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20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为加强湖南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湖南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本办法旨在加强湖南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适用于省级审批核准备案的地方铁路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新建改扩建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质量安全、竣工验收等活动。铁路建设须执行国家和行业法规及强制性标准,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推广先进技术工艺,注重环保、水土保持、节能和文物保护,实现安全、质量、工期、造价和稳定等目标。

管理职责方面,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勘察设计、招标投标、造价、质量安全、市场秩序监管及设计审查;市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属地安全监督和专用铁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招投标监管;投融资主体负责资金筹措和管理责任;建设单位对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负责,委托代建不免除各方法定职责。

建设程序规定,项目须按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三阶段推进。初步设计由省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施工图须经审查并备案;重大设计修改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开工须履行手续,专用铁路须取得施工许可。招标投标须依法备案,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和机器管招投标,强化合同履约和信用评价。

实施管理要求从业单位落实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质量监督、保修制度、安全设施三同时和事故报告制度。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各负其责,做好征地拆迁、市政配套和重难点问题协调。

投资管理强调概算控制、变更设计审批、材料价差调整、资金专款专用和农民工工资保障。竣工验收须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包括静态、动态、初步和正式验收,小型项目可简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承担责任,办法有效期5年。

全文如下:

湖南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省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规范建设行为,提高建设管理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铁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湖南省人民政府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含联合审批)的铁路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地方铁路),以及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等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实施、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竣工验收等建设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基本原则】铁路工程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铁路行业、省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铁路工程建设程序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铁路工程建设应全面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积极推广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高度重视环境保护、水土保持和防灾减灾工作,节约能源和土地,做好文物保护、职业病危害防护等工作,全面实现工程安全、质量、环保、工期、造价和稳定等建设目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职责】省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铁路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市场秩序等监管工作,负责铁路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监督指导地方铁路、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竣工验收。

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按照权限做好本办法适用范围内铁路建设项目有关协调工作和属地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建设工程的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招标投标监管工作,监督指导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竣工验收。

铁路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接受国家铁路局及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国家铁路监管部门)的行业监督、指导。

第五条 【投融资主体职责】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负责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并对项目建设管理工作负管理责任,具体负责组织、管理、指导所属铁路项目建设工作。

第六条 【建设单位职责】建设单位(或代建单位,下同)是铁路项目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机构,应当严格履行建设、代建单位职责,对项目实施过程及结果负责。建设或代建单位应配备与项目建设相适应的、专业齐全的技术、质量、安全、经济等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建设目标的实现。

实施委托代建的,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应按照委托代建服务协议或合同约定履行相应职责,但不能免除(或取代)各自的法定职责。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七条 【建设程序综述】铁路建设项目依法审批核准备案(含联合审批)后,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勘察设计、工程实施和竣工验收的基本程序组织建设,各阶段工作要达到规定要求和深度。

第八条 【勘察设计阶段主要程序及要求】在勘察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勘察设计单位在定测的基础上开展初步设计。

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由省交通运输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及批准,其中项目概算的审批按相关规定执行。

施工图设计文件交付使用前,建设单位必须履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程序,按照规定将完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审查,并将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施工图预算)及审查报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九条 设计单位在开展施工图设计时,对初步设计批准的设计内容需要作重大修改的,应当经建设单位同意并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批准后方可修改。

第十条 【工程实施阶段主要程序及要求】工程实施阶段,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项目开工建设手续,具备开工条件的,地方铁路由建设单位自行决定开工事宜,并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铁路专用线、专用铁路须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批复施工许可后方可开工建设。

工程开工后,建设单位应依据批准的建设规模、技术标准、建设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按照施工图和施工组织设计文件组织建设。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阶段程序】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全部或分期、分段完成后,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第四章 招标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招标投标备案要求】铁路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相关招标投标活动应主动接受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和省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主要设备和物资材料采购等,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前7个工作日内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交通运输部门备案,并向国家铁路监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鼓励采用电子方式备案或报告。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进入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全面推行“机器管招投标”。国家、省及行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合同履约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合同履行的管理,建立合同履约的考核制度,对中标人的主要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环保、工期、投资等进行跟踪督促和评价管理,切实加强合同履约监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铁路工程建设项目,应当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提交主要合同履约信息。

第十五条 依据国家及行业信用评价体系及规则,鼓励和支持招标人依法优先选择信用等级高的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基本要求】铁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物资材料和设备供应以及咨询、检测等单位(以下统称“从业单位”)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执行国家、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省有关要求,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相应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七条 【质量监督制度】铁路建设项目执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交通运输部门申请办理监督手续,并主动接受国家铁路监管部门和省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质量保修制度】铁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保修制度。工程施工承包企业应对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按规定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铁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国家、省和沿线县(区)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铁路建设工程进行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安全设施“三同时”要求】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一条 【铁路安保区要求】建设单位应协助地方政府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组织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并向社会公告。铁路安全保护区范围划定要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

第二十二条 【事故报告制度】铁路建设项目发生质量或生产安全事故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并协助调查和处理。严禁迟报、漏报、谎报或瞒报事故。

第二十三条 【对建设投融资主体要求】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应加强对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工程建设定期检查制度,重点对工程质量、安全生产、建设进度、造价控制、资金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督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要求】建设单位应明确项目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加强工程质量和安全风险管控,督促参建单位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

第二十五条 【勘察设计单位要求】铁路建设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代表机构,选派主持或参与该项目勘察、施工图设计的主要技术人员常驻现场,完善和优化勘察设计,及时掌握并解决施工过程中的勘察设计问题,按变更设计管理规定修改设计。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要求】铁路建设项目施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要求做好安全施工、质量控制、文明施工、扬尘治理、水土流失治理、淤泥渣土运输管理等工作。

在铁路营业线及其邻近区域进行铁路建设工程施工的,应当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要求】铁路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依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严格落实安全、质量、进度、投资等监理职责,采取巡视、旁站、平行检验等方式对工程实施全面监理。

第二十八条 【征地拆迁实施要求】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协议签订后,建设单位应协调相关责任主体尽快组织用地报批工作,依法开展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补偿、“三电”及管线迁改等工作,按征地拆迁协议及时拨付征拆资金,确保征地拆迁进度满足工程建设需要。

第二十九条 【重难点问题协调机制】铁路建设沿线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应成立专门协调机构,协调解决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迁改)、工程实施等重难点问题,经地方协调仍无法解决的,报省级相关部门协调解决。

第三十条 【市政配套工程实施要求】省及设区的市、自治州交通运输部门和建设单位负责协调铁路建设项目沿线政府有关责任部门在静态验收前完成市政配套工程建设。


第六章 投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征拆费用管理】建设单位应会同项目投融资主体、沿线地方政府等相关单位深入开展征地拆迁(含“三电”及管线迁改等)实物量调查和费用测算,确保依据充分、数量及费用准确,并按照铁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相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二条 【概算管理】铁路建设项目应合理确定建设项目投资,初步设计批准投资概算原则上应控制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投资估算之内,初步设计概算投资超过投资估算10%的,建设单位应按程序报原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单位批准。

第三十三条 【调整规模费用承担原则】铁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批复后,增设车站、扩大车站规模、调整线路敷设方式等引起变更设计的,变更设计文件经审批部门批准同意后,按照“谁提出、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变更设计新增费用由提出该事项的单位全额承担增加费用。

第三十四条 【施工图预算控制原则】施工图预算应严格控制在初步设计批复概算之内,因特殊情况超出的,按程序报原步设计批复单位审批。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优化施工图设计,加强项目投资过程控制,合理控制项目投资。

第三十五条 【材料价差调整要求】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执行相关规定,并在招投标阶段在招标文件和合同中明确有关原则,项目实施过程中由建设单位定期组织审核,并上报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审批。

第三十六条 【变更设计】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铁路建设投融资主体应加强投资管控,指导建设单位强化变更设计管理。建设单位应组织制定变更设计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变更设计管理程序,按照“先批准、后实施,先设计、后施工”原则,依法合规开展变更设计工作。

第三十七条 【资金支付管理要求】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建设资金支付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和验工计价拨付工程价款,严禁超拨和拖欠工程款;严格农民工工资管理,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

第三十八条 【专款专用原则】项目建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严禁挤占、截留或挪用建设资金,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七章 竣工验收管理

第三十九条 【竣工验收原则】铁路建设项目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必须按照国家、铁路行业和省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四十条 【竣工验收程序】项目竣工验收包括静态验收、动态验收、初步验收和正式验收四个阶段,按相关规定、程序组织验收。

改建、扩建、简单和小型铁路建设项目等可适当合并简化验收阶段。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例外情况】湖南省与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联合批准的新建、改(扩)建铁路工程,国家、行业、省和中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另有规定的,执行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 【法律责任】在铁路建设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国家、行业和省有关规定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X月1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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