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湖南省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制定《湖南省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南省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省交通运输部门对全省地方铁路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负责辖区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监督,同时接受国家铁路局和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四个阶段,改建扩建或简单小型工程可适当合并简化阶段,分段建设项目可按批准方案分段验收。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运营管理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共同参与,必要时成立验收专家组;正式验收由项目审批或核准部门组织实施。验收依据国家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设计文件、合同协议和技术标准等进行,内容还包括路外安全环境整治和遗留问题整治情况。

工程完工后由施工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申请,经建设单位核验后制定验收方案并组织验收。各阶段均应有明确结论,验收不合格须整改后重新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进行运营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遗留工程须明确范围和完成计划并在正式验收前完成。

验收组织方面,建设单位应提前制定验收计划。静态验收检查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动态验收在静态验收合格后对列车运行状态下的质量进行检查,均须编制验收报告。初步验收在动态验收合格后进行并编制报告。正式验收在开通初期运营一年以上进行,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并出具合格证书。消防、环保、水保、档案等专项验收按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管理方面,建设单位应在验收开始前将验收信息报送交通运输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备案验收报告。交通运输部门通过专项检查、查看资料、监督会议等方式加强监管,可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担具体工作。验收中发现的违规行为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停止使用并重新验收。

全文如下:

湖南省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依据】为加强我省铁路建设管理,规范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安全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验收释义】本办法所称竣工验收是指铁路建设项目按批准文件、设计文件和合同约定等要求建成后,竣工验收单位对其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含联合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第四条 【验收分工】省交通运输部门对全省地方铁路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指导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做好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的竣工验收监督活动。

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对辖区内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竣工验收活动实施监督。

湖南省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及监督管理活动接受国家铁路局、辖区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的监督、指导。


第二章 竣工验收基本规定

第五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分为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正式验收四个阶段。

改建、扩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工程具备相应的验收条件后,可以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分段建设、分段开通的铁路建设项目,可按批准的建设方案分段验收、分段开通。

第六条 铁路建设工程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由建设单位牵头、会同运输管理单位共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铁路运输企业等单位共同验收。必要时还应当成立验收专家组参与验收。委托竣工验收的,建设单位应当对验收结论进行确认。

铁路建设工程正式验收由项目审批或者核准部门按照职责权限组织实施。联合审批项目的正式验收组织由审批部门协商确定。

第七条 铁路建设工程应依据国家、铁路行业及省级相关法律法规、行政主管部门的相关批复、经批准或审查备案的设计文件(含变更设计文件)、合同协议、设备技术说明书、相关技术标准与规范等进行竣工验收。

第八条  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主要内容除执行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相关规定外,还应当对铁路沿线路外安全环境整治情况、遗留问题整治情况等进行检查。

第九条  铁路建设工程完工且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由施工单位(或工程总承包单位)向监理单位提交申请;经监理单位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核验通过后,应会同相关单位制定竣工验收方案,并按程序组织验收。

第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可以通过听取情况报告、现场检查检测、专家评审等方式进行,各验收阶段均应有明确的验收结论。验收不合格的,整改完成后重新验收。

初步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移交竣工文件资料。

第十一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参与验收的有关单位和人员验收意见不一致时,验收组织单位应当组织协商解决,但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  铁路建设工程经初步验收合格后,由运营管理单位组织进行运营安全评估,安全评估通过后方可开通初期运营;正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运营。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和运营。

第十三条 铁路建设工程除存在不影响运营安全和基本服务水平的遗留工程外,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可进行静态、动态和初步验收,但遗留工程必须明确工程范围和完成计划,并在正式验收前完成。


第三章 竣工验收组织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按照铁路建设项目批准的工期计划,提前制定具体的竣工验收计划,各阶段验收机构应提前研究确定验收方案,建设单位应按验收计划完成工程建设确保达到验收条件。

第十五条 静态验收是是对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调试按照设计和合同要求完成及其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铁路建设项目具备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相关规定要求的静态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牵头并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动态验收是在静态验收合格后,对列车运行状态下铁路建设工程和设备安装质量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铁路建设项目具备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相关规定要求的动态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牵头并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静态、动态验收均应按规定编制验收报告。高速铁路动态验收中联调联试及运行试验工作时间应当结合技术标准、速度等级、线路长度、涉及营业线检测测试工作量等因素合理确定,且不小与行业规定的最短时间。

动态验收前,影响列车运行安全的工程质量问题全部整改完毕;动态验收过程中,应当及时调试设备、整改验收发现的问题,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第十八条 初步验收是在动态验收合格后,对工程建设及静态验收、动态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确认:的过程。铁路建设项目具备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相关规定要求的初步验收条件后,由建设单位牵头并会同运营管理单位按规定程序共同组织实施。

初步验收应按规定编制初步验收报告,明确初步验收结论,对遗留工程、遗留问题等制定完成计划,对开通运营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正式验收是在开通初期运营1年以上,对建设项目整体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的过程。铁路建设项目具备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相关规定要求的正式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向正式验收组织单位上报正式验收申请报告,正式验收组织单位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正式验收应形成正式验收结论,出具正式验收合格证书。

第二十条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项目相关的消防、人民防空、安全技术防范、涉航设施、环境保护、水土保持、职业健康、卫生防疫(劳动卫生)、档案、交通战备等专项验收,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并满足各阶段验收条件。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开始5日前,将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各阶段时间、地点、验收机构、验收程序等有关内容书面报送负责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部门;上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应当初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初步验收报告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交通运输部门采取专项监督检查、查看验收资料、监督验收会议、验收备案等方式,加强对铁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管,重点监督检查竣工验收条件、程序是否符合规定,资料是否齐全,工程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等。

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监督具体工作可由交通运输部门指定或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

第二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初步验收结束后,应当将建设单位组织验收情况纳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第二十四条  对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现参建单位有违反国家、铁路行业和省级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并重新组织验收。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湖南省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批准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国家、行业、省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对竣工验收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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