理机构测定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提供相关人工、材料、机械消耗及单价等造价信息。监理单位应重点加强对验工计价(计量与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索赔、清理概算(如需)、工程结算的费用审核。
第十条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对出具的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接受省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从事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应依法取得相应的工程造价执业资格,并按照工程造价执业资格管理的相关规定从业,并对其开展的造价活动行为负责。
第十二条 工程造价咨询、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鼓励工程施工、监理、招标代理及建设等单位,其工程造价计价、评估、审核、控制等关键岗位,根据需要配备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三章 造价确定与控制
第十三条 铁路工程勘察设计阶段的造价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建设投融资主体、沿线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迁改等)实物量调查和费用测算,确保依据充分、数量及费用准确,并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相关规定实施。
(二)初步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按照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省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等进行编制,对于未涵盖部分可参考使用相关行业、团体、企业标准。
(三)初步设计批准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以内。投资概算超过投资估算但未超出(含)10%的,建设单位应当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经批准的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向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报告,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部门要求重新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按投资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调整规模手续。
(四)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增设车站、扩大车站规模、调整线路敷设方式等引起变更设计的,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变更设计新增费用由提出该事项的单位全额承担增加费用。
(五)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施工图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概算的,按程序报初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加强项目投资过程控制,合理控制项目投资。
(六)施工图预算一般采用批复概算编制期的时点编制,超过一年的应采用最新时点价格编制。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阶段的造价活动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符合铁路工程工程量清单规范的规定,对有新增或补充的清单应配套相应的工程计量计价规则;对招标后合同工程量清单确需进行修编的,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约定和相关造价标准、施工组织设计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且不得超出批复(备案)概(预)算费用。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建设单位应按合同约定审核变更设计以及合同约定变化引起的工程价款调整。调整增加的费用按权限经批准后在暂列金额(如有)中列支,暂列金额未列或不足时则在招标结余费、基本预备费中列支。相关费用超预算未超批复概算的,建设单位报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审核,可在批复概算内按规定列支。
(三)工程变更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办理。
(四)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该项目年度费用预算,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更新工程造价台账,及时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备案的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十五条 铁路工程建设期内,由于征地拆迁变化、价格大幅上涨、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导致原核定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的,应按程序向初步设计概算批准部门申请调整概算审批。对超过批复投资估算幅度10%以上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初步设计概算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第十六条 铁路工程竣工决算(清理概算)费用原则上应控制在批复(调整)概算投资范围内。项目初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对项目实际发生的总费用进行清理,开展项目清理概算(如需),组织编制工程结算文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结算(或清理概算)与设计概算的造价对比分析及其他相关资料,竣工决算(清理概算)按程序上报铁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竣工决算批复后,建设单位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
第十七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的铁路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给予保障。
第四章 造价标准与信息
第十八条 铁路工程造价标准执行国家铁路局发布的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对国家铁路工程造价标准中未涵盖的特殊施工条件下的建设工程,省交通运输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编制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和计价依据;地方补充性造价标准包括补充办法、补充定额及费用定额等,地方补充性计价依据包括材料、设备等价格信息以及其他相关的依据性文件。
第十九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建立铁路工程造价信息管理制度,组织发布相关工程造价信息。造价信息包括人工、地方材料、机械、设备等价格信息。我省铁路工程造价编制优先采用本省造价信息;本省尚未发布的相关造价信息的,可采用行业造价信息。
第二十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建立省级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和信息报送反馈机制,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实现信息共享,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单位应按要求向省级铁路工程造价信息平台报送造价信息。
第二十一条 铁路工程造价软件应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符合铁路工程造价标准、计价依据规定以及铁路工程造价标准化、信息化管理要求。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及其造价管理机构应加强对铁路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二十三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将造价监管纳入建设市场监管工作,建立健全造价活动检查和评价制度、标准,有序组织开展造价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相关参建单位对铁路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制度文件以及铁路工程造价标准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批、备案以及对相关意见的落实情况。合同、设计变更、计量支付等造价台账建立及管理情况。
(三)建设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四)相关单位造价管理制度、机构、人员体系建设、造价控制措施及效果情况。
(五)从事项目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履约情况。
(六)其他相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将在造价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湖南省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批准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国家、行业、省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1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