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规范湖南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制定《湖南省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规范湖南省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的变更设计活动。变更设计界定为施工图备案审查合格后至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对设计文件的修改完善,管理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严禁违规变更。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建设单位承担主体责任。
变更设计分为Ⅰ类和Ⅱ类。Ⅰ类涉及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及工程措施,或调整初步设计主要原则、总工期超过一年,以及国家行业规范重大调整等情形;其余为Ⅱ类。变更设计划分以原因或工点为依据,严禁合并或拆分。
程序方面,Ⅰ类变更设计依次经过提出建议、会审、编制文件、初审、批准、审核下发施工图等环节,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复;危及安全的可先行应急处理,事后补办程序。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会审批准,涉及可调整合同价且变更增减金额超过500万元的须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
费用管理上,Ⅰ类概算按初步设计批复原则编制并报批,Ⅱ类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批准执行。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由责任单位承担费用,非责任原因按合同约定及基本预备费、招标节余费等渠道处理。鼓励提出调减合同价的合理变更建议,可给予不高于节省费用10%的奖励。
各参建单位职责明确,建设单位建立管理台账并每半年报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审核单位各负其责。变更设计资料按Ⅰ类、Ⅱ类分别归档,实行一个变更一个档案。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采用磁浮制式的项目参照执行,联合批准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文如下:
湖南省铁路工程变更设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我省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合理控制工程投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含联合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变更设计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图备案审查合格后至工程初步验收合格后半年内对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活动。
第四条 【变更原则】变更设计管理应当遵循“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以完善、优化设计为前提,坚持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使用功能和有利于环保、节能及运营、维护的同时,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变更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进行变更设计。
第五条 【管理职责】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按规定对其所属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进行管理并负管理责任;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应当加强项目变更设计实施管理,并对其项目变更设计管理负主体责任。
第二章 变更设计分类
第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分为Ⅰ类和Ⅱ类。
第七条 对初步设计批准内容进行变更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I类变更设计。
(一)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
1.建设规模是指工程范围,车站(段、所)数量、规模;
2.主要技术标准是指铁路等级、正线数目、设计行车速度、线间距、最小曲线半径、限制坡度或最大坡度、牵引种类、机车类型或动车组类型、牵引质量、到发线有效长度、闭塞类型或行车指挥方式与列车运行控制方式、建筑限界;
3.变更重大方案及重大工程措施情形详见附件1。
(二)变更初步设计批复主要设计原则的。
(三)调整初步设计批准总工期超过一年的。
(四)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重大调整的。
第八条 Ⅱ类变更设计为除I类变更设计外的其他变更设计。
第九条 变更设计划分原则。
(一)I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二)II类变更设计。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II类变更设计,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1)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调整,未达到I类变更设计条件的。
(2)环水保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环水保条件变化引起增减工程的。
(3)为保证运营安全而增加或补强工程的。
(4)沿线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工程相关方提出增减工程经建设单位研究同意的,或按规定报省交通运输部门研究同意的。
2.其他II类变更设计。
(1)站前和站房等工程以工点划分(工点划分参考表详见附件2);同一工点由于同一原因或多个原因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同一工点由于不同原因引起的变更(不可分割的除外)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
(2)四电、房建(不含站房)工程以变更设计原因划分,同一原因引起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3)由于同一原因引起的不可分割的涉及多专业工程的一次性变更为一个变更设计。
(三)严禁合并或拆分变更设计。
第三章 I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条 I类变更设计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建议、编制变更设计文件、初审变更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十一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备案审查合格并交付后,变更内容实施前,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格式详见附件3)。
因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和规定调整的,由勘察设计单位研究后统一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第十二条 会审变更设计建议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进行研究会审,根据需要开展现场勘查,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提出变更设计类别及变更设计方案,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会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格式详见附件4)。
第十三条 编制变更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变更设计文件。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包括变更设计依据、变更设计原因、变更设计范围、原设计方案、变更设计方案、主要工程数量对照,施工注意事项及风险防范,变更设计概(预)算对照,变更设计责任及责任单位,有关原设计文件和变更设计图纸,经济技术比较资料和分析说明。
I类变更设计的设计深度为初步设计深度;变更设计涉及大临设施变化的,应同步进行设计。I类变更设计文件一般应在会审纪要下发后30日内编制完成,特殊情况下编制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单位确定。
第十四条 初审变更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对I类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必要时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第三方咨询。初审完成后,建设单位将I类变更设计文件连同初审意见、变更原因、责任认定、费用处理、《变更设计会审纪要》《I类变更设计(报批稿)文件合规性检查表》(详见附件5)一并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I类变更设计涉及到需要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以及规划选址、通航论证、资金来源等其他建设前置条件的,应在落实前置条件后上报变更设计文件。
第十五条 批准变更设计
省交通运输部门收到I类变更设计文件后,应尽快组织研究,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提出明确要求。对符合审批条件的,一般在30个工作日完成批复;需补充资料的部分,应及时提出补充要求,并在资料补充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对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及时将办理意见函复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审核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I类变更设计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2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并组织施工图审核单位在10日内完成变更施工图审核,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变更设计通知单》(详见附件6)下发施工和监理单位。特殊情况下I类变更施工图完成时间由建设单位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核单位确定。对变更设计工程需完善相关合同手续的应及时办理。
第十七条 对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需立即实施的铁路工程I类变更设计,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研究明确应急处理方案,共同签署形成《设计技术通知单》(详见附件7),施工单位根据应急处理方案进行施工。重大的或必要时,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相关单位现场确定应急设计方案,建设单位按确定的应急设计方案组织应急处理。待危险状况解除后,应当及时履行I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八条 铁路工程施工图设计阶段需要对初步设计批复的重大内容进行调整(包括施工图总预算超出初步设计批复总概算的情形)时,应参照Ⅰ类变更设计程序报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第四章 II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十九条 II类变更设计程序分为提出变更设计建议、会审变更设计建议、编制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变更设计、审核并下发变更施工图等。
第二十条 提出变更设计建议
施工图审核合格并交付后需进行II类变更设计的,项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均可提出变更设计建议,并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
环水保相关法律法规调整、环水保条件变化引起增减工程的,沿线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等工程相关方提出增减工程的,或运营管理单位提出的为保证运营安全而增加或补强的工程,由建设单位组织研究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涉及需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水土保持方案的,建设单位应在履行国家规定程序后再开展下一步工作。
第二十一条 会审变更设计建议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对变更设计建议进行研究会审,必要时进行现场核实,详细分析变更设计原因,研究确定变更设计方案和并确认变更设计类别,确定责任单位及费用处理意见,形成会审人员签字的《变更设计会审纪要》。
第二十二条 编制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及相关规定和要求编制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勘察设计单位一般应在《变更设计会审纪要》下发后10日内完成施工图设计。
II类变更设计深度为施工图深度,涉及大临设施变化的,应同步进行设计。
第二十三条 批准变更设计
II类变更设计中,变更增减金额大于500万元且属于可调整合同价的,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咨询单位审核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后,须报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准。其余II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图咨询单位审查后按规定批准。
第二十四条 审核并下发变更施工图
建设单位根据批准的II类变更设计,按程序将审核合格的施工图随同批准的《变更设计通知单》下发施工及监理单位实施。
第二十五条 对施工图中不涉及费用变化且不违反初步设计批复原则的差错碰漏问题及其他设计调整,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共同签署形成《设计技术通知单》,施工及监理单位据此开展施工、监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铁路建设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危及安全的II类变更设计,参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待危机状况解除后,应及时履行II类变更设计程序。
第五章 其它规定
第二十七条 隧道围岩级别调整、细化围岩亚级引起的支护措施连续变化,一般应以钻爆法施工不大于30米、TBM施工不大于50米长的段落进行划分,按II类变更设计履行相关程序,直至变化不连续为止,连续变化达到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的II类变更设计或达到附件1中相应的I类变更设计条件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核等单位进行变更设计会审研究,确认为调整合同价的II类变更设计、I类变更设计后,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将批复的II类变更设计文件重新组卷,按程序审批或报批;其他以工点划分存在连续变化的变更设计可参照办理。
第二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或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在铁路建设项目中开展科研试验或试用涉及工程变化的,应按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再开展变更设计。
第二十九条 对EPC工程总承包项目,变更设计程序按照本办法规定执行,变更设计文件编制和费用处理按工程总承包合同约定办理。
第五章 变更设计费用
第三十条 【费用编制原则】I类变更设计概算按照初步设计批复的概算编制原则编制,经省交通运输部门批复后执行。II类变更设计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勘察设计单位按变更设计的工程数量、施工承包合同约定和初步设计批复原则以及建设单位管理制度进行编制,由建设单位按第二十三条规定经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因责任原因引起的变更设计,责任主体明确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和责任划分由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变更设计相应费用。非责任原因的变更设计,属于不可抗力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采用施工总价承包方式的项目,非责任原因引起的II类变更设计增减费按合同约定需建设单位承担费用并调整合同价的,由建设单位在基本预备费、招标节余费中列支;其他非责任原因引起的II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不调整合同价,按合同约定执行。
建设单位应结合项目实际,在招标阶段履行决策程序后,结合站前、四电、站房等工程特点,合理确定调整合同价的约定额度,并纳入招标文件。
第三十三条 对采用施工单价承包方式的项目,非责任原因引起的II类变更设计增减费用,由建设单位审核批准后,可在暂列金额中列支;暂列金额不足时,按规定在招标节余费、基本预备费中列支,并相应调整合同价。
第三十四条 变更设计费用编制范围。
(一)I类变更设计费用编制范围。
变更批准的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的I类变更设计,费用编制范围为静态投资部分;对其他I类变更设计,费用编制范围不再计取除项目建设管理费、施工监理费、勘察设计费、安全生产费之外的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
(二)Ⅱ类变更设计可调整合同价的,费用编制范围不再计取除安全生产费之外的其他费及基本预备费。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结合工程实际情况提出合理的变更设计建议。建设单位可在合同中约定,对其中属于调减合同价的变更设计按不高于节省费用的10%奖励参与单位,剩余节省费用纳入基本预备费由建设单位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变更设计工程费用支付要求】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变更设计和承包合同约定,必要时签订补充合同,并按照验工计价规范和合同约定的验工计价规则及时对变更工程进行验工计价。
第三十七条 【变更费用管理要求】除应急处治工程或另有明确规定之外,变更设计未经审批,不得实施;未经批准的变更设计,其费用不得纳入项目概算。
第五章 变更设计管理
第三十八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变更设计的监督管理工作,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规情况应依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职责】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应监督指导建设单位做好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履行变更设计管理的主体职责,主要包括:
(一)加强变更设计管控,落实变更设计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明确管理程序、工作标准等,在合同中明确关于变更设计的相关约定。
(二)切实承担变更设计审查的主体责任,按规定做好变更设计文件的审核及上报审批,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
(三)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账,定期对变更设计费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变更设计管理台账每半年报送省交通运输部门。
第四十一条 【勘察设计单位职责】勘察设计单位应完善内部勘察设计及变更设计管理制度,提高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质量,按规定和合同约定及时开展变更设计工作,防止因工作失误再次造成变更设计,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不得擅自对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
第四十二条 【施工单位职责】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图现场核对和施工过程中地质资料确认工作,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提出;应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组织施工;不得在变更设计过程中弄虚作假,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施工。
第四十三条 【监理单位职责】监理单位应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及时将相关问题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应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变更设计施工图实施监理,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同意变更施工。
第四十四条 【施工图审核单位职责】施工图审核单位应积极参与变更设计方案研究,严格按照规范标准及相关规定和《变更设计会审纪要》,及时完成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核工作,并对审核质量负责。
第四十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分别建立变更设计管理台帐,定期分析研究,查找存在问题,改进勘察设计管理,按照“一个变更、一个档案”做好变更设计资料归档工作。
(一)I类变更设计归档资料一般应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基础勘察资料和影像资料;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设计技术通知单;
4.变更设计文件;
5.变更设计初审意见;
6.变更设计批复资料;
7.施工图审核资料;
8.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施工图;
9.其他。
(二)II类变更设计归档资料一般应包括:
1.变更设计建议书;
2.基础勘察资料和影像资料;
3.变更设计会审纪要/设计技术通知单;
4.变更设计文件;
5.变更设计审批/批准资料;
6.施工图审核资料;
7.变更设计通知单及变更施工图;
8.其他。
第四十六条 【责任追究】在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湖南省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批准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国家、行业、省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对于采用磁浮制式的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不适用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X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